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生于英国伦敦,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自幼在父亲的严厉管教下受教于英国和法国,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应聘主编《伦敦评论》。在此期间的著述后被收入《论文集》中(1859)。密尔主要著作有《逻辑方法》(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议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是密尔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约翰.密尔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职能、民主制、选举权、议会以及地方代表机关和民族等问题。
本书是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家和经济学家,近代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穆勒最具代表性的著作。该书是穆勒自由主义思想的系统论述,也是研究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著作。
一、《论自由》的主题限定 在引论中,穆勒对此书的主题做了限定。穆勒开篇明言,此书讨论的不是与决定论相对照的意志自由问题,而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穆勒认为自由与权威、臣民与政府的斗争并不是现代才出现...
评分推荐孟凡礼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版本http://book.douban.com/subject/6397522/ 许宝骙 商务印书馆版本不要读了 有句俗话说,好白菜都被猪拱了。很不幸,在中国,那些好书被伪大牌的商务印书馆给拱了,1959-2006,拱了整整47年。 书是好书,不过,我指的是英文...
评分 评分 评分这两个原则是:第一,个体只要其行动不触及他人的利害,就无须向社会负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进行建议、指教、劝说,以致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反成或厌恶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措施。 第二,个体对其伤害他人利益的行动,必须对社会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还应当承受法律的或社会的惩罚,假如社会发现有必要对他人实施保护的话。
评分虽然地位摆在那,但不推荐不搞学术的看这个。历史性质太重了,整本书充斥过多的批判与反驳导致在当代看起来非常啰嗦 除此之外让我没办法给出很高评价的主要还是那个信念:任何一个伦理学/政治哲学的论断,要么能够被所有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理性人接受因而成为废话,要么就必然存在难以消解的争议。这本书的核心论点就属于那种争议较小的,但还没达到牢不可破的基础性地位 在大方向上我是赞成mill的(包括他的功利主义),但他就是不能使我完全信服
评分把一个人带到这世界上来,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评分一群侏儒是不能真正做出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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