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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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作者:黑格尔
出品人:
页数:360
译者:张企泰
出版时间:1997-10-01
价格:27.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100019101
丛书系列: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哲学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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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法律的温度:那些被忽略的日常伦理》 在喧嚣的现代社会,法律如同坚实的骨架,支撑着我们的秩序与文明。然而,我们常常在条文的冰冷与判决的严苛中,遗忘了法律背后那颗跳动的心——伦理。本书并非探究高深的法哲学理论,也不罗列复杂的法律条文。它将目光投向那些渗透在生活肌理中的伦理困境,以及法律如何试图回应、调和,抑或在某些时刻显得无力之处。 本书的每一章节,都围绕一个具体的、贴近生活的场景展开。我们从清晨的街头巷尾说起。一位年迈的邻居,在自家门前摆摊售卖自家种的蔬果,这本是邻里间淳朴的温情,却可能触碰到城市管理的边界。在法律的尺度下,这是否构成“占道经营”?而我们作为邻居,是否该上前劝阻,又该如何劝阻?法律在这里,与人情、与社区自治,上演着一场无声的博弈。 接着,我们将目光移至家庭内部。当子女长大成人,父母逐渐年迈,赡养的责任该如何界定?是纯粹的法律义务,还是包含了更多情感的纽带?当父母的财产分配引起纠纷,法律的公平是否能抚平亲情的裂痕?本书试图探讨的,是法律在家庭伦理这一最细腻的领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又面临着怎样的挑战。 在职场上,我们面临着合同的约束、劳动法的保护,但更多时候,决定我们工作状态的,是关于信任、尊重、公平竞争的隐性伦理。当同事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当上司的指令模糊不清,当竞争对手采取了不光彩的手段,法律的底线在哪里?道德的操守又该如何坚守?本书将剖析这些在法律条文之外,却深刻影响着工作体验的伦理维度。 我们也会走进公共空间。公园的长椅上,一位流浪汉安然入睡,他的存在是否侵犯了公共秩序?一张充满创意的涂鸦,在满足艺术家表达欲的同时,是否触犯了公物损坏的法律?公共空间的边界,与个体的自由,法律如何平衡?这些看似琐碎的议题,却折射出社会对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考量。 本书更关注那些法律尚未触及,或触及却显得苍白的领域。例如,网络信息爆炸时代,我们如何面对虚假信息与网络暴力?法律的追责是否总是及时有效?个人隐私的边界又在哪里?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的成本日益增高时,法律能否成为连接彼此的桥梁,还是只是加剧了隔阂? 《法律的温度》并不试图提供所有问题的终极答案。它更像是邀请读者一同踏上一段思考之旅,去审视法律与日常伦理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将在一个又一个真实或近似真实的情境中,体会法律的尺度与温度,理解其存在的意义,也感知其局限。书中将穿插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但并非以枯燥的法律判决为核心,而是侧重于案例背后所蕴含的伦理冲突与社会价值的碰撞。 本书不涉及深奥的法理学说,例如自然法、实证法等宏大理论。它所关注的,是法律如何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以一种“可感知”的方式运作。我们将在日常的善意与恶意中,在合规与擦边球之间,在权利的张扬与义务的履行之间,去发现法律的“体温”。 通过阅读《法律的温度》,你或许会发现,法律并非只是冰冷的文字和严苛的判决,它也承载着我们对公平、正义、尊重和秩序的美好期盼。而这种期盼,恰恰是法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坚实根基。希望本书能为你提供一个更贴近生活、更富有温度的视角,去理解法律,去感悟伦理,去思考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个世界。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目录信息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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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既是悲剧,也是喜剧。它从他者身上找到自我,从自我中映射他者。它是一种历史的背负,从他者身上寻找所未见的历史,只有这样,他者才敞开了自己与爱者本身同为合一,从自己的历史中寻求他者对历史特殊性的赞同,以便在共同体的普遍性中找到一席之地。他的历史,还是她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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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不是孤立论述法学的著作,而是以“逻辑学”(当然是辩证逻辑)为基础,对他哲学体系中“精神哲学”之第二个环节“客观精神”的发挥。黑格尔以在“主观精神”部分推演出的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的出发点,继而展开关于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部分的演绎,且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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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写在前面: 1、前几节笔记写的很潦草,暂时没有精力增补了,留待日后完善。 2、底本用Houlgate英译本,主要参考邓安庆老师的中译本。 3、笔记都是个人所思所想所摘录,一定没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只希望能不辜负读者的时间。 4、豆瓣没办法继承word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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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不是孤立论述法学的著作,而是以“逻辑学”(当然是辩证逻辑)为基础,对他哲学体系中“精神哲学”之第二个环节“客观精神”的发挥。黑格尔以在“主观精神”部分推演出的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的出发点,继而展开关于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部分的演绎,且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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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伦理 142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其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144 代替...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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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更像是一场与一位极其博学但又略显固执的导师进行的马拉松式的对话。导师的论证链条极其绵密,几乎没有喘息的机会,任何一个环节的松动都可能导致整个论点的崩塌。我深切体会到了理解“规范性”和“描述性”之间微妙界限的难度。作者似乎并不在乎读者的个人好恶,他只忠实于他所构建的那个逻辑自洽的体系。其中关于法律的“价值中立性”的讨论,挑战了我过去根深蒂固的信念——即法律必须反映某种“好的生活”的图景。作者的论证引导我看到了,如果法律试图过度承载道德的重负,其自身稳定性和普遍性反而会受到威胁。这种“去道德化”的视角,乍一看非常反直觉,但当作者从法律系统的功能性角度进行阐释时,那种清晰的、去芜存菁的逻辑力量,确实具有说服力。这是一本能重塑你对“权威”和“规则”的理解的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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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阅读这本书的过程是一次严酷的心灵洗礼。它不容许任何情感上的软弱或道德上的含糊。作者对待概念的精确性要求达到了近乎苛刻的地步,任何一个形容词的滥用,任何一个逻辑跳跃,都会立刻被那种冷峻的学术精神所捕捉和质疑。我过去在思考社会不公时,常常会诉诸于强烈的同情心或义愤,但这本书迫使我将这些情感因素暂时搁置一旁,转而用纯粹的理性和结构分析来审视问题。书中对“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交锋描述得尤其精彩,那种如同两个武林高手过招般的学术张力,让人看得热血沸腾,尽管这种“热血”是智力上的而非情感上的。这本书的排版和引用格式也体现了一种对知识的尊重,每一个引述都有迹可循,构建了一个坚实的知识网络。它不是一本“读完就扔”的书,更像是工具箱里的一把高精度扳手,当你下次需要拧紧某个关于社会契约的螺丝时,你会自然而然地想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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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需要反复阅读的书,初读时,我感觉自己像是一个在黑暗中摸索的旅人,作者提供的光亮时明时暗,时常需要退回去重新比对前文,才能确保我没有偏离那条通往真理的崎岖小径。它不像那些通俗读物那样提供即时的满足感,它更像是一坛需要时间来酝酿的陈酿,每一口都有不同的回味。我特别关注到作者对“国家强制力”合法性来源的探讨,那部分内容简直是醍醐灌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接受国家权力的存在,却很少追问其力量的“道德权重”和“理性基础”。作者用近乎建筑学的严谨,一层层地搭建起国家的正当性模型,让人不得不承认,即便是最冷酷的权力结构,也必须披上理性与普遍性的外衣才能在人类社会中站稳脚跟。对于我这样一个对政治哲学抱有好奇心的业余爱好者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个极其宝贵的视角,它让我明白,法律的表象之下,涌动着的是人类对秩序和公正的永恒渴望,即便这种渴望常常被妥协和局限所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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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厚重的著作,捧在手里就给人一种庄严感,仿佛要揭示某种深邃的、冰冷的真理。我本以为它会是一本晦涩难懂的学院派说教,但真正翻开后才发现,作者的笔触并非一味地故作高深,尽管其核心概念的阐释需要读者投入相当的精力去梳理和消化。我尤其欣赏其中对于“正义”这一永恒命题的剖析,它不像市面上流行的通俗读物那样提供廉价的答案,而是像一位技艺精湛的雕刻家,小心翼翼地剥开层层迷雾,让我们看到构成正义大厦的每一块基石——它们或许是经验主义的沉淀,或许是理性思辨的产物,甚至是历史偶然性的投影。在阅读过程中,我数次停下来,合上书本,走到窗边,试图将书中的抽象概念与日常生活中那些模糊不清的是非对错进行对接。这种阅读体验是极其消耗心神的,但回报也是巨大的,它强迫你跳出惯性的思维框架,用一种更具结构性和批判性的眼光去审视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书中对不同历史阶段法律思想的梳理,如同一条清晰的时间轴,将那些看似相互矛盾的思潮巧妙地串联起来,展现出一种动态的、不断自我修正的理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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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的第一感觉是,它提供了一种近乎手术刀般的分析工具,用来解剖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坦率地说,一开始我被那些引用的德文和拉丁文术语搞得有些晕头转向,那些严密的逻辑推导,仿佛是为专业人士量身定制的智力迷宫。但只要坚持下去,那些原本像乱麻一样的法律条文和道德困境,就会在作者的引导下,逐渐展现出其内在的秩序和必然性。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义务”与“权利”之间辩证关系的论述,它不再是将两者简单对立,而是展示了它们如何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相互依存、相互限制。这种深刻的洞察力,让我对过去读过的许多法律案例有了全新的理解,过去那些看似武断的判决,现在似乎都有了更深层的逻辑支撑。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教你具体应该如何辩护或立法,而在于它重塑了你思考法律问题的“底层操作系统”,让你在面对任何新兴的社会问题时,都能调用起一套更稳固、更具穿透力的思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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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版翻译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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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真是一部大全啊,从法(纯客观,dasein,质料)到道德(morality,康德式的纯形式)到伦理(ethos,质料和形式统一,主客体统一),不过要我说,黑格尔可以说是形式上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实质的康德主义者(毕竟自由替代目的成了形式原则)。黑格尔是怎么将entelechia等同于freiheit的感觉是个很有趣的问题。 似乎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并不可以被理解为笛卡尔以来的主体性革命被推到终点的产物,这个终结似乎在休谟那里就已经完成了(或许说是康德),黑格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向古典学说的复归,实体即主体的意思是说,实体能够容纳相反的属性,是形式与质料的结合,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结合,在主客辩证法中都统一于主体,只有主体,即“这一个”能够容纳相反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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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两个月通读过,感觉翻译还是略渣,原来是以社会学角度入手读的,但后来发现社会政治学更适合定义此书,整体内容发人深省,从中看得到德国民族哲学的影子,无论马克思还是希特勒的出现都不是偶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是生造,总的来说,中国的左翼读者可能更喜欢本书立论。PS,路金波先生是个自由派,高谈贵族知识分子的自由,但他自己并没有多少学识,还是深受黑格尔影响的易中天先生的著作出版商,不得不说这是个奇妙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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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真是一部大全啊,从法(纯客观,dasein,质料)到道德(morality,康德式的纯形式)到伦理(ethos,质料和形式统一,主客体统一),不过要我说,黑格尔可以说是形式上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实质的康德主义者(毕竟自由替代目的成了形式原则)。黑格尔是怎么将entelechia等同于freiheit的感觉是个很有趣的问题。 似乎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并不可以被理解为笛卡尔以来的主体性革命被推到终点的产物,这个终结似乎在休谟那里就已经完成了(或许说是康德),黑格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向古典学说的复归,实体即主体的意思是说,实体能够容纳相反的属性,是形式与质料的结合,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结合,在主客辩证法中都统一于主体,只有主体,即“这一个”能够容纳相反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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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通讀、泛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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