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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康德法哲学及其起源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本卷的研究对象之间跨越了多个世纪——从普芬道夫一直到康德。这基本上见证了德国法哲学逐渐从欧洲大陆传统、尤其从托马斯主义传统脱胎而出并自成一系的漫长生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两条基本的思想脉络:一条是以普芬道夫—托马修斯为代表的意志论传统,一条是以莱布尼茨—沃尔夫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传统。这两条主线最终汇聚到康德那里,并最终开启了一个独特的德意志法哲学的传统。
编译者说明
一
著名康德学者刘易斯·怀特·贝克(Lewis White Beck)在他的《早期德国哲学》一书中,花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探讨“是否存在一部民族的哲学史”这一问题。Lewis White Beck, Early German Philosophy: Kant and His Predecesso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1-15.或许对于任何一部以某个现代民族国家为论题的著作,这都是一个需要预先予以澄清和证成的问题。就政治史和文学史而言,因其特有的政治边界和语言边界而使该问题变得不是如此迫切。同样地,就科学而言,因科学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属性,人们亦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然而,就哲学而言,因其一方面试图成为一门普世的“科学”,另一方面又深深扎根于特定文化的思维模式、认识旨趣以及问题取向,而不得不面对这种在把某个民族国家的哲学作为其谈论主题时所必然引申出来的问题。正如贝克所言,我们“不可能离开笛卡尔来理解英国和德国的哲学史,不可能离开洛克来理解法国和德国的哲学史,也不可能离开莱布尼茨来理解英国和法国的哲学史”。Lewis White Beck, Early German Philosophy: Kant and His Predecesso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2.西方现代哲学之间的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使得我们若要在一个国别史的框架下来谈论哲学思想,就必然会割裂一种内在于思想本身的继承性和互动性。就法律和政治思想而言,情况亦是如此。本书收入的前三位思想家,他们的法律和政治思想就深深扎根于古代传统以及在当时整个欧洲刚刚兴盛起来的新的思想传统——普芬道夫被认为是霍布斯在德国的一位代言人;托马修斯则试图重建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的思想传统;莱布尼茨,作为普芬道夫学说的激烈批评者,他的政治思想深深镌刻着中世纪的印迹。正如Patrick Riley所言,“莱布尼茨的政治观点仍然是中世纪的”。具体参见:Patrick Riley, Leibniz: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7.那么,我们是否由此而得出,一种“德意志”的法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很难成立?
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尽管我们无法在“西方”这个大背景之下勾勒一个完全独立发展起来并独立发展着的思想传统,但基于哲学思想对于语言的依赖以及法律和政治思想对于特定国家的依赖,我们仍然可以说,在以德语为思维语言的这片区域,存在一种特定的有它独特精神气质(ethos)的法律政治思想传统。在我看来,它的特点,亦即它区别于欧洲其他传统尤其是英美传统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有关德国政治哲学的特点,Chris Thornhill提供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概述,他把德国政治哲学的特点概述为十个要点。具体参见:Chris Thornhill, German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Metaphysics of Law, Routledge, 2007, pp2-7.当然,这两个方面在根本意义上是围绕“国家”和“形而上学”这两个核心概念的。
首先,国家问题一直处在德国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与英美传统尤其是洛克以及在其后占据多个世纪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赋予国家以工具性价值不同,德意志传统一直把国家置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即便是被英美世界归于与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阵营的康德,对于国家之必然性亦给予极大的重视。在他看来,人进入政治状态(或者说建立国家)不是如社会契约论者所认为的那样乃基于同意;相反,他认为组建国家对于人来讲是一种“义务”。对于那些脱离国家而试图单独生存的人而言,我们有权利强制他们进入国家状态。虽然康德的国家概念与之后黑格尔等所倡导的有机体的国家概念存在不小差异,但对于共同体生活的强调,对于秩序观念的注重,自始就是德意志传统与强调个人生活的英美传统的核心差异之一。
“国家”规定了德意志传统思考对象的特殊性,而“形而上学”则规定了德意志传统思考方式的特殊性。国家(Staat)或法(Recht)的形而上学是德意志传统最鲜明的特点。这种形而上学的冲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倾向之中:一种倾向是追本溯源的倾向。他试图追溯法和国家的最终根据,也就是说,他并不满足于现成被给予的东西,而是试图返回到一个更为本原的东西。这种冲动不仅潜伏在各种形而上学体系中(黑格尔),而且也潜伏在各种反形而上学的学说中。马克思以及由反黑格尔而兴起的社会理论都试图给法与国家提供一个最终的根据,或提供有关它们之源起的解释。另一种倾向则是体系化的倾向,与英美传统那种技术性的法律思维方式不同,德意志传统就一直试图给出一个整体性的方案。他们把法与国家置于整个人类事务秩序中加以考察。潘特克吞式的法律体系就是这种整体式建构的结果,它试图囊括人类的整个活动领域,将其置于一个可以用法或正当秩序(Recht)来加以把握的框架之内。
因此,基于以上两个特征,我们大致可以看到一个主要由哲学家所建构的法哲学传统,以区别于英美这样一个主要由法学家所建构的法哲学传统。
二
本卷的研究对象之间跨越了多个世纪——从普芬道夫一直到康德。这基本上见证了德国法哲学逐渐从欧洲大陆传统、尤其从托马斯主义传统脱胎而出并自成一系的漫长生成过程。
普芬道夫学说是德国法哲学史上最早一个体系化的理论。他的思想有着深厚的欧洲思想史渊源:他自认是格劳秀斯(Grotius)的继任者,试图完善和修正他的学说;而格劳秀斯则深深镌刻着16世纪西班牙那批新经院主义思想家的印记,尤其是苏亚雷斯当然,还值得提及的是维多利亚(Vitoria)这位被誉为现代国际法先驱的托马斯主义者,他的《论美洲印第安人》和《论战争法》这两部著作对后来一大批论述万民法的思想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参见:Francisco De Vitoria,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Suarez)的思想——他的《论法与神圣立法者》(De Legibus, ac deo legistatore)一书对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有着深刻的影响。有关苏亚雷斯和格劳秀斯之关系的论述,参见:James Brown Scott为《苏亚雷斯著作选》所写的编者导言(Selections from Three Works of Francisco Suarez, pp3a-38a)。而这批新经院主义者则普遍自视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学说的阐发者。从这样一种思想脉络的演进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所共同分享的支脉,但同时亦可以看到他们的分叉点。因此,除开这种思想上的延续性之外,普芬道夫思想中亦包含着对于这种传统的反叛。这种反叛的思想灵感主要来自霍布斯,其核心要素是在霍布斯那里体现出来的意志论(voluntarism)。这种意志论要素在他的继任者托马修斯那里又继续得到延续,而这正是之后在康德那个时代所出现的托马修斯学派与沃尔夫学派之对立的根源。
因此,康德的法律和政治学说只有在这个大的思想背景之下才可以得到理解。这个思想背景主要由两条主要的脉络,或者说两个主要的针锋相对的传统构成:一个是普芬道夫—托马修斯的意志论传统,一个是莱布尼茨—沃尔夫的理性主义传统。正如在理论哲学上康德对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双重批判构成了他的批判哲学的核心要旨一样,在实践哲学领域,对于意志论和理性主义这两个传统的双重批判构成了他的法律和政治哲学的核心要旨。他独特的自然法、他所假设的社会契约论、他在某些政治哲学立场上的摇摆不定,都可以通过他的这个双重批判得到解释。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康德创建了一种有别于欧洲其他传统的、独特的德意志法哲学进路。在他之后,几乎很少有人再提及普芬道夫,更没人提及托马修斯、莱布尼茨和沃尔夫(后两者在后世所赢得的声誉几乎完全归因于他们在理论哲学上的贡献)。在德国政治思想史上,这些曾经影响几代人,甚至是支配着德国政治思想近几百年的人物(尤其是普芬道夫)都销声匿迹了。自此,我们将看到一个建立在康德哲学基础之上(或是对于他的继承、或是对于他的修正、或是对于他的批判)的独立发展的传统。尽管经由黑格尔的批判,康德的政治学说曾被遗忘了近一个世纪,但在他的道德哲学中所体现出来的诸多原则却一直潜伏在整个德国思想的演化中。后世一波又一波的所谓的“返回康德”的运动便见证了康德学说的持续影响。
本卷的选题便围绕着德意志法哲学的生成过程:以普芬道夫—托马修斯、莱布尼茨—沃尔夫这两条主线为始而最终汇聚到康德那里,并最终开启了一个独特的德意志法哲学的传统。
吴彦
2012年冬于复旦江湾
编者:
吴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在《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和《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译有《康德:权利哲学》、《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法, 理性与善——菲尼斯文集》等书,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译者:
汤沛丰: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吴彦: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杨天江:西南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然法理论。
朱振: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实证主义。
杨晓畅: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
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法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尤重哈贝马斯思想的研究。
邱帅萍: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和法哲学。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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