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生于1818年,是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者,也是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本书是耶林最重要的演讲稿之一。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还是天赋。耶林驳斥了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并出于自我保存的本能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该演讲稿展示了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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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认为法权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这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相一致,总体而言做出了较为权利而斗争而言更加丰富的论证。 另外文中有一句话值得注意,耶林说,考虑到洛克是法国人而且距我们很远,不提也无妨(这也可能是翻译或者我没有理解好原文的问题。)考虑到后文,耶林这么提应该是为了批评当时德国法学界的某些状况,这对我们也有意义,我们总是能看到某些研究者喜欢自我局限,把一些东西以不在我范围内为由排除出思考的范围,因为这个而默默无闻的人,其实不少,不过固执的久了,还能得一个不慕名利热爱读书的名声,也算不错。哈哈。
评分法权感,或曰道德,其源泉是自然(天赋论)抑或历史(历史论)?“法权感,即法权上与道德上的真理内容,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法权原则、法律设置、道德准则规范不是被这种感觉所预先规定的,而是生活的力量、实践的需要使这种制度产生了。在它们存在并被反映出来之后,人类的感觉扩展着它的内容。”“我们的感觉依赖于真实的事实,即在历史中实现的事实;但是它(法权感)又超越了事实,因为它将具体的事实进行了一般化,并产生了原则,这种原则并没有以此种方式被包含在(法律)设置之中。”由自然观察、历史的与个体内在的心理三个角度审视天赋论与历史论,观点进一步伸展:道德判断的标准产生于个体,这种无意识的抽象活动导致了法权感先于那些已经实现在我们的(法律)设置之中的法权原则,而法权感的实现又仰赖于法学家的法权感与实践的压力与强迫。
评分一个民族的法权感,而且经常是受过训练的个体-在科学意义上我采用法学家(的说法)-的法权感,其是领先于法律的,归功于这种领先状态,人们自己才能把握法律承担者和法律本身(p44)
评分法权感,或曰道德,其源泉是自然(天赋论)抑或历史(历史论)?“法权感,即法权上与道德上的真理内容,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法权原则、法律设置、道德准则规范不是被这种感觉所预先规定的,而是生活的力量、实践的需要使这种制度产生了。在它们存在并被反映出来之后,人类的感觉扩展着它的内容。”“我们的感觉依赖于真实的事实,即在历史中实现的事实;但是它(法权感)又超越了事实,因为它将具体的事实进行了一般化,并产生了原则,这种原则并没有以此种方式被包含在(法律)设置之中。”由自然观察、历史的与个体内在的心理三个角度审视天赋论与历史论,观点进一步伸展:道德判断的标准产生于个体,这种无意识的抽象活动导致了法权感先于那些已经实现在我们的(法律)设置之中的法权原则,而法权感的实现又仰赖于法学家的法权感与实践的压力与强迫。
评分简要:历史和天赋的进路&自然+历史+心理的角度&古典进化论。比耶林更幽默的是王先生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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