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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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撒母耳•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 出品人: 页数:448 译者:李勇 译 出版时间:2013-10-1 价格:59.00 装帧: isbn号码:9787309100389 丛书系列:西方经济社会思想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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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撒母耳•卢瑟福最重要的著作,此书深刻揭示了西欧和北美近现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

《时光的褶皱》 这是一本关于历史深处的回响,关于那些被时光无情磨蚀,却又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重新鲜活起来的细微之处的书。它不是宏大叙事的编年史,也不是对某位帝王将相功过是非的评断,而是聚焦于那些构成历史肌理的、常常被忽略的角落——一封来自前线的士兵家书,一份记录日常交易的账簿,一段流传在民间久远的神话,甚至是一枚在泥土中沉睡了千年的铜币。 作者以一种近乎考古学家的耐心和艺术家的敏锐,从浩如烟海的史料中精心打捞出这些碎片化的信息,并以生动细腻的笔触将它们重新编织。你将跟随作者的脚步,穿越到古代集市的喧嚣,感受市井小民的喜怒哀乐;你将潜入帝王宫廷的密室,窥探权力游戏背后人性最真实的轨迹;你甚至会踏上遥远的丝绸之路,聆听驼铃声中东西方文明碰撞的余音。 《时光的褶皱》并非要告诉你“发生了什么”,而是要让你“感知什么”。它试图揭示的是,在那些被记载下来的辉煌与动荡之下,是无数普通人的生活,是他们朴素的愿望,是他们平凡的坚持。通过对这些日常细节的深入挖掘,本书将展现一个更立体、更鲜活的历史图景。你会发现,历史并非是遥不可及的史书,而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由无数个“当下”堆叠而成的生命旅程。 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阅读历史的方式:从微观之处洞察宏观,从点滴之中触摸时代。它鼓励读者质疑那些被奉为圭臬的结论,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历史的真相。每一次翻阅,都可能带来一次全新的发现,一次与过去的深度对话。 内容预览: 卷一:尘封的低语 第一章:无名的笔触:作者将带你走进一个古老村庄的档案库,那里存放着历代族谱、土地契约和村民间的信件。通过解读这些泛黄的纸张,你可以看到一个家族的兴衰,一个村庄的变迁,以及那些隐藏在平凡生活中的动人故事。比如,一位农妇如何在丈夫远行后独自撑起家业,一位年轻的匠人如何在父辈的基础上改良了某种工具,以及一段跨越阶级的禁忌之恋是如何被悄悄记录在家族信件的字里行间。 第二章:市场的回声:本书将深入描绘古代市集的热闹景象,但视角并非集中在那些权贵大人物的交易,而是聚焦于普通商贩的经营之道,他们如何讨价还价,如何处理货物,如何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作者会细致描写一件物品从生产者手中到消费者手中的整个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蕴含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规律。例如,一袋食盐的流通,可能串联起沿海的渔民、内陆的食盐商人以及最终购买它的普通家庭,展现出复杂的社会网络。 第三章:歌谣与传说:民间流传的歌谣和传说,往往是历史最纯粹的载体。作者将搜集整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歌谣,分析其背后的历史事件、社会习俗和人们的情感寄托。你会了解到,一首欢快的劳动号子可能蕴含着对丰收的祈愿,一段哀伤的爱情曲折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对婚姻的束缚,而一个关于英雄的传说,则折射出人们对美好品质的向往。 卷二:无声的见证 第四章:器物的低语:本书将探讨那些流传下来的古代器物,它们不仅仅是冰冷的物件,更是承载着时代记忆的活化石。作者将从一件陶罐、一把铜剑、一幅刺绣中解读出当时的工艺水平、审美情趣、生活方式乃至战争的痕迹。例如,一个纹饰精美的青铜鼎,不仅是祭祀的礼器,也可能透露出当时金属冶炼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上雕刻的图案可能隐藏着某种宗教信仰或政治象征。 第五章:建筑的呼吸:古老的建筑,无论是宏伟的宫殿还是朴素的民居,都记录着时代的变迁。本书将从建筑的材料、结构、布局以及装饰等方面,分析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文化影响。你将了解到,一处古老城墙的建造方式,可能反映出当时的军事防御策略;一座寺庙的布局,则可能体现出宗教思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一间普通的民居,则能展现出家庭结构和社会等级的微妙差异。 第六章:地图之外的旅程:本书将带领读者走进那些在地图上难以寻觅的旅者,他们的足迹遍布山川河流,他们的经历鲜为人知,但却构成了历史长河中不可或缺的浪花。作者将通过文献记载、口述历史以及考古发现,重现这些旅者的冒险、探索和文化交流。比如,一位僧侣为求取真经跋涉千里,一位商人为了寻找稀有商品穿越沙漠,甚至是一位流亡者如何在异乡建立新的生活,都将以充满细节的笔触呈现。 《时光的褶皱》是一次深入历史肌理的旅行,它不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是邀请你一同去发现。在这本书中,你将不再是旁观者,而是成为那个与古人一同呼吸、一同感受的同行者。

作者简介

撒母耳•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1600-1661),英国17世纪神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曾受命于苏格兰长老教会而出任圣安德鲁大学的神学教授,亦是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苏格兰委员,是与加尔文、诺克斯等齐名的基督新教思想家。

目录信息

序:撒母耳•卢瑟福的一生
作者序言
问一政府是否由神的律法来确立?
政府如何源于神。——民事权力的基础直接来自神。
问二政府是否授权于本性之律?
公民社会在根本上(in radice)是本性的,在方式上(in modo)是自愿的。——政府权力与由如此这般的行政官员掌管的政府权力,两者是不同的。——公民顺服在形式上并非出于本性之律。——我们接受法律裁判并非一开始就是本性的。——有统治者的政府,此乃第二自然法。——家族统治与政治之差异。——统治者之政府属于第二自然法;家族统治与公民政府的不同。——公民政府是本性的结果。
问三王权与政府形式是否来自神?
从四个方面的理解君王来自神。——王权受神圣制度的保障。——三种政府形式在分类上与在本质上都是没有差别。——每一种形式都来源于神。——政府如何是人的制度《彼得前书》2:13。和合本译文:“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
问四君王是否独一地、直接地来自神?而非来自人民?
君王如何来自神,又如何来自人民。——王权以三种方式存于民。——王权如何从根本上存于民。——人民立王。——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来自神。——政府如何是人定的。——人民造就了王。——造王与选王并无区别。——大卫形式上不是王,因他是神膏的。
问五是否那位著《基督教国王的神圣王权》的教士“这位教士”指的是马克斯韦尔。关于此人,前面注释中有介绍。已然证实了神就是君权的直接设立者?且王不是民众所能选立的?
在抽象意义上,王者这个职分直接出自神,但是,王由民造。——在选立王这件事上,人民不仅仅是默许,而是采取了实际行动。——立何人为王由民作主。——神以某种特殊方式立王,但不能由此推出,立王与民无关。——《箴言》(8:15)和合本译文:“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表明王由民立。——尼布甲尼撒参阅:《列王纪下》,第24章。,以及其他异教王,他们在犹大国中没有从神而来王者头衔。这和他们在其他王国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问六鉴于神的统治及其对戴王冠之人的指定,君王是否彻底地来自神?除由人民在形式上确认之外,与人民完全无关?
神不会在一种纯粹特定动作中规定政府形式,但会认可某种形式。——最高统治权并非仅仅来自民意承认。——虽然神在立王上会给予特别恩典,但不能因此推出民不立王。——这位教士仅仅在大卫、所罗门、耶稣基督等事件上对预言的分析是正确的,如同对那些亵渎的异教王的分析一样。——这位教士把所有异教王都等同于受拯救之恩的圣洁油膏中的君主了。
问七这位教皇主义教士是否在理性上证明了王的选立与最后确定都与人民无关?
君王之个人美德并非神所立制度和任命的唯一理由。——最高统治权什么情况下为民所有,什么情况没有。——社会没有将他们的权利与自由交给统治者,包括他们积极行事、消极受难、暴力抵抗等权力。——在民唾弃王时,神松开和君王的纽带。这是对这位教士的驳斥:神是间接地、非直接地给予和拿掉王权的。——人民对君王与统治者之臣服即有天然因素也有自愿因素;兽类与万物对人之屈服纯属自愿行为。——对《创世记》第九章五节的“流你们血的人”等经文的讨论。
问八这位教士是否以理性之力证明了人民不能掌管任何统治权力?
任何社会都有积极与消极之统治权力。——民众政府并非所有人都是统治者的政府。——从本性来讲,人民对三种政府形式平等,他们并不天然地居于某种政府之下。——这位教士否认他的父教皇是敌基督者。——由人民选出的坏王并不能证明我们错了,因人的恶性,由神选出的王也有坏的。——这位教士谴责查理认可了苏格兰现在改革的所有进程。——最高法官乃是神的恩典显著表达,不会妨碍民立君王。——在立王上,民非消极因素,如洗礼的水一样,乃是恩典给予之行动。
问九最高统治权来自人民,并依然以某种形式留在人民那里,在必要情况下,人民可以收回这一权力,这是否可能?
人民如何顺服于君权。——暴君权力不出自神。——人民不可能放弃本性的自卫权力。——国会的权力。国会拥有君王之上的权力。——法官与君王之区别。——人民可以收回他们的权力,并非因为他们不会犯错,乃是因为他们无法坦然地毁灭他们自己,而某人会这样做。——犹太最高法院没有惩罚大卫、巴示拔、雅各等人,这仅仅是历史事实,而非法律。——受造物都有顺服之本性,政府也必是天然的;而对这种或那种政府形式的选择则出于自愿。
问十王室出生是否就等同于有了神圣的膏礼?
八个论证。——王权不能父传子。任何家族或个人都可被选为王,但这头衔对两者来说都是有条件的。神对大卫家的特殊应许(《诗篇》89)不能成为以出生定王位的基础。——如果神以出生来定王位,那么,以征服得到王位的王者头衔就必定是非法的。——保皇党宣扬征服是王冠上的合法头衔,这已清楚地表明他们对查理及其王室的背叛。——只有财产,而非荣誉与王权,能由父传子。——暴力征服不能规定被征服民族从良心上视这征服者为合法的王。——纯粹的王室出生不如神圣膏礼重要,没有人民的选举,不能立任何人为王。——如某人因其出生而继承了国家,那他就可以把国家卖了。——王冠是国家的继承财产,而非现任君王或上任君王所有的遗产。——以出生定王位是以色列的一个特有现象。——选一个家族坐王位,这从原初目的上解决人民自由选举的问题。——选一个家族坐王位是合法的。
问十一是一个生而为王者有资格为王,还是一个由人民自由选举而成王的人更有资格为王?
选举产生的王更接近最初的王(《申命记》17)。——如人民可限制君王,他们就可限制王的权力。——社会没有惩罚自己的正式权力。——从几个方面考量,世袭的王比选出的王是好还是坏。
问十二国家是否能以征服之名合法易手?
征服有两重意义上的权力。——征服后得到了人民的同意,它就变成一种合法的头衔。——对我们而言,征服并不能代表神的认可意志。——纯粹的暴力压制与统治行为相反。——嗜血征服者非受佑之人,不能仅凭自己而成王。——强势之力量不等于法律与理性。——父亲不能让出未出生子女之自由。——为父之人对子女没有生杀大权。以色列与大卫对迦南人、亚扪人等的征服如不是在神圣应许之下,便是非法的。
问十三王室权威是否来自本性?这如何可能?论“人人生而自由”以及君权如何与本性相对立。
七种上下关系。——生死大权只能来自明文法律。——先在之统治权与结果性的统治权。——君臣关系非天然关系。——人生而居于政治关系中。——奴隶制度违背本性的四种理由。——从民事顺服来讲,人生而自由(不考虑本性关系,如孩子与妻子对父母与丈夫的关系)对其论证的七个观点。——政治统治如何是必要的,又如何是符合本性的。——父母奴役孩子属反自愿行为。
问十四立某人为王是有条件的还是绝对的?是否有使君王和臣民都受约束的契约?
如保皇党所宣扬,君王对人民负有本性义务,而非民事义务。——圣经与理性告诉我们,君王受契约之民事性的捆绑,证明它的八个论点。——如没有契约条件,契约一方将永远不能进入契约;如契约条件不被履行,契约的另一方也就可以脱离契约。——人民与各首领都有义务在其位置上维持公正与信仰,与君王同。——只要君王将假信仰强加给人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等于没有王。——契约给君王与人民一种相互性的强制权力,即使这世上没有他们之上的人来强迫他们履行其职责,但他们相互强制。——契约不仅约束君王如何做人,还约束他如何做王。——偶尔的几件暴政行为不会剥夺王权。——即使没有明文契约(尚未获得认可)仍然有王职之本分对君王加以约束;这是本性的、默认的、隐含的契约。——如君王是被造的绝对王,这显然违背圣经与王职本分。——人民是作为典押品给予君王的,并非是可任由君王处置的私人物品。——如没有契约使君王受制于民,君王便不能行买、卖、借等事。——犹大人的誓约(《历代志下》15)约束了君王。
问十五王是否是那唯一的父,还是类推出来的父?还是只能部分地被称为父?
亚当不因是父亲而统治全世界。——君王如父,仅是一种不恰当的隐喻;对此的八点论证。
问十六因为他是王,就可以对人与物的占有与霸占?
君王不拥有对民众的主人式统治权;民众并非君王之仆人。四点论证。——君王之于人民不是对理性动物的统治。——君王不能像处理自己财物那样放弃他的国家和人民。——因暴力而放弃自由是没有约束力的——无知放弃,就其乃非自愿行为而言,没有约束力。——民众财产不属于君王。八点论证。——说民众财产属于君王的四种含义。
问十七王是否是固有的受托人?是否拥有作为导师、丈夫、赞助人、牧师、首领、父亲等的管理权而非主人般的统治权?
君王是教导者而非父亲。——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说,自由社群成员都不能被合适地称为年幼者与小学生。——君权也能等同于婚姻里的夫权。——君王是监护人和仆人。——王权唯独来自神(从内在关系和终极意义上看,并非谈论它的运用)。——无论是在客观意义上,还是在主观意义上,君王都是人民的仆人。——实际上,神与人民在同一行为中选立君王。——仅在隐喻意义上,君王才是人民的头,而非实质意义上,也非在单独意义上。六点证明。——他仅有受托之权力。
问十八王的法律是什么?他的权力又有哪些?
巴克利笔下的王权与王职差别巨大。——何为“君王样子”?从古代、现代、新教和天主教的释经家说起。——哭喊(《撒母耳记上》8)对暴君不是必要的补救,在耐心与信心中的祷告也不是。——对暴君的抵抗与耐心忍受并不矛盾。——王法并非一种许可法,如离婚法。——王法(《撒母耳记上》12:2—24)不等于暴君之法。
问十九王的尊严与权力是否都在人民之上?
在何种意义上,君王在人民之上;在何种意义上,人民在君王之上。——工具次于目的如何为真。——君王次于人民。——教会之为教会比王之为王卓越。——君王是神给人民的礼物,人民肯定比礼物有价值。——人民是不朽的,君王是可死的。——君王仅是王国之工具,而非王国之目的或创造者。工具的两种必要区分。——如没有罪,就没有王。——君王当为他的子民奉献生命。——贯彻始终的原因要比结果重要。——人民比君王重要。——即使人民不可能限制王权,他们必须给予王权。——人民在一种行为中立王,四点论证。——即使承认神直接立王,也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只有神才能废王。——人民指定在他们之上的王,这就保留了立王的原权力。——工具次于目的,君王作为王是一种工具。——作为工具之王,同时作为人,是在人民之下的。——发誓不自卫等于发誓自杀。——不能让渡的权力;人民不能将其全部权力不可回收地给君王。——人民保留收回已经给予国会的权力,若它被滥用。——当普通司法被腐蚀时,苏格兰议会法庭就是合法的了。——人民之原权力衍生王权。——君王是受托人,是一个终身租客,而不是一个主人或继承人。——最高统治权如何居于人民。——生死大权如何在民众那里。——没有统治者的社会依然是一个政治有机体。——法官与神类似。
问二十下级法官本质上是否是法官?是否与君王一样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他们只是君王的部下和代理人吗?
下级法官与君王一样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下级法官的良心直接顺服于神,而非王,即使君王发出相反的命令也无用;如世间的王要他离开,他不会执行审判,也不会只是有条件地解救那受压迫之人;无论君王愿意与否,他都会顺服那万王之王。——下级法官是国家的佣人,而非王的佣人。——君王不能作为个人并以自己的善意设立法官;但他可以王者之公正行为,指派下级法官,借着他从人民那里得来的权力;是人民立他为最高法官。——君王任命下级法官不受原权力的阻碍;而这些下级法官在本质上与任命他们的君王也一样,君王之任命的权力从人民那里借来的。——以色列的法官与以色列的王的区别非本质性的。贵族制与君主制一样符合本性,同为正当之统治形式。——下级法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君王,但只是在执行(in fieri)上,而不是本质事实(facto esse)上。——国会源起于君王,但法官不是。——君王不能立或废法官。——无世袭之法官。——下级法官比君王更具必要性。
问二十一人民与国会在国家中拥有怎样的权力?又拥有哪些在君王之上的权力?
神指派长老为法官。——国会在君王缺席时可以召集和审判。——国会本质上是法官,他们既在良心上并不依赖君王之特别指示而给出判决,也不匆忙判决(不在早上审判)。——不义之审判等于无审判,甚至是犯罪。——国会和君王协助法官,不仅仅是建议者;十一点论证。——下级法官不是君王的信使与专员,他们是公共管理者。——古犹太人的君主制是混合型的。——法律的执行权更多地属于君王,而法律的立法权更多地在国会那里。
问二十二君王的权力是绝对的吗?是否依赖或受限于神最初立王的模式?
保皇党宣称王权是绝对的,如奥斯曼土耳其王。——君王不享有绝对之权力。九点论证。——为何君王是活的法律。——作恶之权力不从神而来。——保皇党承认作恶之权力非来自神,但对人实施惩罚这样的作恶之权则由神而来。——如果君王在神的设立上是绝对的,则君王在最初意义(actu primo)上就是瘟疫,而人民就是奴隶。——王权之绝对性有悖正义、和平、理性与法律。——也违背了君王之作为弟兄的关系。——一个被迫害的落难女子可以抵制王。——绝对的君王一开始就暴露了他的暴君身份。
问二十三君王是否有王室特权?是否有法律上特赦权力?其他一些反对绝对君主的理由。
特权可从两方面来理解。——法律之上的特权是无限权力的装饰。——三重内涵:1.权力;2.公义;3.恩惠。——纯粹的恩惠行为也可能是流血的行为。——巴比伦王的誓言不能以他那绝对权力之命令捆绑犹大的子民。——绝对君王在残酷行为上也是绝对的,与恩泽行为相同。——仆人不会被禁止自卫(《彼得前书》2:18—19)。——君王仅仅在物质上是国会的主,而非形式上的主。——不完全遏制君王的理由是让他们远离暴行。——君王有足够权力去行善,但没有绝对权力去作恶。——流无辜之人血的权力不在神所给予的王权之内。——因为君王是公共人物,所以他缺乏许多臣民所拥有的特权。
问二十四在人民与法律面前,君王有何样的权力?如何区别君王与暴君?
人类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惩罚性的。——君王不能独一地享有所有这些权力。——君王是否在国会之上审判国会?——君王对国会的附属关系与协调关系并存。——三种形式的政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说其中一种占主导地位,完全没有其他两种形式的参与。——为王者不能犯错;但君王总会犯错,因而他不是神和本性想要的压迫解救者。——在必要的法庭上,人民可审判王。——如暴君显而易见,人类法律不能对此含糊其辞。——整个民族、教会与信仰比个人更需要得到保障。——法律关于君王的制约必须是强制性的,而人民需要道德约束。——在绝对意义上宣誓为王,作为誓言,它是非法的,因而没有义务约束。
问二十五最高法律在君王之上有何强制力量?人民安全法称为“人民福利”。
人民之安危比君王重要;君王需要寻求百姓的益处,而非自己的益处。——保皇党要的不是王,而是暴君。——君王之安全如何等同于百姓之安全。——出于人民之安全,君王可以打破法律之条文与表述的字面要求。——君王在法律和理性之上的权力,与在爱尔兰和英格兰流无辜人之血,两者不可比较。——独裁者之权力不能引证任何法律之上的特权。
问二十六君王是否在法律之上?
从四个方面讲,法律都在王之上。1.在立宪上;2.在方向上;3.在权限上;4.在联制(相互制约)上。——在何种意义上君王有全权。——君王在道德律法之下;在基本法之下;不在他自己强加的惩罚之下,并非其地位高贵,而是实际上彼此不相容。——君王能否以及如何惩罚自己。——君王如违法以极恶之方式行事,那他就在法律的联制下,七点证明。——加冕君王是认定他为正义之王,若后来证明他是暴君,则加冕是有条件的,出于无知,并且出于非自愿,因而在法律上不负有义务。——保皇主义者承认可以对暴君免冠。——人民如何是主权的宝座——讨论《诗篇》第五十一章,“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等。——谈谈以色列不对法老用兵。——犹大不在居鲁士下自行解救。——没有君王同意的约之合法性。
问二十七君王是否是律法独一、最高、最终的解释者?
他不是法律最高与独断的阐释者。——他的意愿亦非法律本义。——他也不是法律之独一和唯一的司法阐释者。
问二十八为正当抵御君王的嗜血使者,臣民和国会为此兴起的战争是否合法?
问题的性质。——如君王是绝对的,则高级法官可审判下级法官,视之为犯错者而非法官。——就制度的神圣性而言,限制法官权力的约都属非法。——抵抗在一些情况下是合法的。——自卫战争之合法性的六点论证。——其他相关问题。
问二十九在自卫战争中,能否对君王这个人作如下区分:作为一个人,对百姓实施恶毒的暴政;作为君王,拥有来自神与人民的王权?
具体上的君王人格与抽象意义上的王者职分,两者合二为一,对君王合法使用其权力的辨析(《罗马书》13)。——非正义的命令并不因此造就更高权力。——可以抗拒作为个人的君王,但不能抗拒王位,十四点论证。——答复保皇党和教士的反对意见。——这场争辩中所说的君王人格和其抽象意义上的王位是什么意思;我们并不排斥具体中的人格与王职的统一性,我们仅指滥用权力之个人;我们可以依据圣经杀死作为个人的某人,但爱他如儿子、父亲、妻子。——我们为法律顺服王,而非为王而顺服法律。——丧失习惯性的忠诚与丧失实际上的忠诚,两者的区别。——《约翰福音》(19:10)彼拉多钉死基督之权力并非从神而来的法律权力,六个论证反驳保皇党。
问三十消极顺服是否是一种手段,其中我们所依据的是神圣诫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是抵抗?
《彼得前书》(2:18)讨论。——耐心忍受伤害和抵抗伤害在同一人中并存。——基督在许多事上的不抵抗都是稀少的与非凡的,且不是对我们的指导原则。——我们领受苦难要么只是相对的,如宁愿选择受难也不愿否认真理;要么只是一种态度,如耐心忍受。——在法律规定的自卫行为中,剥夺对方性命或冒犯对方行为都不算谋杀。——相较于生命,我们对财富与肢体有较大支配权(截肢除外;截肢是小死)。——关于非自卫的误杀。——自卫战争不可能不冒犯人。——自卫性战争与侵犯性战争。——逃跑是抵抗。
问三十一从神的律法与本性之律角度看,以暴制暴的自卫是否合法?
人之自卫是本性的,但方法必须是理性与正义的。——自卫之方式。——自卫中的暴力再侵犯是最后的补救。——在发生宗教迫害时,一个民族实际上是不可能逃跑的;因此,他们可以自卫地抵抗。——保护生命与下级目标。——在自卫没有紧迫性的情况下,我们能让自己做再侵犯行为,同样理由,大卫不会在扫罗睡觉时或在山洞中杀他。——大卫不杀扫罗因扫罗是神所膏的。——可以抗拒那不纯洁、无名义、缺良心等的君王。——从普遍本性和特殊本性看自卫的合法性,多个论证。——法理学家的说明。——自爱,爱邻居的尺度,要求自卫。——本性使人成为自己的法官与执政官,执政官缺席时,可采用暴力。——自卫如何是合法的。——君王车舆开进这两个国家意味着什么,自卫战争的充足理由。——自卫战争与侵犯性战争在事件和意图上的不同,而不是在本性和种类上,也不是在实际上。——大卫不杀扫罗及其下属这件事对我们杀君王帮手没有指导作用(这里不考虑自卫问题)这是两回事。
问三十二圣经能否证明自卫战争的合法性,考虑大卫、以利沙、八十勇士抵抗乌西雅等事件?
大卫有保障地兴起军队进行自卫,抗拒他的王扫罗之不义暴行。——大卫并没有侵暴扫罗和他的部下,无意建立专制独裁政府,颠覆法律与宗教,灭绝那些敬拜以色列的神与反对偶像的人,而仅仅在追捕一个人;这与苏格兰和英格兰当下的情况差异极大。——大卫事件不是特别事件。——以利沙的抗拒表明自卫战争是有保障的。——八十祭司勇士对乌西雅的抵抗也证明了这点。——以色列民对约拿单的营救也属同样事件。——立拿人的背叛亦是如此。——约押毁城是要取叛徒示巴首级;亚比利城自卫而抵抗大卫的将军约押。
问三十三《罗马书》(13:1)有没有反对自卫的合法性?
君王有不同界定,《罗马书》第十三章。——对《罗马书》第十三章经文的讨论。
问三十四保皇党是否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卫战争之非法性?
答复保皇党的反对意见。——《出埃及记》(22:28)“不可毁谤神”等经文的阐释。——《传道书》(10:20)。——《传道书》(8:3—4):“王的话本有权力”等。——《使徒行传》(23:3)“你这粉饰的墙,神要打你!”等。——保罗时代的皇帝依据他们的法律并非绝对的。——对“我们没有自卫抵抗的实例,先知也从未抱怨过君王之不抵抗”等说法的回答。——先知谴责士师(审判者)(法官)时,谴责过不抵抗之罪,他们不为被压迫者行审判。——犹太人臣服侵略暴君尼布甲尼撒,这不能说明我们要顺服暴政。——基督对恺撒之顺服与自卫战争无关。
问三十五早期教会殉道士的受难是否是对自卫战争之合法性的否定?
德尔图良既没有在我们的立场上,也没有在保皇党的立场上来谈论该问题。
问三十六战争权力是否仅属于君王?
下级法官之权柄并不亚于君王之权柄。——人民当行仁慈,也应当抵御外敌以保卫自己,教会与后代,即使君王禁止他们如此行。——现今,对于苏格兰和英格兰国家来说逃跑是非法的,神的法要求人民保卫自己的国家。——国会权力是君王之上的原权力。
问三十七苏格兰人民帮助在英格兰受压迫的弟兄、国会以及新教徒反抗教皇主义者与教士是否合法?现在,他们武装起来抵抗他们,杀死他们,且阻止本该由英格兰王阻止的天主教的建立,这是否合法?
帮助相邻的国家与民族是合法的,对此有不同看法。——埃及的法律惩罚那些不帮助受压迫者的人。
问三十八君主制是否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君主制是否是最好的政府有不同看法;这些看法各有优缺点。——绝对君主制是最坏的政府。没有权力作恶比有权利作恶要好些。——混合体是最好的政府。——君王与国会都没有反对法律与理性之权力。
问三十九君王究竟有没有法律之上的特权?或者,这种特权就是“最高司法权”(jura majestatis)?
三重意义上的最高权力。——何为“最高司法权”。——君王并不出于他们的绝对权力而授誉;授誉是根据法律许可、正义以及详查。——关于王的法律(《撒母耳记上》8:9—11)。——王与法官之别。——君王的法律(《撒母耳记上》8:9—11)没有许可法,如离婚法。——君王对臣民之财产有何样的管辖权。
问四十人民是否有在君王之上的权力?这权力是否以君王之誓言,他立的约或其他方式确立?
依君王之契约与承诺,人民有君王之上的权力。——如契约与承诺遭到破坏,就会有法律上的联制,即使不是事实上的。——没有上下级关系的地方可以相互惩罚。——阿尼索斯所论的三种契约。——宣誓为王和被人民接受为王,此王非彼王。——法兰西王的誓约。——胡果?格劳秀斯的人民可控告、惩罚或废黜王的七种情况。——君王乃国家之尊贵器皿,四个基础。——盟约有其附属的誓约。——在契约中,王不过是在契约中的一个个体。——王权直接来自神,并由人民赋予君王。
问四十一在合法性防卫问题上,这位教士是否把我们捆绑于耶稣会教义?
最高统治权就其原始和根本意义而言在人民那里,此乃本源;教父、古代博士、知名圣人、律师等在耶稣会士与教士出世前就这么教导了。——这位教士认为教皇是基督的代理人。——耶稣会关于王的说法。——我们的教义认为君王不是人民的代理人,这仅是这位教士的污蔑。——这位教士将拥有权利对基督教会行世间最血腥之暴行,这本质上就是王权。
问四十二所有基督徒的王是否都依赖于基督?并可被称为基督的代理人?
神为何要在他之下设一个代理人,而非中保。——王并非教会的头。——如君王是那个代理人,他就是次中保,次救赎者,替我们向神献祭的次祭司。——君王不是混合性的人。——教士否认君王要顺服福音。——君王不能依王者特权来指定对神崇拜的宗教庆典与人类仪式。——这位教士给了君王一种最高的、独立的、任意的统治教会之权力。——在各种方式上,在教会事务与民事事务上,君王顺服教会与教会顺服君王的互换,这是再荒唐不过了,就像是说,亚伦的祭司教导并谴责那成了暴君亚哈的摩西;或摩西惩罚那变成顽固拜偶者的亚伦。
问四十三苏格兰王是否成了一位绝对君王,拥有在国会与法律之上的特权?苏格兰的法律、君王在加冕仪式上的誓言、君王信仰的宣誓等都会给出否定答案。
依据苏格兰古代与现代的基本法与决议,国会之一贯实践,苏格兰王在国会之下。——苏格兰王在其加冕仪式上的誓言。——基于詹姆士六世的个人品质给予他的虚假的绝对权力,这不能成为苏格兰王拥有绝对权力的根据。——依法律与惯例而产生的苏格兰王居于法律与国会之下,这也证明了选王之基本法,这从大部分历史学家与苏格兰国会之决议能证实。——加冕誓约。——詹姆士六世在其加冕礼上宣誓,并在《詹姆士六世国会第一次会议》等处得到确认等。——君王如何在所有案件中是最高法官。——苏格兰国会之权力。——苏格兰教会之信条,得到屡次国会决议之授权;在最高执政官受到邪恶谏臣之误导时,这给了所有改革教会之自卫战争的确切合法性。——这一点在其他改革教会信条中证明了。——《罗马书》第十三章,如我们的信条所解释那样。——不仅仅撒克逊的信条(如天特主教会议所显示的)还有瑞士、法兰西、英格兰、波西米亚等地信条都如此证明了。——威廉?罗德(William Laud)等教士是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三国之国会、人民和基本法的敌人。——苏格兰国会为规范与限制王权,并为其设立界限。——苏格兰王在国会之下,无权否定国会之决议。
问四十四对上述理论的大致概括;另外,简短的回答一些散落的问题。前面的学说一般来说可以不那么严格地归为二十二个问题。
君主制与其他政府形式之比较。——王权如何符合本性。——执政官之为执政官如何符合本性。——绝对性如何不是神的荣耀之光。——不能因为基督与其门徒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抗拒,就说抗拒是非法的。——加冕礼并非(神圣)仪式。——人可限制他们不曾给予的权力。——国家不应该是年幼者或小学生。——相较于受托人、奴仆与孩子对他们的长者而言,臣民不能受他们的王更多的约束。——被动服从是否违背本性。——乌西雅是否被拉下了王位。——白痴与小孩不是完全的王;小孩只是在未来意义上可以为王。——否定在非法事情上的被动服从(且没有对王不敬)甚于否定在同一件事上的积极顺服。——君王不得出卖或变卖他领土的任何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人民可在无君王同意下召集会议。——在何种意义上,人民当偿还君王之债务。——补贴国家应得的,而非君王的。——海洋、港口、城堡、民兵、传媒等如何属于君王,又如何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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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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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以自卫理论为基础,激烈地攻击绝对王权观念和王位血缘继承制。该书出版后,在英国政治思想界,绝对王权观基本上失去了号召力。该书的全部立论其实乃是一种对圣经的独特解读。在卢瑟福和他对手之间的争论中,圣经是他们的共同引用文本。由于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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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以自卫理论为基础,激烈地攻击绝对王权观念和王位血缘继承制。该书出版后,在英国政治思想界,绝对王权观基本上失去了号召力。该书的全部立论其实乃是一种对圣经的独特解读。在卢瑟福和他对手之间的争论中,圣经是他们的共同引用文本。由于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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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以自卫理论为基础,激烈地攻击绝对王权观念和王位血缘继承制。该书出版后,在英国政治思想界,绝对王权观基本上失去了号召力。该书的全部立论其实乃是一种对圣经的独特解读。在卢瑟福和他对手之间的争论中,圣经是他们的共同引用文本。由于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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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以自卫理论为基础,激烈地攻击绝对王权观念和王位血缘继承制。该书出版后,在英国政治思想界,绝对王权观基本上失去了号召力。该书的全部立论其实乃是一种对圣经的独特解读。在卢瑟福和他对手之间的争论中,圣经是他们的共同引用文本。由于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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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以自卫理论为基础,激烈地攻击绝对王权观念和王位血缘继承制。该书出版后,在英国政治思想界,绝对王权观基本上失去了号召力。该书的全部立论其实乃是一种对圣经的独特解读。在卢瑟福和他对手之间的争论中,圣经是他们的共同引用文本。由于卢...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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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绝对是我近期读过最引人入胜的著作之一。它所展现的法律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缠绕,那种既依存又制约的辩证关系,让我脑海中构筑了一个完整的历史图景。我尤其对书中对“法律的创制”的探讨,以及君主在其中所扮演的“创制者”的角色,进行了细致的解读。作者通过大量的历史案例,展示了君主如何将自己的意志、思想、甚至个人喜好,融入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我注意到,书中对于不同时期君主在法律创制方面的风格差异,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有的君主倾向于颁布笼统的原则,有的则热衷于制定详尽细致的条文。这种差异,往往反映了君主的治国理念和对社会控制的程度。我越读越觉得,法律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权威和对法律的维护。当君主的权威受到挑战时,法律的执行力也会随之下降。书中对“法律的废止与修改”的描述也极具启发性,它揭示了君主是如何根据现实需要,灵活地调整甚至废除旧的法律,以适应新的统治目标。这种对法律的“弹性”运用,让我看到了君主制下法律的非固定性。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告诉我们“有什么法律”,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被使用和塑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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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我拿到手的时候,就被它厚重的封面和那股油墨的清香所吸引,仿佛预示着即将开启一段波澜壮阔的历史旅程。读罢,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扇窗,让我窥见了那个时代权力与秩序的错综复杂。我尤其对书中对于君权神授的探讨印象深刻,作者并非简单地陈述理论,而是通过对历史事件的抽丝剥茧,展现了君王如何将神圣的光环加诸自身,以此来巩固统治,并且在这种信念的驱使下,君王的行为又如何反过来塑造了法律的形成与演变。这种相互作用的逻辑链条,在书中被描绘得淋漓尽致。我惊叹于作者对细节的把握,例如,书中提到在某些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中,君王的个人意志所占的比重,以及那些法律条文是如何被解读和执行的,都充满了历史的厚重感。而且,作者并没有回避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而是将其与君王的绝对权威紧密联系起来,探讨了在那个时代,法律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统治工具,而非现代意义上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这种对历史语境的深刻理解,使得我对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有了全新的认识。我发现,书中对不同时期君主权力的限制或扩张的描述,都与当时的社会思潮、经济状况以及外部环境息息相关,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和权力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社会大环境下的产物,也是塑造社会大环境的重要力量。总而言之,这本书在思想的深度和历史的广度上都达到了一个令人赞叹的水平,它迫使我重新审视我们今天所习以为常的法律体系,以及权力在其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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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我从头到尾一口气读了下来,它的内容之丰富,论述之深刻,让我对那个遥远的时代有了前所未有的认知。我特别被书中关于“君主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章节所吸引。作者并非简单地描述君主下达的命令,而是详细地解析了这些命令是如何被转化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又是如何通过司法机构来贯彻执行的。我注意到,书中对刑罚的描述,从肉刑到流放,再到后来的死刑,以及这些刑罚在不同时期的变化,都与君主的统治策略和对社会控制的需求紧密相关。我越读越觉得,法律在那个时代,更多的是一种工具,用来维护君主的统治,压制异见,维护社会等级。书中关于“法律的解释权”的论述也让我印象深刻,君主或者其指定的官员,如何对模糊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权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权力,它能够决定法律的实际效力,也能够左右司法判决。我发现,书中对许多历史事件的分析,都离不开对当时法律条文和君主命令的解读,这让我认识到,要理解历史,就必须理解法律,而要理解法律,就必须理解掌权者。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视角,更深入到微观的细节,让我看到了法律与君权之间那种深刻而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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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认知世界。它让我看到了法律与君权之间那种既是对手又是伙伴的复杂关系。我特别被书中对“法律的宣传”以及君主如何利用法律来塑造公众意识的章节所吸引。作者通过大量的历史案例,展示了君主如何通过颁布法律、解释法律,甚至通过各种仪式和宣传活动,来向民众灌输法律的观念,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我注意到,书中对于“法律的权威性”的探讨,以及君主如何通过将法律与宗教、道德等观念结合起来,来增强法律的合法性和说服力,这一点让我印象深刻。我发现,在许多君主制国家,法律的推广和普及,都离不开君主的积极推动和支持。君主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传播者和维护者。书中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也很有意思,君主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也需要考虑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实际的可行性,否则,过于超前的法律可能会适得其反。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让我们看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思想的传播和文化的塑造,而君主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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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无疑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它让我看到了法律与君权之间那种错综复杂、相互依存的关系。我特别被书中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君主在解释过程中所扮演的“最终裁决者”角色所吸引。作者通过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司法判例,展示了法律条文是如何被解读和运用的,以及君主如何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我注意到,书中对于“习惯法”和“成文法”在君主制下的并存与冲突,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以及君主如何通过颁布成文法来规范和统一习惯法,从而加强中央集权。我越读越觉得,法律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当君主能够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时,法律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反之,如果君主能够随意践踏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也将荡然无存。书中对“法律的继承与创新”的论述也很有意思,君主如何在前人的法律基础上进行创新,又如何将自己的思想融入到法律体系中,这都体现了君主的智慧和能力。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让我们看到,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与统治者的思想、能力和历史环境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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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思考是绵延不绝的。它让我看到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何与君主的权威交织在一起,共同塑造了历史的走向。我特别关注书中对“法律的变迁”以及君主在其中扮演的“推动者”角色。作者通过梳理不同时期法律条文的变化,揭示了这些变化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斗争和思想解放。我注意到,书中对于君主如何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或者如何通过修改旧的法律来应对挑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这种动态的视角,让我看到了法律并非静止不变的,它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进的。我越读越觉得,君主的眼光和魄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方向。那些有远见的君主,能够制定出前瞻性的法律,推动社会进步;而那些目光短浅的君主,则可能因为僵化的法律而错失发展机遇。书中对“法律的边界”的探讨也很有意思,君主的权力是否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问题,而这本书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让我们认识到,法律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力的支撑,法律将难以发挥作用;而没有法律的约束,权力则容易走向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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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给我带来的震撼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是对历史的梳理,更是一种对制度的深刻反思。我尤其对书中关于“法律是君主的工具”这一论断的展开方式感到着迷。作者并没有将此观点简单化,而是通过细腻的笔触,描绘了君主如何巧妙地运用法律来巩固其统治,如何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条文,以及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处理那些挑战君权的行为。书中引用的案例,从某个国家的早期立法,到后来的法律演变,都清晰地展示了法律的“工具性”是如何在实践中被运用和发挥的。我注意到,书中并非将君主描绘成一个简单的暴君,而是将其置于一个复杂的政治生态系统中,分析了君主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所面临的各种制约和考量。这种 nuanced 的视角,让我对君主制有了更立体、更真实的认识。此外,书中对法律形式的演变,从早期不成文的习俗法,到后来成文法的出现,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反映了君主权力的集中和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做了详尽的阐述。我特别欣赏作者对法律概念的辨析,例如,在探讨“自然法”和“人定法”在君主制下的关系时,作者揭示了君主如何将自己的权力合理化,如何将自己的意志与普世的价值联系起来。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法律的背后,从来都充满了政治的博弈和思想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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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法律与君王》,我便被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宏大的叙事结构所吸引。这本书让我得以一窥古代君主制下,法律是如何从无到有,又如何一步步被构建、被曲解、被重塑的。书中对于法律条文的溯源和分析,充满了智慧的光芒。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王法”和“律令”的区别与联系的论述,作者通过大量的史料佐证,揭示了君主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我发现,在许多情况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君主的统治,如何更有效地管理臣民,如何更清晰地界定权力边界展开。这种以君主为中心的法律视角,与我们现代社会以法治为核心的理念截然不同,也因此更具启发性。书中对司法实践的描述也十分精彩,它展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挑战,以及君主如何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或者在必要时,如何绕过法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现实主义的描绘,让我看到了法律并非总是冰冷公正的,它同样受到人性、权力斗争和时代背景的影响。例如,书中关于君主对法官的任命和监督的章节,清晰地说明了司法独立在君主制下是多么的奢侈。我越读越觉得,理解古代法律,就必须理解古代的君主,理解他们的思想,理解他们的需求,理解他们所处的那个世界。这本书无疑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深刻的理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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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这本书,在我阅读过程中,不断地拓展着我的认知边界。它让我看到了法律并非独立于权力而存在,而是深深地烙印着君主的痕迹。我特别被书中对“法律的执行”以及君主在执行过程中的“干预”所吸引。作者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描绘了法律在实际运作中所遇到的种种障碍,以及君主如何运用其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克服这些障碍,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我注意到,书中对于司法机构的描述,以及君主如何通过任命、监督和奖惩来控制这些机构,从而间接地控制法律的执行方向,这一点让我印象极其深刻。我发现,在许多君主制国家,司法独立是一个非常难以实现的理想,因为法律最终是服务于君主的。书中对“法律的公平性”的探讨也很有意思,君主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起到的作用,都得到了深入的分析。我越读越觉得,理解君主制下的法律,就必须理解那个时代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让我们看到法律在权力政治中的真实面貌,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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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法律与君王》,我感觉自己像是经历了一场思想的洗礼。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法律与君权之间那种如同共生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我尤其对书中对于“法律的渊源”的探讨,以及君主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感到震撼。作者不仅仅罗列了不同时期的法律典籍,更深入地分析了这些法律是如何在君主的推动下,或者在君主的默许下,逐渐成型并被固化的。我发现,在许多历史时期,君主的话语权甚至高于成文的法律条文,法律更多的是一种对君主行为的约束,但这种约束的强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自身的意愿和能力。书中对不同君主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的差异,进行了生动的比较,有的君主将法律视为治国的基石,有的则将其看作是可有可无的工具。这种对君主个体差异的关注,让这本书的叙事更加鲜活。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于“王权扩张如何驱动法律进步”这一论点的展开,它揭示了君主为了更好地管理日益庞大的帝国,为了更有效地征税和募兵,不得不建立更系统、更规范的法律体系。这种历史的驱动力,让我对法律的演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本书还让我对“合法性”这个概念有了新的认识,君主如何通过法律来赋予自己的统治以合法性,而法律又如何反过来依赖于君主的权威才能得以执行,这种循环的动力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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