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现代人的社会、政治秩序以及公民认同,都以对法治的信仰为特征。然而,很少有人从文化视角出发,研究公共生活的这一基本特征。《法律的文化研究》第一次全面审视了对法律文化进行一种现代的智识探索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本书中,保罗·卡恩从一种跨学科的视野出发,广泛吸收了来自哲学、人类学 、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尤其是福柯的谱系学与格尔茨的文化人类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外在于法律的规范框架的法学进路。
卡恩认为,法律不只是一种规则体系,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建构的。然而,美国主流法学家都是法治的信仰者,他们普遍接受了一种以法律改革为导向的规范主义进路,而不去进一步追问法治本身的建构性。因此,卡恩指出,若想对法律文化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研究,我们就必须置身于法律实践的边界之外,抑制革故鼎新的志向,然后去解释那些建构了法治的神话与信仰。通过分析时间、空间、公民、法官、主权等概念,以及法治文化的内部理论,卡恩概述了法律的文化研究所必需的方法论,从而为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学科指明了方向。
------------------------------------推荐语------------------------------------
通过展示“法律的文化研究”的自我认识功能,保罗·卡恩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学如何可能。而他对“法治”的文化透视,对所有法律人,尤其是那些汲汲于推动和实现法治的人们,极富启迪和警示作用。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这一观察被公认为是对美国政治现实的准确描述。本书从一位美国法学教授的内部视角进一步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文化问题都会都会变成法律问题,法院往往成为“文化战争”的主战场,对立的各方都指责对方过于政治化,而试图将自己的政治主张用法律话语包装起来。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它由美国社会的具体文化争论所建构,同时也反过来建构着这种具体文化。超越文化具体性的普世法治模式是不存在的。卡恩试图找出一种中立的学术视角来观察、描述和阐释文化的法律构型与法律的文化语境,使学者回归学者的本分,而不是充当一种政治-文化势力的战士或打手,但同时也不至于象天真的(或世故的)法教义学学者那样看不到(或假装看不到)法律本身的非中立性和不融贯性。本书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的法治文化,也因其提出了一种研究法律与文化之间交互建构关系的非派系方法而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反思当下中国的法治与文化。同时,本书可以被看成是卡恩已经或正在被翻译成中文的一系列著作的方法论和主要议题纲领,有助于我们把握这位当代重要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全貌。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法律的文化研究》是一份针对教义式法学的宣战书。在不长的篇幅里,卡恩以庖丁解牛式的精准笔法瓦解了法律的所谓“规范性”与“理性”,并由此打通了法学与神学之间的理论纽带。此书具有相当强烈的批判性,但不同于一般批判性研究的是,它并不满足于单纯的解构,而是以搭建新的学术范式为目标。就理论高度和视野而言,西方法学界极少有可与比肩者。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借用作者另一著作《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本书其实是摆正法学研究与法学家的位置。作者强调法学必须抛弃进步主义神话,学者应当认识到理性的局限、降低对改革的期待;让哲学褪去柏拉图的政治野心,回归苏格拉底的谦逊。这与蔡枢衡先生所谓“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只能推波助澜,不能兴风作浪”有异曲同工之处。对于“热闹”的中国法学界来说,该书的翻译出版适逢其时,值得细细品读。
——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是一本展示耶鲁法学研究之典型气质的学术著作。之所以这么说,并不是因为本书是江湖传言的“除了法律,什么都教(teaching anything but law)”的所谓耶鲁法学院教学风格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本书所大力倡导的“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学术立场。这种从事法律的文化研究时所坚持的“规范性中立”立场,强调法学研究并不是非得汲汲于服务法律改革。在这本自承意在“改变法学的方向”的著作中,保罗·卡恩采取了一种哲学性的学术进路(尤其是谱系学和构造学的进路),力图从智识上理解法律想象是如何构造了一个意义的世界,并阐述了八条富有启发性的操作方法。虽然本书完全放弃了法律改革导向的学术冲动,但这丝毫无损于其兼具很强的批判性和重构性。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治是什么?这是法学理论最为经典和古老的问题。面对这个老问题,卡恩教授提出了一个富有洞见的新见解:法治是一种独特的文化想象。正是依赖于对时间、空间、主权、个体、共同体等概念的独特想象,法治才得以成为一种正当的生活与治理方式。对于真正深刻理解现代法治,本书不可不读。
——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保罗·卡恩,耶鲁大学法学院罗伯特·W. 温纳“法律与人文”讲席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小奥威尔·H. 谢尔国际人权中心主任。卡恩教授先后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与耶鲁大学,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国际法学、文化理论与哲学。其代表作还有:《法律君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与美国的建构》(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1997 )、《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2004)、《走出伊甸园:亚当、夏娃与恶的问题》(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2006)、《 政治神学:新主权四论》(Political Theology: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2011 )、《在影片中发现我们自己:新生代的哲学》(Finding Ourselves at the Movies: Philosophy for a New Generation, 2013)、《陈述理由:司法意见的技艺》(Making the Case: The Art of the Judicial opinion, 2016)。
译者简介
康向宇,山西省古交市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与政治思想史。
校者简介
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录信息
何种中立性?
中期报告
致谢
导 论 理论与实践
第一章 学科状况
改革在法治中的位置
作为法律实践的学术
第二章 想象法治
批判的转向
法律的美学
法律的时间
法律的空间
法律事件
法律的主体
法律中的理论
第三章 方法论规则
1. 法治不是其外在事物的一种失败形式
2. 法治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
3. 法治是我们赖以安身立命的一系列意义
4. 学术必须抛弃进步主义神话
5. 文化研究的对象是共同体而不是个体
6. 法治的关键不在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
7. 法律的文化研究需要研究法律的他者
8. 法治对自我提出了全面的主张
结 论 学术与法律的力量
索 引
译后记
《雅理译丛》 编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文版序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译本的出版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可以回应本书在美国法学界引发的一些争议,并回顾我在这份发表于20年前的宣言中提倡的学术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主张法律的文化研究应当采取一种“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立场...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文版序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译本的出版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可以回应本书在美国法学界引发的一些争议,并回顾我在这份发表于20年前的宣言中提倡的学术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主张法律的文化研究应当采取一种“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立场...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文版序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译本的出版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可以回应本书在美国法学界引发的一些争议,并回顾我在这份发表于20年前的宣言中提倡的学术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主张法律的文化研究应当采取一种“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立场...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文版序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译本的出版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可以回应本书在美国法学界引发的一些争议,并回顾我在这份发表于20年前的宣言中提倡的学术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主张法律的文化研究应当采取一种“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立场...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文版序 《法律的文化研究》中译本的出版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可以回应本书在美国法学界引发的一些争议,并回顾我在这份发表于20年前的宣言中提倡的学术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主张法律的文化研究应当采取一种“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立场...
用户评价
**视角五:法律作为文化象征与认同构建** 这本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即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它更是一种强大的文化符号,深刻地参与到社会群体的认同构建之中。作者没有停留在功能主义的层面,而是深入探讨了法律仪式、法律话语乃至特定法律人物(如法官、律师)在社会心理层面上扮演的象征性角色。例如,书中对某一标志性审判案例的文化解读,清晰地展示了该判决如何被社会挪用,成为集体记忆的一部分,并以此来强化或挑战现有的道德秩序。这种对法律“表演性”和“象征性”的挖掘,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法律社会功能的理解。它告诉我们,人们服从法律,有时并非仅仅因为恐惧惩罚,更多是因为法律在符号层面上代表了某种他们愿意效忠的社会秩序和文化价值。这本书的论证风格充满了哲学思辨的色彩,读来令人深思,它引导读者思考:我们究竟在维护什么样的“文化秩序”时,才愿意将权力托付给法律?这是一部关于权力、意义与归属的深刻之作。
**视角四:历史演变中的法律意义重塑** 这本书最令人着迷之处,在于它成功地将法律的概念化过程,置于宏大的历史进程之中进行考察。它不是一本简单的法律史,而是一部关于“法律观念如何诞生、如何变异、如何被遗忘”的编年史。作者非常擅长捕捉那些历史的转折点,比如某一重大社会变迁如何彻底颠覆了旧有的法律框架,以及新框架是如何在旧的残余之上艰难构建起来的。叙事节奏张弛有度,既有对关键历史文献的精准引用和解读,也有对时代思潮如何渗透并重塑法律规范的宏观把握。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传统”与“现代”法律思维断裂与延续的讨论,它揭示了我们今天所依赖的许多法律原则,其实是历史上的偶然选择而非必然归宿。这种历史的深度,使得法律不再是静止的规范集合,而是一条不断流淌、充满张力的动态河流。它让读者意识到,理解法律的当下,必须首先理解它痛苦而漫长的“成为”过程。
**视角二:对法律实践的民族志式考察** 这本书的魅力在于它将冰冷的法律条文,成功地“去理论化”了,转而采取了一种贴近地面的观察视角。作者似乎花了很多时间在法庭、律师事务所甚至普通民众的日常纠纷中“卧底”,用一种近乎人类学田野调查的方式,记录下法律在真实世界中是如何被“使用”、“扭曲”和“协商”的。我印象尤其深刻的是其中对一个基层调解小组的细致描摹,那里充满了人情世故、地方习俗与国家规范之间的拉锯战。法律的“文化”在这里不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活生生的、带有地方口音的对话。这种叙事策略极大地增强了文本的可读性和真实感,打破了学术著作常有的疏离感。读完后,你会感觉到,法律远比教科书上描述的要混乱、要有人情味,也更具弹性。它揭示了一个常常被法律学院忽略的事实: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其文本的完美性,而在于其在特定文化情境下被采纳和适应的能力。对于那些对社会学和法律交叉领域感兴趣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简直是一扇通往幕后场景的窗户。
**视角三:法律观念的跨文化比较与反思** 本书的视野之开阔,着实令人赞叹。它没有将任何一种法律传统视为理所当然的终点,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广阔的世界,通过精妙的跨文化对比,迫使我们对自身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进行深刻反思。作者在对比不同文明背景下,例如关于“契约精神”或“个人权利”的理解差异时,展现出极高的敏感度和学术克制力,避免了简单的优劣评判。他们更侧重于挖掘这些差异背后的历史脉络和价值取向。特别是对非西方法律体系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在法律构建上的张力分析,极具启发性。这使得读者意识到,我们所信奉的“普世”法律原则,在其他文化土壤上可能完全是另一种形态的产物。这种“去中心化”的审视,有效地消解了法律知识的封闭性和自恋性,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校准,确认自己所站立的文化基点是否足够坚实。对于拓宽视野、培养全球化思维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照系。
**视角一:对法律文本的批判性审视** 这本书在深入剖析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成因方面,展现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洞察力。它并未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而是像一把手术刀,精准地切入到法律建构过程中权力运作的肌理之中。尤其值得称赞的是,作者对于“法律的语言”如何构建现实的论述,极具穿透力。他们并非简单地指出现实与法律之间的不一致,而是探究了这种不一致是如何被法律自身的表达方式所有意或无意地固化下来的。例如,书中对某一特定法律术语在不同历史阶段意义漂移的分析,非常细致入微,让人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概念的稳固性。这种批判性的视角,使得阅读过程充满了智力上的挑战和乐趣,它迫使读者跳脱出法律人的惯性思维,从更宏大、更具社会学深度的层面去理解法律的“有效性”究竟源自何处。可以说,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工具箱,来解构那些看似中立、实则充满意识形态烙印的法律文本。对于任何希望超越法律实务技巧,真正理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学者或爱好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份极具启发性的读物。
何谓真正“自由”的法学研究。
何谓真正“自由”的法学研究。
英文版出版于1999年,属于理解卡恩法律的文化研究计划的一本关键著作,其中既有卡恩对于当时美国法学研究倾向的批判,也有他所主张的法律文化研究之问题域及方法论规则。近二十年过去后,我们会发现,卡恩众多看似主题散漫的文章及著作,实际上都是他研究计划的自然生长。
一部关于法治想象研究的方法论作品 书的起点即是对于法学研究的反思:“人文学科依然被象征性的话语模式支配,他们由此构建(而非简单的指涉)了他们试图研究的对象。”法学的研究者是否能够真正地自主产生于教义分析和经验研究之外的独立研究?学者能否摆脱“法律应当如何”的改革家、立法者身份?法学研究的主客体消失使得法学家认为其作品因研究对象而获得权威,即如艺术评论家认为其评论作品相较之艺术品本身更好地表达了意义。而学术追随法院,对法院的判决作出批判性的回应,理性因此也就成为了一种卫道术 文本基于美国法以及美国社会的法治想象,因此读起来颇有距离感,但仍不失为一部优秀的作品(译得也用心,虽然读起来还是难受) 有人说,能做科研的就做科研,不能做的就胡扯方法论。行吧,读书开心就好。
为了表哥的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