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系概览(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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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美)约翰·H·威格摩尔
出品人:
页数:1130
译者:何勤华 李秀清 郭光东 等译
出版时间:2004-1
价格:50.00元
装帧:简裝本
isbn号码:9787208047945
丛书系列: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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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宏观描述了世界法系的演进过程,对法学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与总结。随着人类的演化,民族和部落数以千计,而世界法系只大致为16种,它们是: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海事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德国法系、斯拉夫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每一法系系谱均离不开各自种族和社会独特的习俗与法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或消亡,或嬗变、或生存、或融合,它们不同的“命运”,反映了该民族的历史渊源。

《法之脉络:东西方法律传统之深耕》 引言: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便在各自的地理、历史、文化土壤中孕育出迥异的法律体系。这些体系,如同一棵棵参天大树,根植于深厚的传统,枝繁叶茂,深刻影响着社会结构、权力运行、个体行为乃至文明的走向。《法之脉络:东西方法律传统之深耕》并非简单罗列不同法系的名称与表象,而是旨在深入探索这些法律传统的核心精神、演进路径、内在逻辑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鲜活体现。本书将带领读者穿越时空的经纬,跨越地域的界限,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如何塑造了我们对正义、秩序与权利的认知,以及这些认知又如何反过来雕琢着法律的形态。 第一章:古老智慧的沉淀——东方法律传统的源流与特质 东方,一片古老而充满智慧的土地,其法律传统如同绵延的河流,滋养着古老的文明。本章将重点考察中国、印度两大东方文明的核心法律思想。 中华法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智慧 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 儒家强调“仁”、“礼”、“义”、“智”、“信”,将伦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本书将深入分析儒家“德主刑辅”的理念如何渗透到法律的制定与实践中,例如在量刑时对身份、亲属关系的考量,以及对和解、调解的重视。我们将探讨“五刑”制度的演变,以及其背后惩戒与教化的双重目的。 法家思想的制衡与补充: 与儒家的德治不同,法家强调“法”、“术”、“势”,主张以严酷的法律来驾驭臣民。本书将分析法家思想在秦汉以后如何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补充,尤其是在国家治理层面,如何为强化中央集权、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法律工具。我们将考察《商君书》、《韩非子》等经典,解读其关于法制建设、官僚体系、经济管理的思想。 刑民合一的传统: 东方古代法律,特别是中国,往往呈现出刑民不分的特点,即民事纠纷常常上升为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包含着民事赔偿的要素。本书将解析这种“刑民合一”的模式,探讨其在维护宗法制度、实现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潜在影响。 案例分析: 通过对《唐律疏议》、《大明律》等重要法典的剖析,以及对历史案件的解读,本书将展示这些古代法律条文在具体社会情境下的应用,揭示其严谨与人情的交织。 印度法律传统:吠陀、业报与习惯法的多元共生 吠陀与神圣法: 印度法律深深植根于吠陀经典,将其视为神圣的启示。本书将追溯吠陀时代的法律思想,探讨“达摩”(Dharma)这一核心概念,理解其包含的义务、正义、道德以及宇宙秩序等多重含义。我们将分析《摩奴法典》等早期法律文献,解读其关于种姓制度、家庭关系、财产继承、犯罪惩罚等方面的规定。 业报(Karma)与轮回(Samsara)的观念: 印度法律不仅关注现世的行为,更将其与来世的命运紧密相连。本书将深入阐释业报与轮回的观念如何影响印度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人们的行为受到因果报应的约束,从而塑造一种内敛的社会秩序。 习惯法与宗教法的交融: 印度社会多元,习惯法和宗教法在不同社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书将探讨印度古代王国时期,国王如何利用习惯法来治理地方,以及各种宗教(如印度教、佛教、伊斯兰教)对法律传统的塑造。 英国殖民时期的挑战与变迁: 英国殖民统治对印度传统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本书将分析英国人如何引入大陆法系的某些原则,以及印度如何在保留自身法律传统的同时,进行改革与适应。 第二章:理性与秩序的构建——西方法律传统的演进与分支 西方法律传统,以其对理性、逻辑和个人权利的强调,形成了另一条波澜壮阔的法治之路。本章将重点审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分支的形成与发展。 大陆法系:罗马法的传承与理性主义的理性 罗马法的辉煌遗产: 罗马法被誉为“法的母体”,其对私法(特别是债法、物权法)的精细化、体系化设计,对后世影响深远。本书将解析罗马法在财产、合同、继承、诉讼等方面的核心原则,如“物权绝对”、“契约自由”等。我们将重点关注《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等重要法典,理解其在法律概念、原则和方法上的贡献。 法典化的时代潮流: 启蒙运动之后,欧洲大陆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本书将探讨法国《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里程碑式法典的诞生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塑造。法典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明确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本书将分析其背后的理性主义哲学。 公法与私法的清晰划分: 与东方法律传统不同,大陆法系高度重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对国家权力、行政行为、司法程序等有明确的规范。我们将深入研究行政法、宪法、诉讼法等领域的发展。 案例分析: 通过对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中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展示大陆法系如何通过逻辑推理和体系化原则来解决社会矛盾。 英美法系:判例的智慧与“衡平”的演进 王室法院的起源与判例法的形成: 英美法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判例法”(Judge-made law)。本书将追溯英格兰王室法院的兴起,及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我们将重点关注“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理解其如何通过积累和发展的方式,构建了一个庞大而灵活的法律体系。 衡平法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弥补普通法在形式和程序上的僵化,英国发展出了“衡平法”(Equity)。本书将探讨衡平法在救济、信托、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如何与普通法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英美法系的核心。 成文法的补充与修正: 尽管判例法是主体,但英美法系也大量依赖成文法(Statute Law)来弥补判例法的不足或进行改革。本书将分析议会立法在现代英美法系中的地位,以及其与判例法的关系。 案例分析: 通过对著名判例(如《唐宁诉史密斯案》)的深入解读,展现英美法系如何通过个案的审理,逐步演进出重要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官在法律发展中的创造性作用。 第三章:跨越边界的对话——法律传统的碰撞、融合与未来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不同法律传统之间的交流与碰撞变得前所未有的频繁。本章将探讨法律传统的相互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法律移植与现代化: 许多非西方国家在寻求国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本书将分析这种移植的动力、方式及其带来的挑战,例如如何将外来的法律原则与本土文化相协调。 国际法与跨国法律实践: 国际法的兴起,要求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建立对话与合作的桥梁。本书将探讨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领域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跨国商事仲裁等实践如何应对多元法律背景下的纠纷。 比较法的视角: 学习不同法律传统,不仅是为了了解差异,更是为了借鉴彼此的优势。本书将强调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如何通过跨文化、跨体系的比较,反思自身的法律体系,寻求改进之道。 挑战与展望: 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传统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将思考这些技术可能如何改变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以及不同法律传统如何应对这些变革,共同走向一个更加公正、高效和人性化的法律未来。 结论: 《法之脉络:东西方法律传统之深耕》旨在呈现一个宏大的法律图景,理解不同法律传统的根源,洞察其内在逻辑,并认识到它们在塑造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东西方法律传统的深入剖析,本书希望能激发读者对法律本质的思考,理解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以及其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所呈现出的丰富多彩的面貌。这不仅是一次知识的探索,更是一次关于人类文明演进与智慧传承的深刻反思。

作者简介

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1863-1943年)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早在学生时代,他就与其他人发起创建了《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毕业以后,威格摩尔曾在波士顿当律师。1889年至1892年,他远赴日本,担任著名的庆应大学法学部的教授,主讲英国法,为日本法律近代化作出了贡献。1893年,他回到美国,进入著名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当教授,并在1901年1929年间,出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威格摩尔一生著述颇多,在法律哲学、法律史学和证据学等领域都有建树。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作除了本书《世界法系概览》之外,还有《证据论》(Treaties on Evidence,共10卷)、《英美法文集》(Essays in Angle-American)、《法律进化论》丛书(Evolution of law)、《现代法哲学》丛书(Modern Legal Philosophy)和《欧陆法制史》丛书(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本书翻译的分工具体如下:

陈霁蕾:第一章,埃及法系;第二章,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程 虹:第三章,希伯来法系;第五章,印度法系

张徳强:第四章,中华法系;

周伟文:第六章,希腊法系

陈灵海:第七章,罗马法系

李秀清:第八章,日本法系;第十三章,海事法系;第十四章,教会法系

郭光东:第九章,伊斯兰法系;第十章,凯尔特法系

刘艺工:第十一章,斯拉夫法系

赵 燕:第十二章,日尔曼法系

张 奕:第十五章,大陆法系;第十六章,英美法系

何勤华:第十七章,法系的演进;目录

刘晓雅:原序,前言

参加本书校订工作的有:何勤华、刘晓雅、朱揽叶、彭叙、林燕平、冯引如。全书最后由何勤华统校、定稿。

目录信息

总序1
译者序1
原序1
前言1

第一章 埃及法系·1
1.埃及和尼罗河流域-最早的法系 2.司法的源泉国王-首席大法官和首相-法院
3.正义之神玛亚特-埃及的公正观-汉姆哈伯寻找最优秀的法官-图特摩斯对首席大法官的教诲
4.国王作为立法者-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汉姆哈伯国王立法-遗失的法典
5.法律交易文本-象形文字-拉美西斯国王二世和赫梯人的和约-僧侣书写体文字-乌阿的遗嘱-通俗文字-犯人保释担保书-婚姻契约-希腊文
6.司法程序-最古老的法院记录-梅斯诉凯案-诉讼程序规则-叛国罪审判-盗墓罪审判 7.修尼费纸莎草纸-灵魂审判
8.埃及法系在希腊、罗马和穆罕默德统治下消亡

第二章 美索不达米亚法系42
1.巴比伦王国和亚述-民族大融合 2.文学艺术和商业的发展-商业和法律的楔形文字记录
3.房屋买卖契约-担保契约-石头界标-婚姻授产协议 4.商业交易-无记名本票-银行记录-合伙记录
5.司法体系-边界案的判决-遗嘱诉讼-未付款诉讼-寡妇主张土地权的诉讼-被逮捕的被告的申诉
6.苏美尔法典-浪子寓言-汉穆拉比法典、亚述法典、旧约全书之比较 7.但以理和墙上的文字-巴比伦的陷落

第三章 希伯来法系78
古希伯来人的迁徙-法系的五个阶段:
1.摩西时期-“十诫”-希伯来和希腊诸经-《申命记》-摩西授权专职法官审理案件-所罗门-押沙龙在殿门处审理案件-所罗门审理二母案
2.古典时期-犹太教公会-犹太拉比-神庙-希伯来丧失政治独立
3.犹太教法典编纂时期-犹太教法典-判例对法律的发展-犹太拉比的讨论-耶稣在神庙的讨论
4.中世纪时期-迈蒙尼徳-犹太人的资财-商事契约-婚姻契约 5.现代时期-希伯来法典-读《旧约全书》五卷本

第四章 中华法系110
一、政治原理112
1.第三古老并且惟一幸存的古代法系 2.正义的哲理 3.有治人,无治法-负责满足公众需要的绝对统治者 4.诉讼前的调解
5.以公共习俗和情感为基础的立法 6.刑事性的法律 7.实践正义:葡萄牙人皮尔拉的证言
二、旧时的法律制度125
8.早期的法典-秦始皇的“焚书”-公元1650年的清代法典-律和例-有关收养和典当的法律条文
9.转让-1870年的典契-土地权利的登记 10.法庭的程序
11.上诉审-判例-公元1827年和1831年最高法庭关于收养和典当的意见-公元1808年一件杀人案的审判记录
12.法律论述-皇帝的敕令-司法命令-立法法令-石碑上的法令
三、新的法律制度148
13.1912年革命-1923年宪法-新法典-新最高法院的判决 14.中国制度的耐久性

第五章 印度法系163
一、印度的种族和语言165
1.异族和法律语言-六支外族的相继统治-伊斯兰教因素-本印度法
2.梵语和巴利语-棕榈叶和石块上的记载-公元前23年和公元1000年的事件-伽干那沙转让规则
二、佛教支系175
3.佛法-阿育王的诏谕 4.印度支那、东印度群岛和菲律宾群岛的佛法 5.缅甸法-“达摩”-司法程序
6.暹罗(泰国)法-暹罗对一起背叛罪的审判 7.佛教在印度的消亡
三、婆罗门支系189
8.摩奴的婆罗门法-种姓制度-乡村案件审理-婆罗门法学派-扎格纳特赠与法
9.印度王公的法院“都巴”-婆罗门法律顾问-辩护规则-禁止性程序 10.司法管理-贿赂和枉法裁判
11.穆斯林的征服与婆罗门法的湮灭-英国统治下的复兴 12.梵语的发现和法学书籍的翻译-习惯与学术书籍-英国法院的印度法

第六章 希腊法系219
1.荷马时代的希腊-阿喀琉斯之盾案件-忒弥斯-民主,而非神权的希腊司法
2.古典时代-作为法官的陪审团法庭-五百人陪审团-苏格拉底的审判
3.亚里士多德记述的陪审团的产生和审判行为-卢西安的模拟审判-作为法律和事实全权法官的陪审团
4.民事诉讼-波西马科斯的继承人诉科林那城的诉讼记录 5.审判地点-集市中的菲狄亚斯审判-最高法院对奥雷斯特斯的审判
6.陪审团审判和法庭雄辩-撰稿人吕西阿斯-希佩里徳斯和佛里恩审判-在大流士诉狄奥伊索多勒斯-案中狄摩西尼的讲演-狄摩西尼诉王权
7.立法-第一个立法者米诺斯哥地那的城市法-立法者梭伦-立法方式 8.财产转让-契据,租赁,借贷-排水契约
9.希腊艺术与文化和希腊法律科学的比较

第七章 罗马法系296
1.罗马人在法律和秩序方面的天赋-版图的扩张
一、共和国时期298
2.十二表法-法律的公布与铭刻-有关公路规章的城市法令(公元前45年)-罗马城邦颁布的关于法庭诉讼程序的法令
3.一个边界争端-最早的民事判决 4.交易文件-建造一座大门的合同(公元前105年)-来自达西安的契约-来自埃及的遗嘱
5.组织法庭-辩护人-塔西佗辩护人的地位-霍滕修斯-西塞罗-“谈辩论” 6.法院-陪审团审判
二、帝政前期329
7.裁判官-审判方式-在罗马对阿波罗尼奥斯的审判-在雅典对诡辩派的审判-在耶路撒冷对耶稣的审判 8.法律科学的发展
9.法官尤利安-永久法令-判决记录 10.法律顾问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由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判例法
11.法学教师昆提利安-辩护人的教育 12.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的开端
三、帝政后期362
13.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14.意大利被日尔曼部落攻占-罗马法在西方的消失

第八章 日本法系374
一、第一个时期(公元500-1200年)376
1.移民民族 2.圣徳太子的法律-以儒家道德为基础
3.后来的法典-早期的让与制度-皇宫内知识分子的统治-藤原家族-权力转移至军事贵族
二、第二个时期(公元1200-1600年)387
4.源赖朝-封建幕府的创立者 5.贞永式目-最高裁判所 6.第二此内战
三、第三个时期(公元1600-1850年)391
7.徳川王朝及其创立者徳川家康-平稳的3个世纪-贸易的发展 8.在最高裁判所之下法律的发展
9.未公布的法律-给地方法官指示的手册-审判方式-著名法官大冈-各地村法典 10.诉前调解-公元1853年的当事人和解记录
11.通过判例发展法律-3种司法管辖权-最高裁判所-程序规则-通过审判官提请咨询的方式修正法律-一个合伙关系诉讼案件的记录-先例的利用-最高裁判所关于逾期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意见
四、第四个时期(公元1850年以后)425
12.日本向外国开放贸易-维新与成文宪法-新法典与旧法规

第九章 伊斯兰法系435
一、伊斯兰教徳创立和传播436
穆罕默德唤醒阿拉伯半岛-麦加-伊斯兰教是一个对信徒生活无所不包徳体系-伊斯兰教徳传播-在科学和艺术方面徳领先地位-科尔多瓦,欧洲最美丽的首都-伊斯兰教徳衰落-伊斯兰法的历史分期
二、民事司法444
1.法律是宗教徳一部分-法律渊源 2.《古兰经》 3.穆罕默德的言行-关于继承法的圣训
4.注释者们-栽徳•伊本•阿里-西迪•哈利尔关于买卖、破产、合伙的法典-对案例提出的法律意见-学理性的法学家论述
5.财产转让-信托契据-继承-世界上最长的契据 6.法律职业阶层徳发展-伊斯兰教教长
7.穆夫提和卡迪-法官和法律顾问-现代突尼斯的离婚诉讼 8.法学教育-哈伦•赖世徳-学院 9.1916年的诉讼记录实例
三、刑事司法509
10.枢密院,或统治者徳个人审判
11.阿拉伯半岛的审判-利比亚的审判-尼日利亚的法院-卢旺达的苏丹-埃塞俄比亚、安南、波斯和阿富汗的审判
12.现代土耳其和波斯-法律的西方化-保守的种族观念
四、回顾533

第十章 凯尔特法系552
一、第一阶段:独立的凯尔特人553
1.尤利乌斯•恺撒征服高卢 2.两类凯尔特人-政治上的不稳定-凯尔特法系在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幸存
3.作为法官和不成文法贮藏库的徳鲁伊特-卡耐克纪念碑-徳鲁伊特的审判 4.根除徳鲁伊特集团
二、第二阶段:凯尔特法系的幸存566
5.爱尔兰支系的发展阶段 6.原始状态 7.立法者卡迈特国王-塔拉的集会 8.布里亨的判决-卡瑞尼安的“错误裁判”
9.圣派斯瑞克传入罗马字母-记载习惯法 10.爱尔兰成为西方的知识中心
11.爱尔兰的法律著作-《森切斯•莫尔》-财物扣押法以及因猪引起的损害赔偿规则-法律著作的手抄本
12.威尔士的法律著作-《开明国王豪尔法典》-“三个一组”的法律规则 13.凯尔特人和英国人法律观念的对比-詹姆士•林奇的判决
三、第三阶段:凯尔特法系的消亡600
14.伟大的卢埃林-《大宪章》保留了威尔士法-亨利八世废除威尔士的布里亨法
15.詹姆士一世废除爱尔兰的布里亨法-爱尔兰法被废弃的原因-对塔拉的恶咒
16.丹尼尔•奥康内尔及其发起的反对英、爱立法合并运动-爱尔兰自由邦和1924年组建的爱尔兰最高法院

第十一章 斯拉夫法系621
1.斯拉夫民族的四个主要分支
一、波希米亚623
2.捷克人-女执政官莉布谢裁判 3.日尔曼商业城市-《布尔诺权利法典》-布尔诺法庭记录
4.《里加利•芒塔诺朗法》-查理四世和他聘请的罗马式法学家-《卡洛莱娜大法》 5.爱国的首席法官布迪维克-“抛出窗外”
二、波兰633
6.克什米尔大帝的《维斯利卡宪章》-罗马式的法律-克拉科夫法庭记录-日尔曼商法
7.《涅斯塞瓦宪章》-波兰的寡头政治-自由否决权-法学家克纳斯基 8.波兰的分化-拿破仑法典和俄罗斯法
三、南斯拉夫640
9.希腊的基督教-牧羊人与登山者
10.源于拜占庭和威尼斯的罗马式法律-斯巴拉多法典-格拉哥里文字与瓦帕尼克法典-斯蒂芬都山的塞尔维亚法典
11.巴尔干半岛上的伊斯兰法与奥地利法
四、俄国651
12.俄国法制史上的四个阶段 13.早期日尔曼统治者-源自拜占庭的希腊教会法-雅罗斯拉夫正义法典
14.集权制的封建主义-恶魔伊凡和他的血腥统治 15.16世纪的审讯方式
16.沙皇阿列克谢和首相纳什乔金-官僚政治-彼得大帝-无效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叶卡特琳娜的法典计划
17.尼古拉一世与首席法官斯拜伦斯基-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司法体制的改革 18.1917年革命-苏维埃法令与正义

第十二章 日尔曼法系686
一、第一阶段688
1.奥丁神和瓦哈拉神殿-掠夺性的征服,维金人的天职
2.世俗的非宗教的,民主的非王政的日尔曼正义-冰岛的公民大会和法律之丘-立法者,法律发布者和诉讼程序
3.尼亚传说中的法律诉讼-男人小岛上的法官 4.日尔曼法的四个阶段
二、第二阶段705
5.从北欧、东欧向西欧、南欧迁徙-“属人”法和成文法 6.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伦巴徳人的诏令-西哥特人法典-斯堪的纳维亚法典
7.立法者查理曼
三、第三阶段·713
8.法律变得区域化 9.千部地方法典时期-蒙彼利埃法典 10.普通法成为人民的法典-萨克森明镜-通过决斗审判-施瓦本明镜
11.世俗法官法庭-陪审团的判决-神誓及神叛 12.书面契约-僧侣成为代理人
四、第四阶段738
13.海商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对日尔曼法的改造-帝国法庭

第十三章 海事法系747
一、海洋的普通法748
1.埃及法与腓尼基法 2.罗得海法 3.阿玛斐法典 4.威尼斯与热那亚 5.巴塞罗那-康梭拉多法
6.奥列隆法典-南安普顿橡树书 7.威斯比海商法-汉萨航运条例-制定法典得中心从东向西、北的转移
8.渐进的统一-船舶遇难弃货规则之比较 9.海员自治 10.法院判决-汉萨条例中的立法过程
二、各国的海洋法783
11.法国海商法-其他国家的法典
三、再次出现的海洋普通法787
12.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1年海牙规则 13.作为国际海洋普通法的提单

第十四章 教会法系795
1.作为圣彼得继承人的普遍法律管辖的早期要求-教会规则从巴尔干至格陵兰的延伸
2.司法和立法体系-首席法官-神圣罗马教廷法院-康克尼斯的一个判例-红衣主教全体会议和红衣主教会议
3.有记录资料的汇编-格拉蒂安教令辑要-作为一个体系的教会法的形成-朱尼斯•安徳烈博士
4.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一条使高利贷抵押无效的教令-一条规范刑事诉讼的教令
5.教会法大全-教皇英诺森三世,伟大的立法者-英诺森三世统治下教会统治权的鼎盛
6.宗教裁判所-它们广泛和进步的影响-圣艾伍兹,宗教法官和法律职业的保护圣人
7.国家主义的兴起逐渐损坏了教会的政治权威-特伦特会议-亨利八世的法规-天主教的管辖权被国家的法院和立法机关吸收
8.1917年天主教规则的整理-天主教会法典

第十五章 大陆法系836
一、查士丁尼法律书籍的复兴837
1.博洛尼亚大学和日尔曼征服者 2.伊纳留斯-国法大全讲座 3.第一所法律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律学生协会记录
4.法律教授的显赫地位-注释法学家
二、罗马法的世俗化849
5.法律事务家-对案件的法律建议-巴尔托鲁 6.意大利和法国的新型法院-巴黎司法官 7.学习罗马法的盛况-布雷克顿和阿佐
8.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移到法国-居亚斯 9.荷兰和苏格兰 10.德国-罗马法的继受-卡普草乌-温徳海得和耶林
三、罗马法的本国化870
11.与地方习惯法相比,罗马法只是次一等级的法 12.法国主张罗马法本国化的代表人物-迪穆林,柯尔贝尔和朴蒂埃
13.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在其他国家的本国化
四、罗马法的传播883
14.科学和政治因素的推动-罗马法影响力向其他大陆的扩展

第十六章 英美法系894
一、普通法的形成895
1.多民族和封建制的环境 2.国家的统一-保守、狭隘的岛民特征-威廉一世、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
3.遵从法律和命令的本性-布雷克顿-律师协会-法律学院-法律年鉴
二、对罗马法的排斥915
4.法律爱国主义者-利特尔顿、福特斯库、科克 5.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摇篮-法律学院
三、广为传播的世界化过程927
6.15世纪简陋、不成熟的法律 7.17世纪法律科学的发展-科克、培根、塞尔登
8.以商业贸易和殖民地征服为手段的法律传播-曼斯菲尔徳、布莱克斯通
9.英美法系成为世界性的法系-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对伦敦的访问-保持法系活力的法律职业者阶层

第十七章 法系的演进949
法系与具体的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制度之整体比较-对法系这一概念的综合考察
一、比较法总论950
二、法律制度比较951
三、法系的系谱比较952
1.系谱比较方法在比较法中的运用 2.数目有限的法系 3.法系特有的问题 4.法系产生、存续和消亡的原因
5.法系存续必不可少的因素-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阶层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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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这部《世界法系概览》是一部值得反复咀嚼的鸿篇巨制。它展现了一种令人信服的学术雄心,试图在一个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勾勒出全球法律图景的壮丽轮廓。书中对不同法系之间相互影响、渗透乃至竞争的描述,尤其精彩,它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趋同与差异并存的复杂现实。作者的笔触不仅精准有力,而且充满了对法律作为人类智慧结晶的尊重。阅读全书后,我感觉自己仿佛完成了一次环球的法律文化之旅,不仅收获了系统的知识框架,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一种审慎的比较思维。对于任何希望提升自己法律视野、超越本土局限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本书绝对是案头必备的重量级参考资料,其深度与广度,在同类著作中,可谓罕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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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系概览》(上下册)的出版,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对比较法感兴趣的学者来说,无疑是一次及时的福音。这本书的体量和深度,足以让人在浩瀚的法学海洋中找到一座坚实的灯塔。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梳理不同法系时所展现出的那种兼具宏观视野与微观洞察力的叙事方式。它不仅仅是罗列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更深入地探讨了这些差异背后的历史脉络、文化土壤乃至哲学基础。例如,在描述大陆法系时,作者并没有止步于对《民法典》的介绍,而是细致地剖析了罗马法传统对现代欧洲法律思维的塑造,以及德国法学在概念构建上的精妙与严谨,这种层层递进的分析,让读者能够真正理解“法”在不同语境下的生命力。而对于英美法系的描述,则跳脱了传统教科书的刻板印象,着重强调了判例法的动态演进和司法能动性的体现。整本书的行文流畅自然,学术性与可读性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平衡点,无论是作为案头工具书还是深入研究的参考资料,都具备极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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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在案例的选取和引证上做到了恰到好处的平衡。它没有陷入长篇累牍的案例复述,而是精炼地抓住了那些能够体现法系核心精神的关键判例或立法片段。这种“以点带面”的写作手法,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密度和阅读效率。我特别留意了书中对特定法律概念(比如“信托”、“善意取得”等)在不同法系中概念演化轨迹的描绘。作者没有采用简单的对译,而是着重阐述了其背后理念的“位移”——即一个概念在跨越文化和法律边界时,其内涵是如何被重新塑造和嵌入到新的体系中的。这种对概念流动的捕捉,远比对比各国现行法条更有启发性,它教会了读者如何以更动态的眼光去看待法律的适应性与顽固性,对于培养法律人的“世界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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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架构设计堪称一绝,它巧妙地将世界划分为几个主要的法系群落,并在每一个群落内部进行了细致的“解剖”。我花了相当长的时间去研究其中关于混合法系和伊斯兰法部分的论述。这部分内容往往是其他概览性著作容易一带而过或处理得过于简单化的。然而,此书却以近乎田野调查的严谨态度,去呈现这些复杂交织的法律现实。比如,作者在讨论特定亚洲国家法律融合时,那种对本土习俗与外来法条之间张力的捕捉,非常到位,读起来让人感觉不是在阅读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在观察一门活生生的社会科学。特别是对于概念的翻译和本土化的处理,显示出译者/作者团队对跨文化法律交流的深刻理解。这种对“边缘”或“复杂”法系的重视,极大地提升了整部著作的学术品格和覆盖面,使得它真正配得上“概览”二字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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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初次捧起这上下两册,对其厚重程度感到一丝压力,但阅读过程中的体验却远超预期。它的论述逻辑极为清晰,即便是对于我这种非专攻比较法的读者来说,也能轻松跟上作者的思路。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比较不同法系对“个人权利”与“国家主权”界定时所采取的路径差异时,所展现出的那种冷静而批判性的视角。这不是简单地评判优劣,而是深入探究何种历史事件促成了某种法律倾向的固化。比如,关于宪政理论在不同法系中的起源与演变,作者引入了大量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观察角度,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比较变得富有张力和思想的火花。这种跨学科的视野,让读者在理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对全球政治格局的底层逻辑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是非常难得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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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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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概览,内容很丰富,不过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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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想知道这本书的原著把那堆文言文是怎么翻出来的…以及每一节的结尾实在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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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秒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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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想知道这本书的原著把那堆文言文是怎么翻出来的…以及每一节的结尾实在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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