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撒母耳•盧瑟福的一生
作者序言
問一政府是否由神的律法來確立?
政府如何源於神。——民事權力的基礎直接來自神。
問二政府是否授權於本性之律?
公民社會在根本上(in radice)是本性的,在方式上(in modo)是自願的。——政府權力與由如此這般的行政官員掌管的政府權力,兩者是不同的。——公民順服在形式上並非齣於本性之律。——我們接受法律裁判並非一開始就是本性的。——有統治者的政府,此乃第二自然法。——傢族統治與政治之差異。——統治者之政府屬於第二自然法;傢族統治與公民政府的不同。——公民政府是本性的結果。
問三王權與政府形式是否來自神?
從四個方麵的理解君王來自神。——王權受神聖製度的保障。——三種政府形式在分類上與在本質上都是沒有差彆。——每一種形式都來源於神。——政府如何是人的製度《彼得前書》2:13。和閤本譯文:“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製度,或是在上的君王。”。
問四君王是否獨一地、直接地來自神?而非來自人民?
君王如何來自神,又如何來自人民。——王權以三種方式存於民。——王權如何從根本上存於民。——人民立王。——任何形式的政府都來自神。——政府如何是人定的。——人民造就瞭王。——造王與選王並無區彆。——大衛形式上不是王,因他是神膏的。
問五是否那位著《基督教國王的神聖王權》的教士“這位教士”指的是馬剋斯韋爾。關於此人,前麵注釋中有介紹。已然證實瞭神就是君權的直接設立者?且王不是民眾所能選立的?
在抽象意義上,王者這個職分直接齣自神,但是,王由民造。——在選立王這件事上,人民不僅僅是默許,而是采取瞭實際行動。——立何人為王由民作主。——神以某種特殊方式立王,但不能由此推齣,立王與民無關。——《箴言》(8:15)和閤本譯文:“帝王藉我坐國位。君王藉我定公平。”錶明王由民立。——尼布甲尼撒參閱:《列王紀下》,第24章。,以及其他異教王,他們在猶大國中沒有從神而來王者頭銜。這和他們在其他王國中的地位是不一樣的。
問六鑒於神的統治及其對戴王冠之人的指定,君王是否徹底地來自神?除由人民在形式上確認之外,與人民完全無關?
神不會在一種純粹特定動作中規定政府形式,但會認可某種形式。——最高統治權並非僅僅來自民意承認。——雖然神在立王上會給予特彆恩典,但不能因此推齣民不立王。——這位教士僅僅在大衛、所羅門、耶穌基督等事件上對預言的分析是正確的,如同對那些褻瀆的異教王的分析一樣。——這位教士把所有異教王都等同於受拯救之恩的聖潔油膏中的君主瞭。
問七這位教皇主義教士是否在理性上證明瞭王的選立與最後確定都與人民無關?
君王之個人美德並非神所立製度和任命的唯一理由。——最高統治權什麼情況下為民所有,什麼情況沒有。——社會沒有將他們的權利與自由交給統治者,包括他們積極行事、消極受難、暴力抵抗等權力。——在民唾棄王時,神鬆開和君王的紐帶。這是對這位教士的駁斥:神是間接地、非直接地給予和拿掉王權的。——人民對君王與統治者之臣服即有天然因素也有自願因素;獸類與萬物對人之屈服純屬自願行為。——對《創世記》第九章五節的“流你們血的人”等經文的討論。
問八這位教士是否以理性之力證明瞭人民不能掌管任何統治權力?
任何社會都有積極與消極之統治權力。——民眾政府並非所有人都是統治者的政府。——從本性來講,人民對三種政府形式平等,他們並不天然地居於某種政府之下。——這位教士否認他的父教皇是敵基督者。——由人民選齣的壞王並不能證明我們錯瞭,因人的惡性,由神選齣的王也有壞的。——這位教士譴責查理認可瞭蘇格蘭現在改革的所有進程。——最高法官乃是神的恩典顯著錶達,不會妨礙民立君王。——在立王上,民非消極因素,如洗禮的水一樣,乃是恩典給予之行動。
問九最高統治權來自人民,並依然以某種形式留在人民那裏,在必要情況下,人民可以收迴這一權力,這是否可能?
人民如何順服於君權。——暴君權力不齣自神。——人民不可能放棄本性的自衛權力。——國會的權力。國會擁有君王之上的權力。——法官與君王之區彆。——人民可以收迴他們的權力,並非因為他們不會犯錯,乃是因為他們無法坦然地毀滅他們自己,而某人會這樣做。——猶太最高法院沒有懲罰大衛、巴示拔、雅各等人,這僅僅是曆史事實,而非法律。——受造物都有順服之本性,政府也必是天然的;而對這種或那種政府形式的選擇則齣於自願。
問十王室齣生是否就等同於有瞭神聖的膏禮?
八個論證。——王權不能父傳子。任何傢族或個人都可被選為王,但這頭銜對兩者來說都是有條件的。神對大衛傢的特殊應許(《詩篇》89)不能成為以齣生定王位的基礎。——如果神以齣生來定王位,那麼,以徵服得到王位的王者頭銜就必定是非法的。——保皇黨宣揚徵服是王冠上的閤法頭銜,這已清楚地錶明他們對查理及其王室的背叛。——隻有財産,而非榮譽與王權,能由父傳子。——暴力徵服不能規定被徵服民族從良心上視這徵服者為閤法的王。——純粹的王室齣生不如神聖膏禮重要,沒有人民的選舉,不能立任何人為王。——如某人因其齣生而繼承瞭國傢,那他就可以把國傢賣瞭。——王冠是國傢的繼承財産,而非現任君王或上任君王所有的遺産。——以齣生定王位是以色列的一個特有現象。——選一個傢族坐王位,這從原初目的上解決人民自由選舉的問題。——選一個傢族坐王位是閤法的。
問十一是一個生而為王者有資格為王,還是一個由人民自由選舉而成王的人更有資格為王?
選舉産生的王更接近最初的王(《申命記》17)。——如人民可限製君王,他們就可限製王的權力。——社會沒有懲罰自己的正式權力。——從幾個方麵考量,世襲的王比選齣的王是好還是壞。
問十二國傢是否能以徵服之名閤法易手?
徵服有兩重意義上的權力。——徵服後得到瞭人民的同意,它就變成一種閤法的頭銜。——對我們而言,徵服並不能代錶神的認可意誌。——純粹的暴力壓製與統治行為相反。——嗜血徵服者非受佑之人,不能僅憑自己而成王。——強勢之力量不等於法律與理性。——父親不能讓齣未齣生子女之自由。——為父之人對子女沒有生殺大權。以色列與大衛對迦南人、亞捫人等的徵服如不是在神聖應許之下,便是非法的。
問十三王室權威是否來自本性?這如何可能?論“人人生而自由”以及君權如何與本性相對立。
七種上下關係。——生死大權隻能來自明文法律。——先在之統治權與結果性的統治權。——君臣關係非天然關係。——人生而居於政治關係中。——奴隸製度違背本性的四種理由。——從民事順服來講,人生而自由(不考慮本性關係,如孩子與妻子對父母與丈夫的關係)對其論證的七個觀點。——政治統治如何是必要的,又如何是符閤本性的。——父母奴役孩子屬反自願行為。
問十四立某人為王是有條件的還是絕對的?是否有使君王和臣民都受約束的契約?
如保皇黨所宣揚,君王對人民負有本性義務,而非民事義務。——聖經與理性告訴我們,君王受契約之民事性的捆綁,證明它的八個論點。——如沒有契約條件,契約一方將永遠不能進入契約;如契約條件不被履行,契約的另一方也就可以脫離契約。——人民與各首領都有義務在其位置上維持公正與信仰,與君王同。——隻要君王將假信仰強加給人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等於沒有王。——契約給君王與人民一種相互性的強製權力,即使這世上沒有他們之上的人來強迫他們履行其職責,但他們相互強製。——契約不僅約束君王如何做人,還約束他如何做王。——偶爾的幾件暴政行為不會剝奪王權。——即使沒有明文契約(尚未獲得認可)仍然有王職之本分對君王加以約束;這是本性的、默認的、隱含的契約。——如君王是被造的絕對王,這顯然違背聖經與王職本分。——人民是作為典押品給予君王的,並非是可任由君王處置的私人物品。——如沒有契約使君王受製於民,君王便不能行買、賣、藉等事。——猶大人的誓約(《曆代誌下》15)約束瞭君王。
問十五王是否是那唯一的父,還是類推齣來的父?還是隻能部分地被稱為父?
亞當不因是父親而統治全世界。——君王如父,僅是一種不恰當的隱喻;對此的八點論證。
問十六因為他是王,就可以對人與物的占有與霸占?
君王不擁有對民眾的主人式統治權;民眾並非君王之僕人。四點論證。——君王之於人民不是對理性動物的統治。——君王不能像處理自己財物那樣放棄他的國傢和人民。——因暴力而放棄自由是沒有約束力的——無知放棄,就其乃非自願行為而言,沒有約束力。——民眾財産不屬於君王。八點論證。——說民眾財産屬於君王的四種含義。
問十七王是否是固有的受托人?是否擁有作為導師、丈夫、贊助人、牧師、首領、父親等的管理權而非主人般的統治權?
君王是教導者而非父親。——無論在哪種意義上說,自由社群成員都不能被閤適地稱為年幼者與小學生。——君權也能等同於婚姻裏的夫權。——君王是監護人和僕人。——王權唯獨來自神(從內在關係和終極意義上看,並非談論它的運用)。——無論是在客觀意義上,還是在主觀意義上,君王都是人民的僕人。——實際上,神與人民在同一行為中選立君王。——僅在隱喻意義上,君王纔是人民的頭,而非實質意義上,也非在單獨意義上。六點證明。——他僅有受托之權力。
問十八王的法律是什麼?他的權力又有哪些?
巴剋利筆下的王權與王職差彆巨大。——何為“君王樣子”?從古代、現代、新教和天主教的釋經傢說起。——哭喊(《撒母耳記上》8)對暴君不是必要的補救,在耐心與信心中的禱告也不是。——對暴君的抵抗與耐心忍受並不矛盾。——王法並非一種許可法,如離婚法。——王法(《撒母耳記上》12:2—24)不等於暴君之法。
問十九王的尊嚴與權力是否都在人民之上?
在何種意義上,君王在人民之上;在何種意義上,人民在君王之上。——工具次於目的如何為真。——君王次於人民。——教會之為教會比王之為王卓越。——君王是神給人民的禮物,人民肯定比禮物有價值。——人民是不朽的,君王是可死的。——君王僅是王國之工具,而非王國之目的或創造者。工具的兩種必要區分。——如沒有罪,就沒有王。——君王當為他的子民奉獻生命。——貫徹始終的原因要比結果重要。——人民比君王重要。——即使人民不可能限製王權,他們必須給予王權。——人民在一種行為中立王,四點論證。——即使承認神直接立王,也不能就此得齣結論,隻有神纔能廢王。——人民指定在他們之上的王,這就保留瞭立王的原權力。——工具次於目的,君王作為王是一種工具。——作為工具之王,同時作為人,是在人民之下的。——發誓不自衛等於發誓自殺。——不能讓渡的權力;人民不能將其全部權力不可迴收地給君王。——人民保留收迴已經給予國會的權力,若它被濫用。——當普通司法被腐蝕時,蘇格蘭議會法庭就是閤法的瞭。——人民之原權力衍生王權。——君王是受托人,是一個終身租客,而不是一個主人或繼承人。——最高統治權如何居於人民。——生死大權如何在民眾那裏。——沒有統治者的社會依然是一個政治有機體。——法官與神類似。
問二十下級法官本質上是否是法官?是否與君王一樣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他們隻是君王的部下和代理人嗎?
下級法官與君王一樣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下級法官的良心直接順服於神,而非王,即使君王發齣相反的命令也無用;如世間的王要他離開,他不會執行審判,也不會隻是有條件地解救那受壓迫之人;無論君王願意與否,他都會順服那萬王之王。——下級法官是國傢的傭人,而非王的傭人。——君王不能作為個人並以自己的善意設立法官;但他可以王者之公正行為,指派下級法官,藉著他從人民那裏得來的權力;是人民立他為最高法官。——君王任命下級法官不受原權力的阻礙;而這些下級法官在本質上與任命他們的君王也一樣,君王之任命的權力從人民那裏藉來的。——以色列的法官與以色列的王的區彆非本質性的。貴族製與君主製一樣符閤本性,同為正當之統治形式。——下級法官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君王,但隻是在執行(in fieri)上,而不是本質事實(facto esse)上。——國會源起於君王,但法官不是。——君王不能立或廢法官。——無世襲之法官。——下級法官比君王更具必要性。
問二十一人民與國會在國傢中擁有怎樣的權力?又擁有哪些在君王之上的權力?
神指派長老為法官。——國會在君王缺席時可以召集和審判。——國會本質上是法官,他們既在良心上並不依賴君王之特彆指示而給齣判決,也不匆忙判決(不在早上審判)。——不義之審判等於無審判,甚至是犯罪。——國會和君王協助法官,不僅僅是建議者;十一點論證。——下級法官不是君王的信使與專員,他們是公共管理者。——古猶太人的君主製是混閤型的。——法律的執行權更多地屬於君王,而法律的立法權更多地在國會那裏。
問二十二君王的權力是絕對的嗎?是否依賴或受限於神最初立王的模式?
保皇黨宣稱王權是絕對的,如奧斯曼土耳其王。——君王不享有絕對之權力。九點論證。——為何君王是活的法律。——作惡之權力不從神而來。——保皇黨承認作惡之權力非來自神,但對人實施懲罰這樣的作惡之權則由神而來。——如果君王在神的設立上是絕對的,則君王在最初意義(actu primo)上就是瘟疫,而人民就是奴隸。——王權之絕對性有悖正義、和平、理性與法律。——也違背瞭君王之作為弟兄的關係。——一個被迫害的落難女子可以抵製王。——絕對的君王一開始就暴露瞭他的暴君身份。
問二十三君王是否有王室特權?是否有法律上特赦權力?其他一些反對絕對君主的理由。
特權可從兩方麵來理解。——法律之上的特權是無限權力的裝飾。——三重內涵:1.權力;2.公義;3.恩惠。——純粹的恩惠行為也可能是流血的行為。——巴比倫王的誓言不能以他那絕對權力之命令捆綁猶大的子民。——絕對君王在殘酷行為上也是絕對的,與恩澤行為相同。——僕人不會被禁止自衛(《彼得前書》2:18—19)。——君王僅僅在物質上是國會的主,而非形式上的主。——不完全遏製君王的理由是讓他們遠離暴行。——君王有足夠權力去行善,但沒有絕對權力去作惡。——流無辜之人血的權力不在神所給予的王權之內。——因為君王是公共人物,所以他缺乏許多臣民所擁有的特權。
問二十四在人民與法律麵前,君王有何樣的權力?如何區彆君王與暴君?
人類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懲罰性的。——君王不能獨一地享有所有這些權力。——君王是否在國會之上審判國會?——君王對國會的附屬關係與協調關係並存。——三種形式的政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說其中一種占主導地位,完全沒有其他兩種形式的參與。——為王者不能犯錯;但君王總會犯錯,因而他不是神和本性想要的壓迫解救者。——在必要的法庭上,人民可審判王。——如暴君顯而易見,人類法律不能對此含糊其辭。——整個民族、教會與信仰比個人更需要得到保障。——法律關於君王的製約必須是強製性的,而人民需要道德約束。——在絕對意義上宣誓為王,作為誓言,它是非法的,因而沒有義務約束。
問二十五最高法律在君王之上有何強製力量?人民安全法稱為“人民福利”。
人民之安危比君王重要;君王需要尋求百姓的益處,而非自己的益處。——保皇黨要的不是王,而是暴君。——君王之安全如何等同於百姓之安全。——齣於人民之安全,君王可以打破法律之條文與錶述的字麵要求。——君王在法律和理性之上的權力,與在愛爾蘭和英格蘭流無辜人之血,兩者不可比較。——獨裁者之權力不能引證任何法律之上的特權。
問二十六君王是否在法律之上?
從四個方麵講,法律都在王之上。1.在立憲上;2.在方嚮上;3.在權限上;4.在聯製(相互製約)上。——在何種意義上君王有全權。——君王在道德律法之下;在基本法之下;不在他自己強加的懲罰之下,並非其地位高貴,而是實際上彼此不相容。——君王能否以及如何懲罰自己。——君王如違法以極惡之方式行事,那他就在法律的聯製下,七點證明。——加冕君王是認定他為正義之王,若後來證明他是暴君,則加冕是有條件的,齣於無知,並且齣於非自願,因而在法律上不負有義務。——保皇主義者承認可以對暴君免冠。——人民如何是主權的寶座——討論《詩篇》第五十一章,“我嚮你犯罪,唯獨得罪瞭你”等。——談談以色列不對法老用兵。——猶大不在居魯士下自行解救。——沒有君王同意的約之閤法性。
問二十七君王是否是律法獨一、最高、最終的解釋者?
他不是法律最高與獨斷的闡釋者。——他的意願亦非法律本義。——他也不是法律之獨一和唯一的司法闡釋者。
問二十八為正當抵禦君王的嗜血使者,臣民和國會為此興起的戰爭是否閤法?
問題的性質。——如君王是絕對的,則高級法官可審判下級法官,視之為犯錯者而非法官。——就製度的神聖性而言,限製法官權力的約都屬非法。——抵抗在一些情況下是閤法的。——自衛戰爭之閤法性的六點論證。——其他相關問題。
問二十九在自衛戰爭中,能否對君王這個人作如下區分:作為一個人,對百姓實施惡毒的暴政;作為君王,擁有來自神與人民的王權?
具體上的君王人格與抽象意義上的王者職分,兩者閤二為一,對君王閤法使用其權力的辨析(《羅馬書》13)。——非正義的命令並不因此造就更高權力。——可以抗拒作為個人的君王,但不能抗拒王位,十四點論證。——答復保皇黨和教士的反對意見。——這場爭辯中所說的君王人格和其抽象意義上的王位是什麼意思;我們並不排斥具體中的人格與王職的統一性,我們僅指濫用權力之個人;我們可以依據聖經殺死作為個人的某人,但愛他如兒子、父親、妻子。——我們為法律順服王,而非為王而順服法律。——喪失習慣性的忠誠與喪失實際上的忠誠,兩者的區彆。——《約翰福音》(19:10)彼拉多釘死基督之權力並非從神而來的法律權力,六個論證反駁保皇黨。
問三十消極順服是否是一種手段,其中我們所依據的是神聖誡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是抵抗?
《彼得前書》(2:18)討論。——耐心忍受傷害和抵抗傷害在同一人中並存。——基督在許多事上的不抵抗都是稀少的與非凡的,且不是對我們的指導原則。——我們領受苦難要麼隻是相對的,如寜願選擇受難也不願否認真理;要麼隻是一種態度,如耐心忍受。——在法律規定的自衛行為中,剝奪對方性命或冒犯對方行為都不算謀殺。——相較於生命,我們對財富與肢體有較大支配權(截肢除外;截肢是小死)。——關於非自衛的誤殺。——自衛戰爭不可能不冒犯人。——自衛性戰爭與侵犯性戰爭。——逃跑是抵抗。
問三十一從神的律法與本性之律角度看,以暴製暴的自衛是否閤法?
人之自衛是本性的,但方法必須是理性與正義的。——自衛之方式。——自衛中的暴力再侵犯是最後的補救。——在發生宗教迫害時,一個民族實際上是不可能逃跑的;因此,他們可以自衛地抵抗。——保護生命與下級目標。——在自衛沒有緊迫性的情況下,我們能讓自己做再侵犯行為,同樣理由,大衛不會在掃羅睡覺時或在山洞中殺他。——大衛不殺掃羅因掃羅是神所膏的。——可以抗拒那不純潔、無名義、缺良心等的君王。——從普遍本性和特殊本性看自衛的閤法性,多個論證。——法理學傢的說明。——自愛,愛鄰居的尺度,要求自衛。——本性使人成為自己的法官與執政官,執政官缺席時,可采用暴力。——自衛如何是閤法的。——君王車輿開進這兩個國傢意味著什麼,自衛戰爭的充足理由。——自衛戰爭與侵犯性戰爭在事件和意圖上的不同,而不是在本性和種類上,也不是在實際上。——大衛不殺掃羅及其下屬這件事對我們殺君王幫手沒有指導作用(這裏不考慮自衛問題)這是兩迴事。
問三十二聖經能否證明自衛戰爭的閤法性,考慮大衛、以利沙、八十勇士抵抗烏西雅等事件?
大衛有保障地興起軍隊進行自衛,抗拒他的王掃羅之不義暴行。——大衛並沒有侵暴掃羅和他的部下,無意建立專製獨裁政府,顛覆法律與宗教,滅絕那些敬拜以色列的神與反對偶像的人,而僅僅在追捕一個人;這與蘇格蘭和英格蘭當下的情況差異極大。——大衛事件不是特彆事件。——以利沙的抗拒錶明自衛戰爭是有保障的。——八十祭司勇士對烏西雅的抵抗也證明瞭這點。——以色列民對約拿單的營救也屬同樣事件。——立拿人的背叛亦是如此。——約押毀城是要取叛徒示巴首級;亞比利城自衛而抵抗大衛的將軍約押。
問三十三《羅馬書》(13:1)有沒有反對自衛的閤法性?
君王有不同界定,《羅馬書》第十三章。——對《羅馬書》第十三章經文的討論。
問三十四保皇黨是否令人信服地證明自衛戰爭之非法性?
答復保皇黨的反對意見。——《齣埃及記》(22:28)“不可毀謗神”等經文的闡釋。——《傳道書》(10:20)。——《傳道書》(8:3—4):“王的話本有權力”等。——《使徒行傳》(23:3)“你這粉飾的牆,神要打你!”等。——保羅時代的皇帝依據他們的法律並非絕對的。——對“我們沒有自衛抵抗的實例,先知也從未抱怨過君王之不抵抗”等說法的迴答。——先知譴責士師(審判者)(法官)時,譴責過不抵抗之罪,他們不為被壓迫者行審判。——猶太人臣服侵略暴君尼布甲尼撒,這不能說明我們要順服暴政。——基督對愷撒之順服與自衛戰爭無關。
問三十五早期教會殉道士的受難是否是對自衛戰爭之閤法性的否定?
德爾圖良既沒有在我們的立場上,也沒有在保皇黨的立場上來談論該問題。
問三十六戰爭權力是否僅屬於君王?
下級法官之權柄並不亞於君王之權柄。——人民當行仁慈,也應當抵禦外敵以保衛自己,教會與後代,即使君王禁止他們如此行。——現今,對於蘇格蘭和英格蘭國傢來說逃跑是非法的,神的法要求人民保衛自己的國傢。——國會權力是君王之上的原權力。
問三十七蘇格蘭人民幫助在英格蘭受壓迫的弟兄、國會以及新教徒反抗教皇主義者與教士是否閤法?現在,他們武裝起來抵抗他們,殺死他們,且阻止本該由英格蘭王阻止的天主教的建立,這是否閤法?
幫助相鄰的國傢與民族是閤法的,對此有不同看法。——埃及的法律懲罰那些不幫助受壓迫者的人。
問三十八君主製是否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君主製是否是最好的政府有不同看法;這些看法各有優缺點。——絕對君主製是最壞的政府。沒有權力作惡比有權利作惡要好些。——混閤體是最好的政府。——君王與國會都沒有反對法律與理性之權力。
問三十九君王究竟有沒有法律之上的特權?或者,這種特權就是“最高司法權”(jura majestatis)?
三重意義上的最高權力。——何為“最高司法權”。——君王並不齣於他們的絕對權力而授譽;授譽是根據法律許可、正義以及詳查。——關於王的法律(《撒母耳記上》8:9—11)。——王與法官之彆。——君王的法律(《撒母耳記上》8:9—11)沒有許可法,如離婚法。——君王對臣民之財産有何樣的管轄權。
問四十人民是否有在君王之上的權力?這權力是否以君王之誓言,他立的約或其他方式確立?
依君王之契約與承諾,人民有君王之上的權力。——如契約與承諾遭到破壞,就會有法律上的聯製,即使不是事實上的。——沒有上下級關係的地方可以相互懲罰。——阿尼索斯所論的三種契約。——宣誓為王和被人民接受為王,此王非彼王。——法蘭西王的誓約。——鬍果?格勞秀斯的人民可控告、懲罰或廢黜王的七種情況。——君王乃國傢之尊貴器皿,四個基礎。——盟約有其附屬的誓約。——在契約中,王不過是在契約中的一個個體。——王權直接來自神,並由人民賦予君王。
問四十一在閤法性防衛問題上,這位教士是否把我們捆綁於耶穌會教義?
最高統治權就其原始和根本意義而言在人民那裏,此乃本源;教父、古代博士、知名聖人、律師等在耶穌會士與教士齣世前就這麼教導瞭。——這位教士認為教皇是基督的代理人。——耶穌會關於王的說法。——我們的教義認為君王不是人民的代理人,這僅是這位教士的汙衊。——這位教士將擁有權利對基督教會行世間最血腥之暴行,這本質上就是王權。
問四十二所有基督徒的王是否都依賴於基督?並可被稱為基督的代理人?
神為何要在他之下設一個代理人,而非中保。——王並非教會的頭。——如君王是那個代理人,他就是次中保,次救贖者,替我們嚮神獻祭的次祭司。——君王不是混閤性的人。——教士否認君王要順服福音。——君王不能依王者特權來指定對神崇拜的宗教慶典與人類儀式。——這位教士給瞭君王一種最高的、獨立的、任意的統治教會之權力。——在各種方式上,在教會事務與民事事務上,君王順服教會與教會順服君王的互換,這是再荒唐不過瞭,就像是說,亞倫的祭司教導並譴責那成瞭暴君亞哈的摩西;或摩西懲罰那變成頑固拜偶者的亞倫。
問四十三蘇格蘭王是否成瞭一位絕對君王,擁有在國會與法律之上的特權?蘇格蘭的法律、君王在加冕儀式上的誓言、君王信仰的宣誓等都會給齣否定答案。
依據蘇格蘭古代與現代的基本法與決議,國會之一貫實踐,蘇格蘭王在國會之下。——蘇格蘭王在其加冕儀式上的誓言。——基於詹姆士六世的個人品質給予他的虛假的絕對權力,這不能成為蘇格蘭王擁有絕對權力的根據。——依法律與慣例而産生的蘇格蘭王居於法律與國會之下,這也證明瞭選王之基本法,這從大部分曆史學傢與蘇格蘭國會之決議能證實。——加冕誓約。——詹姆士六世在其加冕禮上宣誓,並在《詹姆士六世國會第一次會議》等處得到確認等。——君王如何在所有案件中是最高法官。——蘇格蘭國會之權力。——蘇格蘭教會之信條,得到屢次國會決議之授權;在最高執政官受到邪惡諫臣之誤導時,這給瞭所有改革教會之自衛戰爭的確切閤法性。——這一點在其他改革教會信條中證明瞭。——《羅馬書》第十三章,如我們的信條所解釋那樣。——不僅僅撒剋遜的信條(如天特主教會議所顯示的)還有瑞士、法蘭西、英格蘭、波西米亞等地信條都如此證明瞭。——威廉?羅德(William Laud)等教士是蘇格蘭、英格蘭、愛爾蘭三國之國會、人民和基本法的敵人。——蘇格蘭國會為規範與限製王權,並為其設立界限。——蘇格蘭王在國會之下,無權否定國會之決議。
問四十四對上述理論的大緻概括;另外,簡短的迴答一些散落的問題。前麵的學說一般來說可以不那麼嚴格地歸為二十二個問題。
君主製與其他政府形式之比較。——王權如何符閤本性。——執政官之為執政官如何符閤本性。——絕對性如何不是神的榮耀之光。——不能因為基督與其門徒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抗拒,就說抗拒是非法的。——加冕禮並非(神聖)儀式。——人可限製他們不曾給予的權力。——國傢不應該是年幼者或小學生。——相較於受托人、奴僕與孩子對他們的長者而言,臣民不能受他們的王更多的約束。——被動服從是否違背本性。——烏西雅是否被拉下瞭王位。——白癡與小孩不是完全的王;小孩隻是在未來意義上可以為王。——否定在非法事情上的被動服從(且沒有對王不敬)甚於否定在同一件事上的積極順服。——君王不得齣賣或變賣他領土的任何部分。——在某些情況下,人民可在無君王同意下召集會議。——在何種意義上,人民當償還君王之債務。——補貼國傢應得的,而非君王的。——海洋、港口、城堡、民兵、傳媒等如何屬於君王,又如何屬於國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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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