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锦清,男,1956年4月出生。1984年3月至1987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为系里开创了农业法课程。1986年提为法学讲师。1987年8月至1993年8月,在美国读书,先后取得明尼苏达大学、耶鲁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访问过密西根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法学院;先后四个暑假在丹佛、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公司与诉讼实践。1990年,因写作比赛获胜而荣任纽约大学《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杂志编辑;1991年春,进入该校的法学博士(S.J.D.)计划。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在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担任法官文书,起草了大量判词。这些判词已经成为美国判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从事诉讼实践,多次出庭,与美国一流的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从不示弱。1995年9月至1997年10月,在华尔街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的公司部当律师。1996年2月,被纽约州法院正式接纳为该州律师,而后任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官员。1998年3月至今,在浙江工商大学(原杭州商学院)担任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美国法律制度(英文)和美国公司法(英文)的教学工作。2002年提为法学副教授。
很多失败的教材,大多死于以下原因:一、合编(已经是原罪了吧);二、贪大求全,反而模糊中心,不简洁有力;三、功底不足。本书,倾一人之力,删繁就简,重要的问题一目了然。以下是一些节选第笔记: P6:表示物权的股票和表示债权的债券之间并不是壁垒分明的,而是存在中间状...
评分 评分“以股份为单位计算投资者拥有公司所有权的份额,这就像街上卖大饼的人把大饼分成大小相等的许多块,然后一块一块地卖出去。大饼之所以划分成小块,是因为整个饼太大,单个顾客消化不了”……看到这儿就知道这本书的风格了吧^_^
评分偶然的原因,想在网上买本证券法教材,就遇到了这本书,我一周时间把除最后一章 中国证券法法条解释 没看外,都看完了.虽然有的地方不懂,但是看的出,这位作者是个有良心有担当敢说真话的老师. 其他的法律教材,我没见过这种风格的.最讨厌的是高 马 以及其弟子 赵编的刑法教材,完全是...
评分证券的判断:投资合同;公司收购:商业判断规则/忠诚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法院敞开大门;几种违法行为的分野……
评分什么时候我们国家的主流教科书都能这样写,有作者自己独特的排版和思考。
评分亲民接地气的法律书籍。可惜谈果多余谈因,或许无人能写出证券法的谈因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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