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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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维尔纳·弗卢梅
出品人:
页数:1153
译者:迟颖 译/米健 校
出版时间:2013-4-1
价格:90.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1837158
丛书系列: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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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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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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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法律行为论》是一部探讨法律行为原理的著作,它深入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系统且具有深度的法律行为理论框架,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规范。 本书内容概述: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述 本章首先界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分其与事实行为、意思通知等法律行为的异同。强调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旨在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法律行为的分类,如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以及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等,为后续章节的深入探讨奠定基础。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章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之一,详细剖析了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所需的各类要件。 行为能力(Rechtsfähigkeit und Handlungsfähigkeit): 详细论述了自然人与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以及能够独立行使法律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探讨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作用。 意思表示(Willenserklärung): 深入分析了意思表示的构成,包括其内在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和外在要素(表示行为)。详细阐述了意思表示的真意保留、虚伪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以及意思表示的撤回与到达。 行为目的(Zweck): 探讨了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分析了行为目的违背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欺诈的法律后果,以及因此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章聚焦于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法律行为: 阐述了法律行为因具备所有有效要件而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无效法律行为(Nichtigkeit): 详细分析了导致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各种原因,如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区分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撤销)。 可撤销法律行为(Anfechtbarkeit): 重点探讨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产生的可撤销法律行为。分析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被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讲解了因主体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能力或处分权发生争议等原因,导致法律行为在获得追认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分析了追认、拒绝追认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法律行为的解释是确定行为人真实意思以及行为法律后果的重要环节。本章将: 解释原则: 介绍法律行为解释的基本原则,如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诚信原则等。 解释方法: 详细阐述各种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并分析其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 解释的特殊情况: 探讨格式合同的解释、模糊意思表示的解释等复杂情况。 第五章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本章探讨了为法律行为附加的限制条件,使其效力或履行受到特定事实的制约。 附条件法律行为: 详细讲解了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分析了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后果,以及条件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如目的不合法、可能性)。 附期限法律行为: 阐述了始期和终期的法律行为。分析了期限的到来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六章 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本章将法律行为置于更广阔的法律体系中进行考察,分析其与其他重要法律制度的联系。 与代理制度的关系: 探讨了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以及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与合同法的关系: 重点分析合同作为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与法律行为理论的紧密联系。 与物权法、侵权法等的关系: 简要说明法律行为在设立、变更、消灭物权以及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作用。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实践应用与疑难问题 本章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法律行为理论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并探讨一些具有争议或复杂性的法律行为问题。 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的剖析,说明法律行为理论的指导意义。 疑难问题探讨: 如意思表示的默示、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等。 本书力求以清晰的逻辑、严谨的论证和丰富的实例,展现法律行为理论的精髓,为法律从业者、法学研究者以及对民法理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简介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译者简介:

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目录信息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 私法自治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
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
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
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
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
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
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第十六节 解释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
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
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
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
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
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
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
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
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
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
第二十八节 胁迫
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
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
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
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
第八章 合同
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
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
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
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代理与意定代理权
第四十三节 代理法律制度概况
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第四十五节 代理权
第四十六节 代理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第四十七节 无权代理
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代理
第四十九节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第五十节 意定代理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第五十一节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十二节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
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
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
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
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
判例索引
· · · · · · (收起)

读后感

评分

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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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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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lbstbestimmung,在第6页及附近译为“意思自治”,在第11页那一节译为“自主决定”,在第29页译为“自决权”。 2、Verwahrung,在第88页是“异议”,这是正确的译名。第115页成了“保管”。作者明明已经有所提示了(siehe oben §5 Ziff. 5)懒得回查么。 3、konkluden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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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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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用户评价

评分

从语言风格上讲,这本书的文字风格非常古典和严谨,这无疑是学术著作的标配。然而,这种过度追求精确性的风格,导致了句子结构异常冗长和复杂,充满了多重从句和大量的术语嵌套,使得阅读的流畅性大打折扣。有时候,为了理解一个简单的观点,我需要反复朗读一段话三四遍才能理清主谓宾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书中对“意思表示有无欠缺”的论证部分,其论证的路径常常不是直线型的,而是螺旋上升式的,每走一步都要回顾前文的某个细微前提,这对于保持阅读的连贯性和兴趣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理解,法律的精确性要求语言的严谨,但这种严谨似乎走向了矫枉过正,牺牲了必要的清晰度。一个真正优秀的理论著作,应该能用清晰的语言,将最复杂的思想表达出来。这本书目前呈现的,更像是一种“内行人的语言”,对于刚刚跨入这个领域的求知者,它设置了一道较高的语言门槛,使得理论的接受过程变得更为迟缓和费力。期待作者在修订时,能在保持学术深度的同时,尝试使用更具现代气息和更简洁的句式来承载这些厚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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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安排,在我看来,像是一部宏大却略显失焦的交响乐。它试图囊括法律行为理论的方方面面,从行为的本质、要素到效力、瑕疵,内容之广几乎令人叹为观止,但这种全景式的展示,带来的副作用是各个部分的关联性不够紧密,读起来总有一种“章节孤岛”的感觉。比如,谈到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时,作者的处理方式是先将所有理论流派铺陈开来,然后才勉强地将各自的法律后果后果联系起来。这种“先罗列,后联系”的写法,使得读者难以在脑海中建立起一个清晰、动态的法律行为运行图。尤其是在处理法律行为的机能——即如何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私法自治——这一关键环节时,论述显得较为静态和描述性,缺乏对不同类型法律行为(如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在功能上差异的动态比较。我更倾向于一种以功能导向为核心的叙事逻辑,即从“法律行为要解决什么社会问题”出发,反推其理论构造。这本书更像是一部详尽的百科全书式的条目汇编,而非一本引导思考的理论专著,对于希望深入理解法律行为“为什么是这样设计”的读者而言,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来重构其内部逻辑脉络,以适应实际的法律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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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法律行为论》时,我满怀期待,毕竟“法律行为”是法学中最核心、最基础的概念之一,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决定了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框架。然而,阅读完前几章后,我不得不说,这本书的论述方式对我来说,更像是一场艰涩的学术攀登,而非一次流畅的知识获取。作者似乎过于沉浸于对概念起源的追溯和学说史的梳理,导致对核心概念的界定和阐释显得过于繁复和抽象。例如,在论及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时,书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去对比和批判一百年前德国学者的观点,虽然这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但对于试图快速掌握现代民法体系下法律行为基本构造的读者来说,这种详尽到令人窒息的史学回顾,极大地稀释了对当下法律实践指导意义的关注。我更希望看到的是,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作者能够以更具穿透力的分析,将这些古老的争论与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复杂交易场景(比如网络合同的效力、默示合意的认定)紧密结合起来。目前的叙述方式,使得理解法律行为的内在逻辑变成了一种需要不断查阅其他辅助资料才能完成的“破译”工作,而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认知过程。期待后续章节能在理论的严谨性与可读性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让理论的钻石在清晰的阐述中闪耀光芒,而不是深埋在厚重的泥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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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感受是其对“规范性”的强调几乎压倒了对“实践性”的关注。法律行为理论是连接静态的法条与动态的社会生活的桥梁,但本书的论述似乎更倾向于停留在法条的解释和规范的建构层面,对于这些规范在实际司法裁判中是如何被法官理解和适用的案例分析和类型化探讨略显不足。例如,当书中谈到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时,往往停留在对要件的纯粹法理分析,而较少引入具有代表性的、能体现出价值判断冲突的案例来佐证其观点。这使得理论的血肉感不够丰满,显得有些悬浮于现实之上。对于我这样的实践者而言,我需要看到这些抽象的“意思表示瑕疵”是如何在具体的商业纠纷中被证明、被权衡的。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和指导能力,如果理论与现实的“接口”不够顺畅,那么其价值也只能停留在纯粹的学术探讨层面,难以有效地指导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希望未来能增加一些精选的、具有启发性的判例分析,让理论的骨架能穿上反映时代需求的实践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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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体系构建也让我产生了一些思考。它似乎预设了一个非常传统的、以意思自由为绝对核心的法律行为理论模型,并以此为标准去衡量和评价一切相关的理论分支。这种统一的视角虽然在逻辑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在面对当代法律体系中日益增长的“干预主义”和“价值矫正”的需求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例如,在探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对所附条件的合法性及目的合理性的讨论,显得相对保守和简略,没有充分探讨现代社会中,如何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交易安全之间的张力。法律行为理论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领域,它必须不断吸收社会价值变迁的成果。这本书的理论基石显得过于稳固,以至于在处理那些需要突破传统框架的新型法律关系时,展现出一定的理论惰性。我期待一部更具前瞻性和批判精神的著作,它不仅能解释“法律行为是什么”,更能探讨在新的社会结构下,“法律行为应该如何演进”,去回应那些传统理论难以完全解释的新现象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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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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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教科书,教义学的讲解,许多制度进行了历史的梳理,flume就像评论一样,是二十世纪的古典主义大师,充分尊重法典讨论时的观点,对于二十世纪理论的续造,比如意思表示瑕疵,交易基础理论,期待权,代理行为无因性很多具体的制度,flume都对比较激进的创新提出了反驳。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发展与潘德克顿的体系构建法学也不一样了,都是离心式的、很散的具体制度,还是依赖于“事物本质”的观点对具体制度“一事一议”。看这个要配一本《德国民法典》2002年债法改革前的比较好。其实看完了,居然希望大陆能翻译出版德国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以及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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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教科书,教义学的讲解,许多制度进行了历史的梳理,flume就像评论一样,是二十世纪的古典主义大师,充分尊重法典讨论时的观点,对于二十世纪理论的续造,比如意思表示瑕疵,交易基础理论,期待权,代理行为无因性很多具体的制度,flume都对比较激进的创新提出了反驳。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发展与潘德克顿的体系构建法学也不一样了,都是离心式的、很散的具体制度,还是依赖于“事物本质”的观点对具体制度“一事一议”。看这个要配一本《德国民法典》2002年债法改革前的比较好。其实看完了,居然希望大陆能翻译出版德国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以及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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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概15年前开始,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行为”的译法讨论了十年左右,期间甚至出现“交易行为”这样的创新之举。本书的翻译本可以起到正本清源,梳理行为、行动、动作等概念的界定和各自内涵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译者对此并未有所觉察。汉语学界错失这个历史机会,跟“行为”相关的概念依然是一锅粥,以后再想纠正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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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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