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斯密茨(Jan M. Smits),荷蘭馬斯特裏赫特大學歐洲私法講習教授。馬斯特裏赫特大學歐洲私法研究中心(MEPLI)主任,荷蘭皇傢藝術與科學院院士,芬蘭赫爾辛基大學比較法研究教授。迄今為止業已創作並齣版瞭近30部法律著作,在諸多知名刊物上發錶瞭約180篇學術論文,為當下歐洲私法與比較法研究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
本書詳細解釋瞭“法學究竟是做什麼用的”,其中對描述性法學研究與經驗性法學研究的優缺點,進行瞭詳盡的對比分析。本書的核心在於學界當下討論的“規範法學”與“實證法學”之爭,本質上就是“法學研究當如何進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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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規範分析法學和法教義學的區彆。書中楷體部分屬於資料補充,但是資料補充比宋體正文都多
评分這翻譯水平,再好的名著都能糟蹋瞭。 可憐的信達雅,全被糟蹋瞭
评分買前感覺是長篇,拆開塑封是中篇,一翻內容是短篇。
评分不懂規範分析法學和法教義學的區彆。書中楷體部分屬於資料補充,但是資料補充比宋體正文都多
评分作者所談的法學方法論,應當在作者所處的歐洲私法一體化的學術背景下來理解。作者認為:“現有法律應當被視為提供瞭如何處理彼此衝突之不同論據的經驗材料。這樣,法學方法就包括將這些論據予以公開以及對選擇較為偏愛的某個論據所産生之影響進行探討。根據這種嶄新的視角,判例法和立法不再是某種法域之內對何為法律的權威性聲明,而是關於特定的規範性論證之力量的一種信息來源。”(第87頁)這種看待法學研究的視角,實際上將之與比較法學研究等同起來。確實,比較法研究的方法是目前國內學者常常使用的方法,而且逢寫論文,不談談德國法、日本法、法國法和美國法,實在是不好意思拿齣來投稿。在解決中國的某個私法問題時,我們總是依賴性地希望從他國法律製度中尋找解決的方案,他國的法律規範(成文法與判例)都作為論據。然而...寫不下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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