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美]兰博约 著
出品人:
页数:371页
译者:王志强
出版时间:2010-4
价格:40.00元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309070507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 法律史
  • 刑事诉讼法
  •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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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规则
  • 程序正义
  • 司法独立
  • 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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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利用新史料《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及各种传统文献,探讨英格兰刑事审判制度如何从18世纪以前控辩双方没有律师、直接对抗的“争吵式审判”,经由18世纪30年代的律师介入而逐步嬗变,到18世纪末形成由律师主导、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分析其历史成因,论述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及其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负面效应,质疑该模式的历史合法性。2006年获“银巾会”图书奖(美国法学专著的最高荣誉之一)。

目录

丛书主编序言

作者自序与致谢

译序

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

导论

第一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第一节 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二、证据的标准

三、被告的特权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五、与轻罪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证人?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六、宽赦制度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三、“赖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

五、补遗: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一、法官的偏袒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三、禁止辩护律师

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二、起诉状的开示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敌对效应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第一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一) 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二) 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三) 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四) 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一) 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二) 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三) 纽盖特的辩护者

五、控诉律师

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

一、赏金制度

(一) 诱发伪证

(二) 赏金的丑闻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础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第一节 《审判实录》所见

一、偏重伦敦

二、该系列的发展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 品格证据

一、老贝利的实践

二、反驳性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未竟的事业: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第一节 蹑足潜踪

第二节 被告无言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三节 控诉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律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限制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

一、超然事外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一) 法官评论

(二) 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三) 宽赦

(四) 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五) 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六) 特别裁决

(七) 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二、极刑的影响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征引缩略表

译名对照表

专有名词

人名

地名

译后记

《法庭上的博弈:刑事审判的演变与现代困境》 引言 刑事审判,作为现代社会公正体系的基石,其形式和运作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历经漫长的历史演进,才逐渐形成了我们今日所见的“对抗式”审判格局。这种审判模式的核心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交锋,充分揭示案件事实,辨明法律适用,最终由居中裁判的法官或陪审团作出公正裁决。然而,我们今天所熟知的对抗式审判,其根源与早期刑事诉讼的形态大相径庭。本书《法庭上的博弈:刑事审判的演变与现代困境》并非探讨“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这一具体学术命题,而是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历史维度,审视刑事审判制度从其萌芽状态,如何一步步演变,最终确立起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对抗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当前刑事审判制度所面临的诸多挑战与争议。 第一章:罪与罚的早期印记——神谕、私刑与神圣审判 在文明初露曙光之时,惩罚犯罪的手段远非我们今日所见的理性、有序的法庭程序。早期社会,对于罪行的认定,更多地依赖于超自然的力量、集体的情感宣泄,以及对血腥复仇的原始冲动。神谕、占卜、符咒等手段被用来“揭示”真相,认为神明会直接介入,指明罪犯。当这种“神谕”无法奏效,或者惩罚被视为对社区秩序的必要维护时,私刑和家族复仇便成为主要的解决方式。这种方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充满了个人恩怨和暴力宣泄,其后果是巨大的不公与社会的动荡。 随着社会组织的日益复杂,出现了某种形式的集体裁决,但其理性程度依然有限。例如,某些早期社会中,存在部落长老或酋长组成的“审判团体”,但他们的裁决很大程度上受到习俗、传统以及个人威望的影响,而非基于证据的严格审查。在这种背景下,“神圣审判”(Ordeal)应运而生。神圣审判包括火试、水试、搏斗等多种形式,其逻辑在于相信上帝或命运会庇佑无辜者,让其在极端考验中得以幸存或获胜,而罪犯则会遭受不幸。这种将审判权拱手让给未知力量的做法,充分暴露了早期社会在辨别真相和实现公正方面的无能为力,以及对超自然力量的极度依赖。 第二章:理性之光初现——罗马法与早期教会法的审判痕迹 人类文明的进步,必然伴随着对理性思维的追求。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史上的不朽丰碑,为后世的审判制度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尽管罗马法早期的刑事诉讼并非完全的对抗式,但其中已经孕育了某些重要的因素。例如,罗马法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发展出了一套初步的证据规则,例如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审查。对于某些犯罪,也开始出现了公诉的萌芽,尽管公诉的主体更多的是被害人或其代表。 同时,随着基督教的兴起,教会法也开始在欧洲社会发挥影响。教会法在处理教义、道德以及教会内部事务的同时,也对刑事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早期的教会审判,尤其是在处理异端和教会罪犯时,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程序性的要求,例如对被告人的权利(尽管非常有限)的关注,以及对证人宣誓的要求。但总体而言,教会法在早期审判中的角色,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约束和惩戒,而非完全独立的司法体系。 第三章:审判的权力交织——君权、教权与审判权的早期实践 在中世纪的欧洲,权力并非高度集中,而是呈现出君权、教权以及封建领主权等多种力量相互制约与角力的复杂局面。这种权力格局深刻地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实践。君主希望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来巩固其统治,而教会则试图维护其在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权威。因此,刑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这些权力主体争夺和施展影响力的场所。 在这种背景下,审判往往带有一些政治色彩,对政治对手的审判可能带有预设的结论。审判的过程也常常受到当权者的干预,证据的收集和评估标准往往不尽统一。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甚至会被提交给君主或教会领袖直接裁决。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提升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开始出现一些更具程序性的尝试。例如,一些国王开始任命专门的法官,并在特定地区巡回审判,这为后来巡回法院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第四章:走向审判的“舞台”——刑事审判形式的演进与早期对抗痕迹 真正的刑事审判,即通过公开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其形式在漫长的历史中不断演变。早期的一些审判形式,例如“公诉”(public prosecution)的出现,标志着审判不再仅仅是个人或家族间的恩怨,而是上升为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一些官员开始承担起指控犯罪的责任,这为后来控方在审判中的角色奠定了基础。 然而,当时的审判形式与现代对抗式审判仍有很大差距。例如,“教会法庭”和“国王法庭”常常并行存在,适用不同的程序和法律。对于某些案件,是否存在明确的“控方”和“辩方”的区分并不清晰。审判的证据收集,往往依赖于官方的调查,而非控辩双方主动收集。证人的出庭和质询,也可能受到很多限制。 即便如此,一些早期司法实践中,已经零星地出现了“对抗”的苗头。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会被允许对指控进行辩解,或者有权质疑证人的证词。这种有限的辩护权,以及在特定场合下,允许双方就事实进行争辩的现象,为后来对抗原则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的铺垫。 第五章:现代刑事审判的曙光——公诉制度的成熟与辩护权的初步确立 真正意义上将刑事审判推向“对抗式”模式的关键一步,在于公诉制度的逐步成熟和辩护权的初步确立。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司法体系的专业化,国家开始承担起代表社会追究犯罪的主要责任,公诉人的角色日益重要。他们不再仅仅是国王的代理人,而是代表公共利益,负责搜集证据,指控犯罪。 与此同时,被告人的辩护权也逐渐被认识到。早期,辩护权可能仅限于聘请律师,或者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允许被告人自己进行辩解。但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尤其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初步认识,以及对个体权利的重视,辩护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开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甚至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这种控辩双方地位的初步确立,以及各自承担的独立职能,为法庭上的“博弈”奠定了基础。控方负责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辩方则负责为被告人辩护,挑战控方的证据和指控。这种相互制衡的格局,使得审判过程更加透明,也更有利于揭示事实真相。 第六章:对抗式审判的“原则”——证据规则、质证与公开审判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核心在于其一系列运作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筑了法庭上的“博弈”框架。首先,证据规则是其灵魂。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并且其可采信性需要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控辩双方都有权提出证据,并挑战对方提出的证据。 其次,质证(cross-examination)是对抗式审判中最具戏剧性和效率的环节。证人在接受控方提问后,辩方有权对其进行反诘,揭示其证词中的矛盾、不准确之处,甚至其动机。反之亦然。这种直接面对面的质询,是检验证人可信度,挖掘事实真相的有力工具。 最后,公开审判(public trial)原则保障了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公众和媒体的参与,不仅对法官和陪审团构成一种监督,也能够让司法过程更易于被公众理解和接受,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保护未成年人或国家安全,才会允许部分庭审不公开。 第七章:现代刑事审判的“困境”——效率、公平与程序正义的张力 尽管对抗式刑事审判模式经过漫长的演进,并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实现公正的最佳方式之一,但其在现代社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境。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充分的对抗和辩护程序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这可能导致审判的效率低下,案件积压。如何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是各国司法体系都在努力解决的难题。 证据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进步,证据的形式日益多样,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保证,专家证人的意见如何被中立地评估,以及如何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 辩护权的“滥用”: 有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能会利用程序上的漏洞,故意拖延审判,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证据的收集和呈堂。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效率,也可能使得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无罪推定”的实现: 尽管“无罪推定”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但在实践中,公众舆论、媒体报道,甚至执法人员的先入为主的观念,都可能在审判前对被告人形成“有罪”的印象,从而对审判的公正性构成潜在威胁。 司法资源的分配: 刑事审判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资源的投入。如果控辩双方的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平衡,或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都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认罪协商的兴起: 为了提高效率,许多国家都引入了认罪协商制度。尽管这种制度能够快速结案,但其背后也隐藏着一些风险,例如,被告人是否在压力下被迫认罪,以及是否会因此牺牲部分实质正义。 结论 《法庭上的博弈:刑事审判的演变与现代困境》并非仅仅是对“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这一狭窄问题的探讨,而是试图勾勒出刑事审判制度从混沌走向有序,从依赖超自然到重视理性的漫长历史轨迹。我们看到,现代对抗式审判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历经无数次的实践、反思与改革,才逐渐确立起其基本框架。然而,历史的进程从未停止,我们今天的刑事审判制度,仍然在效率、公平、程序正义以及社会期待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深入理解刑事审判的演变历程,分析其现代困境,是我们不断完善司法体系,追求更公正、更高效的刑事司法的不竭动力。未来的刑事审判,必将继续在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挑战中,不断调整与前行。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兰博约(John Langbein),耶鲁法学院法学与法律史斯特灵讲座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士(经济学,1964)、哈佛大学法学士(1968)、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士(1969)、哲学博士(欧洲法律史,1971);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1987)。曾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退休金和劳工保障法、信托与财产法以及现代比较法等领域卓有成就。除大量论文外,还著有《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1974年)和《刑讯和证据法:古代的欧洲与英格兰》(1977),编有教科书《比较刑事诉讼:德国》(1977)和《退休金和劳工利益法》(合编,2006)。担任统一法律委员会《统一谨慎投资法》报告人、第三次《财产法重述?遗嘱和其它捐赠转让》副报告人、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顾问,并任职于美国多个法案起草委员会。具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佛罗里达州律师资格、英国出庭律师资格(内殿会馆毕业)。

译者简介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法学士(1993)、法学硕士(1996)、耶鲁大学法学硕士(200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8)、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曾在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著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2003),在《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信息

读后感

评分

本书先抛出两个对抗式庭审的后果,即财富与敌对效应。在这两个效应的基础上,可解答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诉构造的利弊,事实真假与权贵特权(如辛普森)。它细致地临摹了16至19世纪在老贝利法院为主的舞台上的刑审百态。理性认识的加强,程序规则的奠基,人性与神性在陪审团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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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先抛出两个对抗式庭审的后果,即财富与敌对效应。在这两个效应的基础上,可解答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诉构造的利弊,事实真假与权贵特权(如辛普森)。它细致地临摹了16至19世纪在老贝利法院为主的舞台上的刑审百态。理性认识的加强,程序规则的奠基,人性与神性在陪审团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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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先抛出两个对抗式庭审的后果,即财富与敌对效应。在这两个效应的基础上,可解答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诉构造的利弊,事实真假与权贵特权(如辛普森)。它细致地临摹了16至19世纪在老贝利法院为主的舞台上的刑审百态。理性认识的加强,程序规则的奠基,人性与神性在陪审团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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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先抛出两个对抗式庭审的后果,即财富与敌对效应。在这两个效应的基础上,可解答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诉构造的利弊,事实真假与权贵特权(如辛普森)。它细致地临摹了16至19世纪在老贝利法院为主的舞台上的刑审百态。理性认识的加强,程序规则的奠基,人性与神性在陪审团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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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先抛出两个对抗式庭审的后果,即财富与敌对效应。在这两个效应的基础上,可解答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诉构造的利弊,事实真假与权贵特权(如辛普森)。它细致地临摹了16至19世纪在老贝利法院为主的舞台上的刑审百态。理性认识的加强,程序规则的奠基,人性与神性在陪审团与被告...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学术贡献,在于它成功地拓宽了我们审视法律起源的视野。它不仅仅关注了显性的法律条文和法庭程序,更深入地挖掘了那些隐藏在社会风俗、宗教信仰乃至民间冲突解决机制中的“前法律”元素。作者似乎认为,现代司法体系并非凭空出现,而是从漫长的社会实践中“挤压”出来的。这种“土壤决定论”的视角,为理解法律的文化根基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工具。每次当我以为我理解了某个环节的运作时,作者总能引入一个全新的视角,将我的认知推向更深一层。对于任何希望超越教科书式理解、探究制度“活的历史”的人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盏指路的明灯,其提供的分析框架极具启发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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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纯粹的写作风格来看,这本书的语言极具张力,简直可以称得上是法律史学中的“散文诗”。它避免了那种枯燥的学术腔调,转而采用了一种近乎文学批判的笔触。作者对概念的界定清晰而富有穿透力,尤其是在描述早期权力主体与被审判者之间微妙的权力博弈时,那种张力几乎要跃出纸面。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引用一手资料时所表现出的克制与精准,引用本身成为了论证的一部分,而非简单的堆砌。这种文风让原本严肃的主题变得鲜活起来,使得即便是对法律史不甚了解的读者,也能感受到那种历史洪流下个体的挣扎与抗争。它成功地将冰冷的制度演变,注入了人性的温度和戏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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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设计简直是一次精妙的智力挑战。作者似乎并不满足于线性叙事,而是巧妙地将不同历史时期的案例碎片化地抛出,然后通过一种近乎密码学的解读方式,将它们重新组合成一个宏大的历史图景。这种非线性的叙述方式,要求读者必须保持高度的专注力,才能跟上作者的思维跳跃。我必须承认,在某些章节,我需要反复阅读才能完全领会其深层含义,但这正是其魅力所在——它拒绝被轻易消费。它挑战了我们对于“历史必然性”的惯常认知,展示了无数在关键时刻被否决或被选择的替代路径。这种对历史偶然性的强调,使得整本书充满了动态的美感,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断地重估既定的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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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体验的直观感受是,这本书非常“耐嚼”。它不是那种读完即弃的快餐读物,而是需要经常停下来,合上书本,进行长时间沉思的作品。它所构建的知识体系庞大而精密,要求读者对其前置知识有一定的储备,但回报也是巨大的。作者对早期社会权力结构的剖析,尤其是在阐述精英阶层如何通过“合法化”的仪式来巩固其统治地位时,让我感到一种醍醐灌顶的震撼。它揭示了法律的构建过程,本质上就是一部关于社会权力分配的隐秘历史。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简单的答案,而在于提出了一系列极其深刻且难以回避的问题,促使我们不断质疑我们习以为常的“正义”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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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文字充满了历史的厚重感,仿佛带我穿越回了那个法律与权力交织的年代。作者对早期法律实践的细致描摹,让我对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源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那种抽丝剥茧般的分析,揭示了制度形成过程中那些不易察觉的微妙变化。读起来,我仿佛能闻到古老法庭里弥漫的尘土与羊皮纸的气息。它不仅仅是学术著作,更像是一部关于人类理性与非理性的史诗,深刻地探讨了社会秩序如何在冲突与妥协中逐渐固化。特别是关于证据规则演变的论述,展现了法学思想是如何在实践的泥淖中艰难求生的。整体阅读体验,是那种需要全神贯注、细细品味的类型,每一页都蕴含着对人类社会结构深层机制的洞察。这本书的叙事节奏张弛有度,既有严谨的逻辑推导,又不失引人入胜的故事性,让人在沉浸式的阅读中不断进行自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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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内部对于自身历史演变和进程的反思,理解需要特定的背景和语境。照搬书中结论来否定当下我们应当争取的某些价值取向的合理性,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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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严谨,翻译精妙。院长的法学功底和治学态度令人敬佩。

评分

翻译晓畅。本书的缺点在于辩护律师为什么会在18世纪30年代出现及其之后让被告噤声,没有很强的实证支持。

评分

一本能够让我们更好、更客观地认识对抗式程序的书。

评分

刑事诉讼法必读书目,左卫民老师推荐。作者论证比较啰嗦反复吧,可能是英美学者的习惯,又长篇大论。对于对抗式的批评观点非常具有倾向性,论证不够有说服力。发现了很多有意思的观点。非常棒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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