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译者简介:
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评分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评分1、Selbstbestimmung,在第6页及附近译为“意思自治”,在第11页那一节译为“自主决定”,在第29页译为“自决权”。 2、Verwahrung,在第88页是“异议”,这是正确的译名。第115页成了“保管”。作者明明已经有所提示了(siehe oben §5 Ziff. 5)懒得回查么。 3、konkludentes...
评分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评分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从语言风格上讲,这本书的文字风格非常古典和严谨,这无疑是学术著作的标配。然而,这种过度追求精确性的风格,导致了句子结构异常冗长和复杂,充满了多重从句和大量的术语嵌套,使得阅读的流畅性大打折扣。有时候,为了理解一个简单的观点,我需要反复朗读一段话三四遍才能理清主谓宾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书中对“意思表示有无欠缺”的论证部分,其论证的路径常常不是直线型的,而是螺旋上升式的,每走一步都要回顾前文的某个细微前提,这对于保持阅读的连贯性和兴趣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理解,法律的精确性要求语言的严谨,但这种严谨似乎走向了矫枉过正,牺牲了必要的清晰度。一个真正优秀的理论著作,应该能用清晰的语言,将最复杂的思想表达出来。这本书目前呈现的,更像是一种“内行人的语言”,对于刚刚跨入这个领域的求知者,它设置了一道较高的语言门槛,使得理论的接受过程变得更为迟缓和费力。期待作者在修订时,能在保持学术深度的同时,尝试使用更具现代气息和更简洁的句式来承载这些厚重的思想。
评分这本书的结构安排,在我看来,像是一部宏大却略显失焦的交响乐。它试图囊括法律行为理论的方方面面,从行为的本质、要素到效力、瑕疵,内容之广几乎令人叹为观止,但这种全景式的展示,带来的副作用是各个部分的关联性不够紧密,读起来总有一种“章节孤岛”的感觉。比如,谈到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时,作者的处理方式是先将所有理论流派铺陈开来,然后才勉强地将各自的法律后果后果联系起来。这种“先罗列,后联系”的写法,使得读者难以在脑海中建立起一个清晰、动态的法律行为运行图。尤其是在处理法律行为的机能——即如何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私法自治——这一关键环节时,论述显得较为静态和描述性,缺乏对不同类型法律行为(如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在功能上差异的动态比较。我更倾向于一种以功能导向为核心的叙事逻辑,即从“法律行为要解决什么社会问题”出发,反推其理论构造。这本书更像是一部详尽的百科全书式的条目汇编,而非一本引导思考的理论专著,对于希望深入理解法律行为“为什么是这样设计”的读者而言,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来重构其内部逻辑脉络,以适应实际的法律思维模式。
评分拿到这本《法律行为论》时,我满怀期待,毕竟“法律行为”是法学中最核心、最基础的概念之一,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决定了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框架。然而,阅读完前几章后,我不得不说,这本书的论述方式对我来说,更像是一场艰涩的学术攀登,而非一次流畅的知识获取。作者似乎过于沉浸于对概念起源的追溯和学说史的梳理,导致对核心概念的界定和阐释显得过于繁复和抽象。例如,在论及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时,书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去对比和批判一百年前德国学者的观点,虽然这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但对于试图快速掌握现代民法体系下法律行为基本构造的读者来说,这种详尽到令人窒息的史学回顾,极大地稀释了对当下法律实践指导意义的关注。我更希望看到的是,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作者能够以更具穿透力的分析,将这些古老的争论与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复杂交易场景(比如网络合同的效力、默示合意的认定)紧密结合起来。目前的叙述方式,使得理解法律行为的内在逻辑变成了一种需要不断查阅其他辅助资料才能完成的“破译”工作,而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认知过程。期待后续章节能在理论的严谨性与可读性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让理论的钻石在清晰的阐述中闪耀光芒,而不是深埋在厚重的泥土之下。
评分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感受是其对“规范性”的强调几乎压倒了对“实践性”的关注。法律行为理论是连接静态的法条与动态的社会生活的桥梁,但本书的论述似乎更倾向于停留在法条的解释和规范的建构层面,对于这些规范在实际司法裁判中是如何被法官理解和适用的案例分析和类型化探讨略显不足。例如,当书中谈到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时,往往停留在对要件的纯粹法理分析,而较少引入具有代表性的、能体现出价值判断冲突的案例来佐证其观点。这使得理论的血肉感不够丰满,显得有些悬浮于现实之上。对于我这样的实践者而言,我需要看到这些抽象的“意思表示瑕疵”是如何在具体的商业纠纷中被证明、被权衡的。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和指导能力,如果理论与现实的“接口”不够顺畅,那么其价值也只能停留在纯粹的学术探讨层面,难以有效地指导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希望未来能增加一些精选的、具有启发性的判例分析,让理论的骨架能穿上反映时代需求的实践外衣。
评分这本书的价值体系构建也让我产生了一些思考。它似乎预设了一个非常传统的、以意思自由为绝对核心的法律行为理论模型,并以此为标准去衡量和评价一切相关的理论分支。这种统一的视角虽然在逻辑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在面对当代法律体系中日益增长的“干预主义”和“价值矫正”的需求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例如,在探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对所附条件的合法性及目的合理性的讨论,显得相对保守和简略,没有充分探讨现代社会中,如何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交易安全之间的张力。法律行为理论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领域,它必须不断吸收社会价值变迁的成果。这本书的理论基石显得过于稳固,以至于在处理那些需要突破传统框架的新型法律关系时,展现出一定的理论惰性。我期待一部更具前瞻性和批判精神的著作,它不仅能解释“法律行为是什么”,更能探讨在新的社会结构下,“法律行为应该如何演进”,去回应那些传统理论难以完全解释的新现象和新挑战。
评分翻译一般……
评分德国民法总论教科书,教义学的讲解,许多制度进行了历史的梳理,flume就像评论一样,是二十世纪的古典主义大师,充分尊重法典讨论时的观点,对于二十世纪理论的续造,比如意思表示瑕疵,交易基础理论,期待权,代理行为无因性很多具体的制度,flume都对比较激进的创新提出了反驳。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发展与潘德克顿的体系构建法学也不一样了,都是离心式的、很散的具体制度,还是依赖于“事物本质”的观点对具体制度“一事一议”。看这个要配一本《德国民法典》2002年债法改革前的比较好。其实看完了,居然希望大陆能翻译出版德国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以及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
评分德国民法总论教科书,教义学的讲解,许多制度进行了历史的梳理,flume就像评论一样,是二十世纪的古典主义大师,充分尊重法典讨论时的观点,对于二十世纪理论的续造,比如意思表示瑕疵,交易基础理论,期待权,代理行为无因性很多具体的制度,flume都对比较激进的创新提出了反驳。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发展与潘德克顿的体系构建法学也不一样了,都是离心式的、很散的具体制度,还是依赖于“事物本质”的观点对具体制度“一事一议”。看这个要配一本《德国民法典》2002年债法改革前的比较好。其实看完了,居然希望大陆能翻译出版德国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以及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
评分从大概15年前开始,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行为”的译法讨论了十年左右,期间甚至出现“交易行为”这样的创新之举。本书的翻译本可以起到正本清源,梳理行为、行动、动作等概念的界定和各自内涵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译者对此并未有所觉察。汉语学界错失这个历史机会,跟“行为”相关的概念依然是一锅粥,以后再想纠正就很难了。
评分翻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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