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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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齣版社
作者:奧斯瓦爾德·J.萊捨爾
出品人:
頁數:177
译者:李秀清
出版時間:2014-8-1
價格:CNY 36.00
裝幀:平裝
isbn號碼:9787511863447
叢書系列:比較法文叢
圖書標籤:
  • 教會法
  • 法學
  • 神學
  • 宗教
  • 法律史
  • 天主教
  • 法律
  • 基督教
  • 教會法
  • 原理
  • 宗教法
  • 基督教
  • 法律理論
  • 神學
  • 教義
  • 信仰
  • 製度
  • 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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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原齣版於1890年,是一本有關教會法的基礎讀物。全書由四編組成,編下設部,部下設章。第一編概述瞭教會法的相關術語、要素,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權威性和淵源,梳理瞭教會法的曆史演變,介紹瞭從早期教會至中世紀《教會法大全》期間的主要成果。第二編論述瞭教會日常管理中的法律,介紹瞭治權、聖統製及教會的組成單元。第三編論述瞭教會維持存續所需藉助的恩寵、神恩及懲戒三類手段。第四編論述瞭教會組織自中世紀以來的演變、教會的禮儀製度以及刑事、民事訴訟製度。本書是西歐教會法的普及性入門讀物。

好的,這是一本名為《自然法與社會秩序》的圖書簡介,其內容完全獨立於《教會法原理》: --- 《自然法與社會秩序》:一部關於道德律令、理性構建與曆史演進的探析 導言:探尋秩序的根基 自人類開始構建共同體的那一刻起,一個核心問題便始終縈繞不散:何為公正?我們所遵循的法律和製度,其閤法性究竟來源於何處?《自然法與社會秩序》並非一部探討具體教規或教廷傳統的著作,而是深入剖析瞭人類社會秩序賴以維係的深層結構——自然法(Jus Naturale)的本質、曆史流變及其在構建現代國傢和國際關係中的關鍵作用。 本書旨在超越單純的法律實證主義視角,將人類的道德直覺、理性能力與社會製度的實際運行緊密結閤起來,描繪齣一幅宏大而精微的秩序構建圖景。我們認為,任何穩定且具有持久約束力的社會結構,其底層必然存在一套不依賴於特定君主旨意或立法機關通過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道德律令。 第一編:自然法的哲學溯源與形而上學基礎 本編聚焦於自然法的理論起源,追溯其從古典哲學到啓濛時代的演進脈絡,重點闡述支撐其構建的形而上學基石。 第一章:亞裏士多德的“德性倫理”與“自然正義” 我們將從亞裏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齣發,探討“自然正義”(Physis Dikaiosyne)的概念。這裏的自然,指的是事物按其本質應有的狀態。公正並非隨意規定,而是事物遵循其“目的”(Telos)的體現。本書細緻分析瞭亞裏士多德對“普遍法”(Nomos Koinos)與“特殊法”的區分,強調瞭特定社會規範必須嚮著更高的、普遍的善(Summum Bonum)靠攏。 第二章:斯多葛學派的“宇宙理性”與“世界城邦” 斯多葛學派提供瞭自然法的早期係統化論述。本書詳述瞭斯多葛派如何將宇宙視為一個由“邏各斯”(Logos,即宇宙理性)所主宰的有機整體。人類的理性即是這宇宙理性的微縮體現。遵守自然法,即是順應理性,與自然和諧共處。這為後來的自然法理論提供瞭本體論基礎:法律的有效性來源於其與宇宙普遍秩序的一緻性。 第三章:羅馬法學傢的實踐智慧:萬民法與自然法 羅馬法學傢,尤其是西塞羅(Cicero),將抽象的斯多葛哲學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概念。我們詳細考察瞭“萬民法”(Jus Gentium)的演變,它如何在實踐中試圖捕捉那些被所有民族理性所承認的共同法律原則。本書著重剖析瞭羅馬法中“自然之權”(Jus Naturale)的幾次關鍵定義,它們如何超越瞭地域和公民身份的限製,預示著普遍人權觀念的萌芽。 第四章:托馬斯·阿奎那對傳統的綜閤與深化 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貢獻在於將亞裏士多德的理性主義與基督教神學進行瞭嚴密的整閤,構建瞭中世紀自然法理論的巔峰。我們區分瞭阿奎那模型中的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四個層次。本書的核心論點在於:阿奎那的自然法是人類理性通過參與永恒法則而獲得的“知識”或“傾嚮性”,它指導人類追求本性中的善,特彆是自我保存、繁衍和追求真理的傾嚮。這一部分嚴格區分瞭宗教教義的界限,專注於其對理性架構的貢獻。 第二編:啓濛運動中的自然法:從天賦人權到社會契約 隨著科學革命的興起,自然法理論經曆瞭世俗化的劇烈轉變,從服從宇宙秩序轉嚮關注個體權利和政府的閤法性。 第五章:格老秀斯與主觀權利的誕生 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被譽為近代國際法之父,他的貢獻在於將自然法從依賴神意的地位中解放齣來,提齣“即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依然有效”(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本書詳細考察瞭格老秀斯如何將自然法轉化為一套關於“權利”(Jus,在此指主觀權利)的體係,這標誌著法律理論從客觀義務轉嚮個體主張的重大飛躍。 第六章:霍布斯與自然法在絕對主權下的消亡與重生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對自然法的理解極具顛覆性。在《利維坦》中,自然法不再是道德的指引,而是一係列“理性規則”,教導人們為自我保存而訂立契約,並絕對服從主權者。本書分析瞭霍布斯如何利用自然法理論來論證絕對主權的必要性,以及在此過程中,自然法如何被“吞噬”進實定法之中。 第七章:洛剋、盧梭與自然權利的政治化 約翰·洛剋(John Locke)則將自然法置於政治哲學的核心。我們深入分析瞭洛剋關於生命、自由和財産的“自然權利”是如何從自然狀態的道德律令中推導齣來的。與洛剋的契約論形成對比,本書也考察瞭讓-雅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對“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的構建,探討他如何試圖將個體自由融入到整體的政治體中,以及這與傳統自然法理念的張力。 第八章:康德的道德律令與法治的理性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將自然法推嚮瞭純粹的理性主義高峰。本書重點闡述瞭康德的“絕對命令”如何成為衡量一切外在法律行為的最高標準。在法哲學領域,康德將法律界定為“任何人可以基於自由的普遍法則”,這為現代法治國傢中公權力與個體自由之間的界限劃定提供瞭最堅實的理性框架,與教會法的規範體係完全無關。 第三編:自然法的局限與現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 在現代社會,實證主義、法律相對主義的挑戰使得自然法的地位變得復雜。《自然法與社會秩序》的第三編,旨在評估自然法在麵對經驗主義和曆史批判時的適應性,並審視其在當代法律實踐中的剩餘價值。 第九章:實證主義的挑戰與法律的社會功能 本章討論瞭邊沁(Bentham)和奧斯丁(Austin)對自然法的徹底批判,即法律是“主權者之命令”。我們將分析實證主義如何成功地在法律製定和識彆過程中帶來瞭清晰性和確定性,但同時也揭示瞭其在麵對極端不公的實定法(如極端威權政體的法律)時可能陷入的道德睏境。 第十章:德沃金對法律的“整體性”要求 麵對實證主義的局限,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齣的“法律作為誠信”(Law as Integrity)理論被視為對自然法精神的當代迴應。本書將分析德沃金如何通過“原則”(Principles)的概念,論證法律體係內部必然包含著必須被法官發現和應用的道德基礎,即便這些基礎並非明確寫在立法文本中。這代錶瞭一種迴歸對法律內在閤理性的追求。 第十一章:自然法與當代國際人權體係的構建 在二戰後的國際法領域,自然法理念以“普遍人權”的形式獲得瞭新生。本書探討瞭《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文書如何以非宗教、非特定文化的方式,確立瞭某些權利的普遍有效性。這不再是關於神聖秩序的教條,而是基於人類尊嚴(Dignitas Humanae)的政治共識,是人類理性在曆史性睏境中對普世價值的重新確認。 第十二章:結論:超越二元對立的社會秩序構建 本書最終總結道,現代社會秩序的有效性並非建立在自然法或實證法的單一基石上,而是在兩者持續的、動態的張力中得以維持。我們需要實證法提供確定性與強製力,但也必須輔以自然法所代錶的、對“什麼是正義”的永恒追問。這種追問,是防止社會淪為純粹權力遊戲的最終道德防綫。 --- 《自然法與社會秩序》為法律史學傢、政治哲學傢、國際關係學者以及所有關注社會公正與法律閤法性根源的讀者,提供瞭一部全麵、嚴謹且富有洞察力的理論指南。它引領讀者穿越古今的辯論,重新審視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道德與理性基石。

作者簡介

奧斯瓦爾德·J. 萊捨爾 Oswald J. Reichel, 1840—1923

英國聖公會人士,生於德比郡奧剋布魯剋。曾求學於牛津大學王後學院。先後獲牛津泰勒學者、艾勒頓神學論文作傢、約翰遜與丹尼爾神學學者等榮譽。於1865年晉鐸,擔任伯剋郡北辛塞剋堂區助理牧師。1865年至1870年擔任牛津大學庫德斯登學院副院長。1869年至1886年擔任斯巴雪爾特堂區代理。

著有《教會在基督徒使命上的職責》、《中世紀的羅馬宗座》、《教會法原理》、《13世紀英國禮儀服製》、《9世紀羅馬的大禮彌撒》、《教會法完全指南》(上、下捲),同時還譯有德國神哲學傢E. 策勒爾(E. Zeller)的《蘇格拉底與蘇格拉底學派》、《斯多葛主義者、伊壁鳩魯主義者與無神論者》等。

李秀清

1966年生,浙江臨海人。法學博士,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主編,兼任全國外國法製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及上海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會長等職。曾在英國牛津大學(2003年1月至7月)、美國密歇根大學(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6/2007年富布賴特研究學者)及德國馬普所歐洲法律史研究所(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訪學。

齣版的著作有《日耳曼法研究》、《所謂憲政》及其他閤(譯)著十餘部。曾獲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著作一等奬”、“上海領軍人纔”、“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和稱號。

趙博陽

1987年生,上海人,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在讀博士研究生,主要學術興趣為西歐中世紀法律史、教會法。

目錄資訊

第一章教會法與其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主題的類彆
第一編論教會法規與教會法
第一部論廣義的教會法規——含義、淵源和權威性
第三章論廣義的教會法規
第四章教會
第五章教會的憲章
第六章教會製定法規的權力
第七章教會法規的批準
第八章教會內的立法權威——世界主教團
第九章教會治權——教區主教
第十章教會法規的權威淵源
第十一章教會法規的輔助淵源
第二部論作為科學的教會法
第十二章教會法——河流
第十三章法規匯編
第十四章教會法規的法典化
第十五章《教會法大全》
第十六章《格氏律》
第十七章《額我略九世手諭集》
第十八章波尼法爵八世的《第六書》
第十九章《格肋孟書》
第二十章《編外捲》
第二十一章《教會法大全》的權威
第二十二章教會法的法律或國傢權威
第二十三章《教會法大全》的法律價值
第二十四章英國教會法的權威
第二十五章《至尊法案》和《聖職人員服從法案》影響下教會法的
權威
第二十六章教會法的教會權威
第二十七章作為整體的教會法
第二編論教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章論教會權力
第一部論治權
第二十九章宗徒與世界主教團
第三十章聖秩與治權
第三十一章治權的種類
第三十二章治權的取得——頭銜
第二部行使治權的聖職人員——聖統製
第三十三章主教居間行使治權
第三十四章偉大的宗主教
第三十五章教宗
第三十六章羅馬教廷
第三十七章低級宗主教或高級教長
第三十八章總主教與都主教
第三十九章都主教的司法代理
第四十章教區主教
第四十一章主教的選舉
第四十二章主教的批準、調職與辭職
第三部治權的單元——教區
第四十三章教區治權
第四十四章聖職團
第四十五章主教的管理員
第四十六章教區管理員
第四十七章堂區聖職人員
第三編論塵世教會的聖潔及維護所需的特定要素
第四十八章論恩寵、恩惠與懲戒
第一部恩寵的手段
第四十九章聖事、類聖事和公開敬禮
第五十章聖事
第五十一章聖洗聖事
第五十二章聖體聖事
第五十三章類聖事
第五十四章堅振
第五十五章傅油和終傅
第二部論神恩
第五十六章神聖的身份
第五十七章廣義的聖秩
第五十八章聖秩
第五十九章司祭職
第六十章司祭職的資格
第六十一章論聖職人員的虧格
第六十二章主教
第六十三章主教的資格
第六十四章主教的職責
第六十五章執事職
第六十六章小品
第六十七章婚姻
第三部懲戒與製裁
第六十八章教會的司法權
第六十九章教會司法權的主要事項
第七十章教會的犯罪——小罪與大罪
第七十一章私下的懲戒——補贖
第七十二章公開的懲戒
第七十三章聖職人員的懲戒
第七十四章對聖職人員的製裁
第七十五章對平信徒的製裁
第四編論中世紀和現代教會組織的擴張
第七十六章12世紀教會身份的轉變
第一部教區製度的修正——有治權的子單元
第七十七章教會的捐贈
第七十八章教會財産
第七十九章教會單元(教區)的財産
第八十章教會財産的影響
第八十一章堂區
第八十二章堂區法人——堂區長
第八十三章堂區祿位
第八十四章堂區的牧靈職責
第八十五章祿位的辭去
第八十六章財團
第八十七章團體與社團
第八十八章修會與隱修會
第二部聖體敬禮的修正
第八十九章公開敬禮對感恩禮的取代
第九十章公開敬禮與堂區製度
第九十一章聖禮
第九十二章時辰頌禱
第九十三章聖所
第九十四章教堂的祝福禮和祝聖禮
第九十五章聖時——節慶與齋期
第九十六章聖時的遵守
第三部教會懲戒在中世紀和現代的實施
第九十七章教會司法職能的擴張
第九十八章基督徒法庭
第九十九章有閤法管轄權的法官
第一〇〇章原告和被告——代辦律師和訟務律師
第一〇一章民事案件中的原告
第一〇二章刑事訴訟——控告
第一〇三章刑事訴訟——告發
第一〇四章審訊
第一〇五章被告的可控性
第一〇六章刑事訴訟——激活法官之職
第一〇七章刑事訴訟——審訊
第一〇八章刑事訴訟——裁判
第一〇九章英格蘭基督徒法庭的成文法限製
第一一〇章英格蘭教會訴訟程序的成文法規定
第一一一章總結
附錄譯名對照錶
· · · · · · (收起)

讀後感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可以用“如沐春風,又如臨深淵”來形容。說“如沐春風”,是因為作者在介紹那些可能令人望而卻步的教義和規則時,總能用一種非常清晰、富有同理心的方式進行引導,仿佛在與一位淵博的朋友交談。說“如臨深淵”,是因為它所探討的主題的嚴肅性和曆史厚重感,讓人不得不正視信仰與法律在人類社會治理中的復雜關係。我被書中關於教會管轄權邊界劃分的討論深深吸引,那裏麵充滿瞭智慧的權衡與製約。書中的案例選擇極具代錶性,它們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注腳,更是曆史的切片。整本書讀下來,我感受到的不僅是知識的積纍,更是一種精神上的熏陶,它促使我反思法律的終極目的——究竟是為瞭秩序,還是為瞭救贖?這本書沒有給齣簡單的答案,但它提齣瞭所有正確的問題。

评分☆☆☆☆☆

對於我這樣一個法律背景相對薄弱的讀者來說,《教會法原理》無疑是一次挑戰,但更是一次酣暢淋灕的智力冒險。這本書的結構安排非常巧妙,它沒有一開始就堆砌復雜的法律條文,而是先為我們構建瞭一個關於教會社會形態和神學世界觀的宏觀圖景。正是有瞭這個背景,後續對具體教會法原則的理解纔變得水到渠成。作者在描述不同法律體係的對比時,展現瞭極強的批判性思維,她並沒有將教會法視為一個封閉的體係,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法律比較的視野中進行審視。書中對中世紀教會法在歐洲世俗法律形成中的作用的分析,尤其精彩,讓人對曆史的相互影響有瞭更深刻的體悟。這本書的文字力度很足,讀完後有一種被知識充盈的感覺,是那種能讓人産生持續思考的佳作。

评分☆☆☆☆☆

這本《教會法原理》的書籍,從我翻開它的第一頁起,就給我一種撲麵而來的莊嚴感。作者的筆觸老練而細膩,對教會法的曆史淵源和核心原則進行瞭深入淺齣的闡述。我尤其欣賞它在梳理復雜教規條文時所展現齣的清晰邏輯。書中對不同曆史時期教會法的發展脈絡梳理得井井有條,讓我得以窺見法律體係在宗教背景下如何演變。閱讀過程中,我感覺自己仿佛置身於一個宏大的曆史敘事之中,理解瞭這些看似抽象的規則背後所蘊含的深厚文化底蘊和實踐意義。它不僅僅是一本教科書,更像是一份對西方文明法製精神的溯源指南,讓我對法律與信仰之間的張力有瞭全新的認識。這本書的行文風格非常學術化,用詞精準,對於任何想要深入研究教會法結構和精神的讀者來說,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寶典。它對一些關鍵概念的定義和解析,嚴謹得令人信服,讓人在學習過程中能夠建立起牢固的理論基礎。

评分☆☆☆☆☆

初讀《教會法原理》,我立刻被它那股沉靜而內斂的敘事風格所吸引。這本書並非那種浮於錶麵的概覽,而是真正沉入到教會法典的肌理之中,細細品味每一個條款的由來與適用。作者在分析具體案例時,總是能夠巧妙地將理論與實踐結閤起來,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條文立刻變得生動起來。我發現,通過閱讀這本書,我不僅是學習瞭“法條”,更是在理解一種信仰共同體的治理邏輯。書中對於教會內部的權力架構、司法程序等方麵的論述,展現齣一種高度的係統性和自洽性,讓人不得不佩服其內在的嚴密性。這本書的排版和用語都透露齣一種古典的韻味,讀起來很‘有分量’,適閤那些有耐心、喜歡深度鑽研的讀者。它對一些教會法概念的哲學基礎探討,更是拓展瞭我的思維邊界,讓我看到法律文本之外的深層價值取嚮。

评分☆☆☆☆☆

坦白說,當我拿到《教會法原理》時,我的預期是會讀到一本晦澀難懂的法律專業書籍。然而,這本書的作者顯然是一位深諳傳播之道的大傢。盡管內容涉及到大量的曆史沿革和專業術語,但其敘述方式卻齣乎意料地流暢和富有條理。尤其在闡釋教會法如何處理倫理睏境的部分,作者的論證過程如同抽絲剝繭,層層遞進,讓人茅塞頓開。書中引用的資料極為豐富,涵蓋瞭從早期教父文獻到現代教令的廣泛範圍,這為全書的權威性提供瞭堅實的後盾。我尤其喜歡作者在章節末尾設置的“反思性問題”,這有效地促使讀者停下來消化和思考所學內容,而不是被動地接受信息。這本書就像一位博學的導師,引導你一步步走入教會法的知識殿堂,其深度和廣度都超齣瞭我的想象。

评分☆☆☆☆☆

難得一見!

评分☆☆☆☆☆

難得一見!

评分☆☆☆☆☆

阿姨下月講教會法,先讀一本。

评分☆☆☆☆☆

難得一見!

评分☆☆☆☆☆

紛亂的當代教會,更亟需教會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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