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標籤: 法律史 宋史 唐宋變革 曆史 隋唐史 宋代 法學 戴建國
发表于2024-12-23
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本書稿探討的是唐宋變革背景下的法律與社會諸問題,法律方麵:本書稿對唐中葉以降法律形式的變化作瞭係統論述,還對宋代令典的篇目及體例變化作瞭考述。社會問題方麵:本書重點選取瞭奴婢製度、財産繼承製度和契約文書製度這三個具有代錶性的問題進行瞭探討。本書稿認為,宋代政權建立後,唐中葉以來的社會重大變化並沒有就此結束,因此唐宋變革的下限應該以北宋後期為宜。
戴建國,1953年,曆史學博士。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長,中國宋史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唐宋法製史、古文獻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主要學術成果有《宋代法製初探》(黑龍江人民齣版社2000年版)、《慶元條法事類》整理(收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
選擇瞭三個具有代錶意義的社會問題作為研究對象:一是處於社會底層的勞動者的地位和身份變遷;二是財産繼承製度;三是契約文書製度。而戴先生對於這三個社會問題的考察主要是從當時法律變遷的角度進行的。認為唐代在繼承前代已經取得瞭的法律成就基礎上,經過唐前期的幾次立法活動,形成瞭以律、令、格、式為主的法律體係,唐朝法律的實施,是律、令、格、式的綜閤運用過程。但中唐以後,社會變化加劇,原有的法律體係已經不再適應變化瞭的社會現實的需要,開元以後,唐停止瞭修纂律、令、式的立法活動,開始采用直接修纂皇帝製敕的方式,使之法律化,製定成格後敕,用以調整變化瞭的社會關係。在這種形勢下,一方麵唐前期所製定的律、令、格、式等法律體係仍然有效,而另一方麵格後敕是當代法,相對於前期製定的令、式等法律形式而言更具有權威性。
評分“在室女得男之半”的又一觀點。
評分沾小紅姐的光
評分戴老師匯集多年研究的的大作,三個具體選題非常有趣,以史學傢精深的史料功底論證觀點,清晰準確。雖然推理或有繁瑣之嫌,並著重關注令文變遷這一主綫,但不影響說理的邏輯性。作為天聖令的發現者,戴老師對令文特有的研究熱情也在本書中有所體現。總之,本書從小問題入手,觀察唐宋社會變遷並界定法律變革的時點,形成以小見大的成果,使得後學獲益匪淺!
評分作為外行我覺得挺好看的,深感唐宋是個法治社會。題外話,善法和惡法很多時候在於執行的細則有沒有不斷深化,全國範圍的說堅持或廢止計劃生育都是很粗暴幼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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