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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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作者:Vukan Kuic
出品人:
页数:194
译者:
出版时间:1999-1-1
价格:USD 40.00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082320641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自然法
  • 自然法
  • 法理学
  • 法律哲学
  • 伦理学
  • 政治哲学
  • 历史
  • 传统
  • 道德
  • 西方哲学
  • 中世纪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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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The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is one of the foundations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At its heart is the conviction that there is an objective and universal justice which transcends humanity's particular expressions of justice. It asserts that there are certain ways of behaving which are appropriate to humanity simply by virtue of the fact that we are all human beings. Recent political debates indicate that it is not a tradition that has gone unchallenged: in fact, the opposition is as old as the tradition itself. By distinguishing between philosophy and ideology, by recalling the historical adventures of natural law, and by reviewing the theoretical problems involved in the doctrine, Simon clarifies much of the confusion surrounding this perennial debate. He tackles th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application of natural law with skill and honesty as he faces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subject. Simon warns against undue optimism in a revival of interest in natural law and insists that the study of natural law being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law of the land.He writes not as a polemicist but as a philosopher, and he writes of natural law with the same force, conciseness, lucidity and simplicity which have distinguished all his other works.

《自然的法则:历史、哲学与现代意义》 引言:超越法律表象的普世理性 当我们审视人类社会的运作,法律无疑是其核心支柱。然而,法律条文的背后,隐藏着一套更为深邃的价值体系和道德准则,这便是“自然法”的思想。它并非出自某位立法者的手笔,也非因偶然的社会契约而生,而是源于对人类理性、普遍道德和宇宙秩序的深刻洞察。本书《自然的法则:历史、哲学与现代意义》旨在为读者揭示自然法的丰富内涵、漫长演进以及其在当今世界所展现出的强大生命力。我们并非要探讨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要深入挖掘那股驱动法律进步、塑造文明进步的永恒精神。 第一章:追溯源头——古希腊的萌芽与罗马法的传承 自然法的思想,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的黄金时代。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的“正义”观念,虽然侧重于城邦的理想秩序,但其蕴含的对超越个体利益的普遍善的追求,已隐约显露出自然法的雏形。而亚里士多德则将这一思想推向了更深的层次。他区分了“制定法”(conventional law)与“自然法”(natural law),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并根植于人类的理性本性。他认为,人类的“德性”(virtue)就是遵循自然的法则,而实现人的“目的”(telos)便是过上理性而幸福的生活,这自然需要一套符合自然秩序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到了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概念得到了更为清晰和系统的阐述。斯多葛哲学家们相信,宇宙是由一个理性原则(Logos)所统治的,而人类作为宇宙的一部分,其理性能力便是参与和理解这一宇宙理性。因此,遵循自然法,就是遵循宇宙的理性秩序,实现内心的平静与和谐。这种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西方思想,为自然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奠基石,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并实践了自然法的思想。罗马法学家们在制定和解释法律时,常常诉诸于“自然”(natura)和“理性”(ratio)的概念,试图从中寻找出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适性原则。《查士丁尼法典》等重要法典的编纂,虽然体现了罗马帝国的法律实践,但其中不少原则,如“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不得损害他人”等,都与自然法的精神不谋而合。罗马法的这一传承,使得自然法思想不再仅仅是哲学家们的思辨,而是开始渗透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成为法律合理性的重要来源。 第二章:中世纪的辉煌——神学与理性的融合 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尤其是在基督教神学的框架下,自然法获得了更为深刻的形而上学基础。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是这一时期最杰出的代表。 奥古斯丁认为,永恒法(eternal law)是上帝的理性,它支配着整个宇宙。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到上帝的旨意,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他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最终来源于上帝,不符合上帝旨意的法律,即使在形式上是法律,也并非真正的正义。 托马斯·阿奎那则对自然法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区分。他将法分为四类:永恒法(etern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人法(human law)和神法(divine law)。他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生物参与永恒法的 oikeῖος (oikeios, 希腊语,意为“本有的、内在的”) 方式。自然法原则,如“善应当被追求,恶应当被避免”,是通过人类的理性天赋所能够认识到的。而人法,则是根据具体情况,由人类理性制定的,用以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但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否则便失去了其合法性和约束力。阿奎那的体系,成功地将基督教的信仰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哲学相结合,为自然法赋予了强大的神学论证,使其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一时期,教会作为重要的权力中心,也常常以自然法的名义来评判世俗政权的合法性,限制君主的绝对权力,为后来的权利学说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近代思潮的冲击与挑战——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辩驳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打破了中世纪教会的统一格局,也为思想界的革新打开了闸门。近代早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科学革命的推进,自然法的思想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 格劳秀斯被誉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他试图在神学之外,为自然法寻找独立的基础。他认为,即使我们假设上帝不存在(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自然法依然是有效的。他将自然法的根基置于人类的“社会性”(sociability)之中,认为人类天生就有与他人和平共处、维护社会秩序的欲望,而自然法正是为了满足这一欲望而存在的。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这种“世俗化”处理,极大地推动了自然法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应用,并为近代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奠定了理论基础。 霍布斯和洛克是近代政治哲学史上的两位巨匠,他们对自然法的看法存在显著差异,但都深刻地影响了后世。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将自然状态描述为“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下,自然法表现为一种“寻求和平”的理性规则,但要实现和平,个体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将权力让渡给一个绝对的君主,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他的自然法更偏向于一种生存的理性计算。 洛克则在《政府论》中提出了更为乐观的自然法观。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受自然法支配的,其中包含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反抗。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直接启迪了启蒙运动,并对美国独立宣言等重要文献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此外,还有诸如卢梭等思想家,他们对社会契约和社会本性的探讨,也与自然法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启蒙运动时期,理性主义者们大力宣扬人权和自由,他们普遍认为这些权利并非由国家授予,而是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然法赋予的。 第四章:现代的回响——挑战、演变与当代意义 进入现代社会,自然法思想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复杂的变化。一方面,随着实证主义法学(legal positivism)的兴起,法律的权威更多地被视为来自立法者或政治权力的制定,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则。实证主义者们强调法律的“应然”与“实然”的分离,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既定的制定程序,而非其道德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然法的影响力。 然而,二战后,集中营的暴行和极权主义的灾难,使得人们重新审视法律的道德基础。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等法学家,在经历了纳粹统治的黑暗后,重新拾起了自然法的旗帜。他提出,当实在法(positive law)的“不法”(unrecht)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时,它就丧失了作为法律的资格。这种“拉德布鲁赫公式”,强调了法律的道德底线,要求法律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否则就不配称为法律。 当代的自然法理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演变。一些学者试图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为自然法找到新的立足点,例如通过对人类福祉、基本权利和公共理性的分析,来构建具有说服力的自然法论证。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虽然是一种契约论的建构,但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种公平的程序来确立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对普遍道德的追求。 在国际法领域,人权法的兴起,使得自然法的精神在新的维度上得到了体现。对酷刑、奴役、种族灭杀等普遍禁止,并非仅仅因为国际条约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和尊严,这是自然法的核心精神的体现。 结论:永恒的追问与现代的启示 《自然的法则:历史、哲学与现代意义》并非是为某个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辩护,也不是要回归某种抽象的乌托邦。它所探讨的“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理性、道德良知和普遍价值的永恒追问。它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严密的条文和强制的执行,更在于其是否能够触及并回应人类最深层的正义感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当今这个充满不确定性和挑战的时代,对自然法思想的重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够帮助我们批判性地审视现有的法律制度,警惕法律的沦丧,激励我们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人道的社会而努力。自然法的精神,将永远是我们超越法律表象,追寻正义与善的灯塔。

作者简介

耶夫·西蒙(Yves R.Simon)法国哲学家,20世纪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复兴的旗帜性人物之一。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论述20世纪政治哲学的著作中,编者把西蒙视为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齐名的18位最重要的20世纪政治哲学家之一。

杨天江,北京大学法律史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特别致力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研究。

目录信息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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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二十世纪30年代,在纳粹德国的各种压力下,有一大批思想精英远渡重洋来到美国,在此生活、写作、培养弟子,给这块新的土地注入欧洲大陆深厚的思想传统。耶夫·西蒙(Yves Simon)就是这批流亡者中的一员,他与阿伦特、沃格林、施特劳斯一起被誉为那个时期最杰出的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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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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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实证主义”思潮的一种深沉回应与反思。作者没有采取那种将自然法视为过时遗迹的傲慢态度,而是以一种近乎怀旧的敬意,重新审视了其理论上的内在一致性和伦理上的强大感召力。书中对自然法与具体成文法之间关系的辨析尤为精妙,它没有简单地主张“恶法非法”,而是深入探讨了在缺乏明确司法审查机制的时代,人们如何依靠一套内在的道德指南来评判和抵抗不义的法律。我尤其关注了作者对中世纪晚期对“人权”雏形的早期探索,那是建立在“人性尊严”这一基础之上的,而非现代启蒙运动后基于个人自主的理解。这种历史的纵深感,让人体会到我们今天所珍视的许多权利,其思想基因是多么古老而珍贵。书中的一些篇章在对比不同文化背景下对“自然”的理解差异时,显得尤为审慎和开阔,展现了作者广阔的跨学科视野,这极大地提升了这部作品的学术重量和普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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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此书,我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认知冲击,它迫使我重新审视我们当前社会中许多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共识究竟是如何一步步构建起来的。这本书的叙述风格非常流畅,虽然主题严肃,但作者擅长运用生动的比喻和清晰的案例来阐释复杂的哲学命题,使得原本晦涩难懂的古典法学理论变得触手可及。我特别欣赏其中关于自然法在近代早期主权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悖论性”作用的分析——它既是限制国家暴力的思想武器,又是构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框架。作者对国际法早期发展与自然法理论的交叉点进行了精彩的梳理,展示了格劳修斯等思想家如何在世俗化的浪潮中,努力为一套超越民族国家利益的普遍伦理标准寻找立足之地。这种对“永恒不变的原则”与“瞬息万变的政治现实”之间张力的捕捉,贯穿全书始终,使得阅读体验充满了思想的搏击感。它不像是一本枯燥的学术综述,更像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思想探险,引领读者穿越迷雾,直抵西方文明关于“什么是公正”的最初叩问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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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部作品的过程,就像是进行一次深入的哲学对话,作者的笔触极为精准,没有丝毫的夸张或煽情,完全依靠论证的力量来支撑其观点。对于那些长期关注当代人权法和宪政理论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历史参照系,让我们明白,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基本权利”并非凭空出现,它们承载着数千年对自然秩序、理性与神圣法则的集体想象与抗争。我印象最深的是作者对“理性”在自然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论述,这种理性并非指工具理性,而是一种植根于宇宙秩序的洞察力。书中对某些自然法思想家在具体法律改革中的实际影响力分析,也极其详尽,显示出理论是如何渗透到实务操作中的。不同于一些偏重宏观叙事的著作,本书在细节的打磨上达到了极高的水准,每一个脚注和引文都像是精心挑选的证据,共同构建起一个坚不可摧的论证迷宫,让人心甘情愿地迷失其中,享受发现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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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著作以一种近乎考古学家的严谨态度,挖掘了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哲学和政治理论中的深厚根基。作者显然投入了巨大的精力,梳理了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到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演变脉络,对不同历史阶段的代表人物,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核心论点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书中对“自然”与“法”之间关系的探讨,它不仅仅停留在概念的界定上,而是深入到它们在不同社会结构和权力体系中的实际运作机制。我发现作者在处理文本时,非常注重语境的还原,避免了将历史上的概念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简单套用,这使得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在那个特定的历史节点上,自然法如何成为挑战既有权威、寻求普遍正义的强大思想武器。书中对中世纪自然法如何被用于论证君权有限性以及对教皇权力的制约,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视角,它揭示了这些看似抽象的哲学思辨,是如何转化为影响实际政治格局的具体规范。全书的论证逻辑缜密,引用史料扎实,对于任何希望深入理解西方法律思想源流的读者来说,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案头工具书,它提供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一种洞察历史深层结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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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的叙事节奏是缓慢而坚实的,它拒绝走捷径,而是选择了一条蜿蜒曲折的溯源之路。作者似乎有意让读者体会到,真正的“传统”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一个不断被重新诠释、在不同历史关头被激活的思想资源库。书中对自然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工具化”——既可用于维护既得利益,也可用于推动社会变革——的辩证分析,堪称全书的亮点之一。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处理宗教与世俗权力交织的复杂地带时所表现出的中立与洞察力,他清晰地展示了自然法是如何在神权与王权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对于那些对法律哲学史抱有浓厚兴趣,但又惧怕于其枯燥和晦涩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提供了一扇优雅的入口。它不是提供答案,而是提供了一套精密的分析工具,让你能够自己去审视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规范,其背后的道德根基是否依然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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