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本书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相关学科研究的重要参考书。
常见的对于传统中国 社会的判断常常是“阶段性”的,或者用“前现代”的眼光去看待传统中国社会,或者是认为其“早熟” ,但也许更适当的判断应当是“特质性”的。站在现代社会的立场,尤其是在与西方资本主义秩序发展历史的对照下,传统中国的“礼法社会”,呈现出的...
评分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具之基础。为了了解贵贱的对立的特点,我们首先来思考一下贵贱对立形成的原因。在本篇读书报告中,我主要讨论奴婢与地主阶级之间的贵贱对立。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从原始社会的部落首领,到奴隶社会的奴隶主,直到封建社...
评分1981年的重庆,22岁的西南政法大学大三学生梁治平在书店看到了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挤在书架上,毫不起眼。但是年轻的梁治平一翻开它,就感到自己的内心得到了某种震撼和共鸣。 “用如此宏大的视野对中国法律与文化做总体论述,在当时看来如...
评分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具之基础。为了了解贵贱的对立的特点,我们首先来思考一下贵贱对立形成的原因。在本篇读书报告中,我主要讨论奴婢与地主阶级之间的贵贱对立。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从原始社会的部落首领,到奴隶社会的奴隶主,直到封建社...
评分收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评分昔日瞿同祖于呈贡乡间写就此书,今日我在呈贡乡间读完。从前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习俗诸多问题只有模糊的、孔洞状的理解,如今才算是把模糊赋予了具体形态、将孔洞填满了细腻的认识。前半部分是狮子搏兔,严谨绵密、挑筋见骨,案例的丰富与曲折令人瞠目,伦常大于法律格局逐渐呈现,“复仇”的研究的引入则触及了国家与民众之间法律权限转让的现代性问题;后半部分是狮子搏象,高屋建瓴地梳理了儒家与法家博弈的过程:从先秦式范式未定、一切有待草创的争鸣图景到儒臣用法、习法、定法的范式建构,儒教始终保持一种兼容并蓄的态度,所以后期的问题无非是一儒法、刑教顺序的差异。这一部分里宗教的引入也极为有趣,瞿先生身份意识清晰,并未被“中国无宗教”的西方中心主义牵着走,而是巧妙地在民间宗教信仰、皇室祭祀中整理出“法”的痕迹,耳目一新。
评分也许是我太孤陋了,竟是从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里才第一次知道伦理关系在古代中国法律中竟然起到了如此决定性的作用,看到父母杀伤子女基本不用入罪,女子受夫家伤害亦可减刑,才明白为何现在法律中为何仍是如此操作,更别说最近鼓吹的孝道了。每一个关心现代中国的人都应该读一下此书,源头俱在此处啊,只恨读得太晚!
评分阎步克推荐,讲述了中国传统法律在儒家化过程后的家族性和阶级性倾向。
评分其根本的意旨,在说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特色,故历代法律的变迁纵然巨大,不能动摇其根本论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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