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法学家,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由里根总统任命。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守主义阵营中的中坚人物,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服务时间最长和最资深的大法官。之前曾任职于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并执教于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毕业于乔治城大学,获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6年2月13日去世。
在普通法系国家,富有智慧的法官会援引先例确立的法律规则审理案件,对此我们都很熟悉。问题是,解释成文法和宪法时,能用这种普通法思维模式吗?斯卡利亚大法官通过一篇诙谐、犀利的文章,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否定答案。在探讨成文法解释方法的过程中,斯卡利亚大法官极力主张:法官不应运用立法意图和立法史来解释法律,而应专注于法律文本自身。安东宁·斯卡利亚著蒋惠岭、黄斌译的《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包括戈登·伍德、劳伦斯·却伯、玛丽·安·格兰顿和罗纳德·德沃金四位专家从不同视角作出的评论,而斯卡利亚大法官对这些评论也一一作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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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忍不住进行一次虾仁猪心。只需三个案子就可以让斯卡利亚法官标榜的「文本主义」破产:Bush v. Gore (2000), D.C. v. Heller (2008), 还有Johnson v. United States (2015)。斯卡利亚法官在本书中的所思所言,与他在上述三案的所作所为结合起来,那一个原旨主义者简直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为所欲为了。 斯卡利亚法官的确智识过人。不过,这仅仅能使他不至于成为像托马斯法官那种愚蠢的ideologue,但仍是一个「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的ideologue。
评分1997年出版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普林斯顿发表的演讲。这位保守主义大法官倾向于希望采取文本主义的方法使用法律,反对过于广泛地援引立法史来行驶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这其中有对法官权力过大妨碍民主的担心,也论述到了均有其民主合法性来源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优先问题。演讲的出发点是法律实践,而几篇评述的出发点是美国宪法史、自由主义法律学者等;因此对我来说,演讲相对难读,评述更好接受也更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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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外行评价内行。这种法律理论类图书总是评分不高,是因为太多读不懂的SB乱打分还自以为是的样子。
评分斯卡利亚大法官自述部分比较简单,但观点比较明确,新文本主义的法律解释观,即合理的读者而不是立法者决定法律的语义和规范意义;除非荒谬,否则当法律清晰时,不得诉诸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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