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前言
总说篇
第一章 歇家概念及其异名考略
第一节 歇家的本义及由此延伸的异名
第二节 保歇制度的建立与歇家异名考
第三节 各级仓场中的歇家俗名、更名考
小结
第二章 歇家构成人员考及其在各衙门的设置
第一节 州县歇家的人员构成
第二节 歇家在各衙门设置及其含义之延伸
小结
歇家与商业贸易篇
第三章 “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
第一节 内地“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藏边地区的“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形成和演变
小结
第四章 “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在近代西北地区的沿袭与嬗变
第一节 “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在近代西北的沿袭
第二节 近代西北地区“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嬗变与近代化
小结
第五章 “歇家牙行”与海禁政策的调整
第一节 明清海上走私贸易中的“歇家牙行”
第二节 政府利用“歇家牙行”与海禁政策的调整
小结
第六章 歇家经营模式与藏边市镇兴起的关系
第一节 歇家与丹噶尔市镇的形成及发展
第二节 “锅庄”与打箭炉市镇的形成及发展
小结
歇家与税关篇
第七章 明清各关保家的设置与职能
第一节 杭州南新关商人的纳税程序与保家职能
第二节 芜湖关的保家设置与职责
第三节 其他各关保家或歇家包揽关税概略
小结
第八章 铺户包揽关税及其与保家关系考
第一节 铺户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铺户的职能及其包揽关税
第三节 税关铺户与保家职能相似考
小结
第九章 牙行包揽关税及其与歇家的关系考
第一节 杭州南新关的牙行职能及其与保家的关系考
第二节 北新关包揽关税的牙行类型与歇家关系考
第三节 其他各关包揽关税的牙行与歇家类似考
小结
第十章 明清税关中间代理制度存在原因考
第一节 纳税程序与中间代理
第二节 招揽过关与中间代理
第三节 税关空间设置与中间代理
小结
歇家与州县赋役词讼篇
第十一章 明清赋役制度变革与州县歇家兴起
第一节 州县水次仓建立与歇家的兴起
第二节 粮里制度的崩坏与歇家包揽里务
第三节 “比限制度”与歇家包揽及其制度化
第四节 乡民怕进城市与歇家强化包揽
小结
第十二章 明末清初江南负责收兑漕粮的群体演变考
第一节 仓夫等名色取代粮长收兑漕粮职能考
第二节 歇家包揽粮长职能考
第三节 歇家与仓夫的关系考
第四节 里书收兑漕粮与歇家的关系考
小结
第十三章 明清漕粮交纳市场化与歇家的关联
第一节 运输艰难与漕粮交纳市场化
第二节 漕粮米色米种制度与漕粮交纳市场化
第三节 漕运程限制度与漕粮交纳市场化
第四节 漕粮折干与漕粮交纳的市场化
小结
第十四章 漕粮贮存、运输等环节 的市场化与歇家包揽
第一节 江苏漕粮贮存的市场化与歇家包揽的关联
第二节 江西、湖广漕粮运输的市场化与歇家包揽的关联
小结
第十五章 歇家与河南水次地改移及征漕方式的变革
第一节 歇家与河南水次地改移的关联
第二节 歇家与河南纳漕方式的变革
小结
第十六章 山东漕粮市场化与歇家的关联
第一节 山东兑军仓的分布与漕粮市场化
第二节 临清、德州漕粮市场化与歇家包揽
第三节 清代禁止买米交兑与山东纳漕方式的变革
小结
第十七章 歇家介入司法领域的原因和方式
第一节 歇家利用其赋役征收功能介入司法领域
第二节 歇家利用其食宿等服务功能介入司法领域
第三节 歇家利用其保人、职役等身份介入司法领域
小结
第十八章 歇家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及其与州县官吏的关系考
第一节 歇家在司法领域中的制度化及其合法职能
第二节 歇家扩展司法职能的途径及其与州县官吏的关系
第三节 州县官防止歇家把持词讼的对策
第四节 歇家的诉讼能力与包揽赋役的关联及其势力的表现
小结
歇家与仓场篇
第十九章 京通仓“大小歇家”与漕粮进仓
第一节 “小歇家”的职能及其与京通仓弊的关联
第二节 京通“大歇家”的职责及其与运军的关系
小结
第二十章 南京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
第一节 歇家在南京仓场的服务功能
第二节 歇家从“服务”到“包揽”的转化
第三节 歇家从“包揽”到保歇制度的建立
小结
第二十一章 解纳京仓、省仓、边仓与歇家的关联
第一节 明代白粮解纳与歇家的关联
第二节 明代内府库解纳与歇家的关联
第三节 明代边仓、省仓解纳与歇家的关联
小结
第二十二章 仓场歇家的流变原因及其性质考
第一节 仓场歇家的流变原因考
第二节 仓场歇家的性质考
小结
结语 歇家视角下的明清社会
征引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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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单凭政府力量难以完成国家任务,因此必须借助歇家等中间组织弥补漏洞。歇家以各类商业服务为基础,以人情、人脉、官府为依托,将各类势要与各类势力群体与各类基层群体联系起来,在商贸、赋役、司法、税关、仓场等领域构建了贯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网络体系;当保歇制度与委保体系建立以后,各个领域的运转,往往是官府领导,歇家来处理具体问题。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即以歇家为代表的中间结构嵌入国家秩序体系,重新构建秩序。但作者据此认为明清时期没有出现单一社会势力结构,由各类势力共同承担国家运作值得商榷。歇家这一群体和乡绅、宗族一样本质都是中间组织,这种中间组织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势力结构。同时,歇家当中很多成员本身就是士绅和宗族领袖,不能因此就否认乡绅社会宗族社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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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过一篇,很多不太明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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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高寿老和范金老。很多史料都是古籍库、方志库检索出来的。 两条紧挨着的注释,出自崔铣的同一篇文章,一云崔文敏,引自《天下郡国利病书》;一云崔铣,引自《安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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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常有启发性,揭示了明清地方运作中之前被人所忽视的歇家功能。但可读性不高,文字略嫌累赘,尤其是引文应该精简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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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最终可以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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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对歇家进行了系统研究,且以歇家为线索,将商贸、税关、赋役、词讼、仓场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明清商贸、税关、赋役、词讼、仓场史。 考察歇家的构成人员,主要由商人类、册书类、土豪积棍类、士绅劣衿类、胥吏衙役类、宗族类、仓夫类、讼师类、豪绅家仆类、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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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对歇家进行了系统研究,且以歇家为线索,将商贸、税关、赋役、词讼、仓场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明清商贸、税关、赋役、词讼、仓场史。 考察歇家的构成人员,主要由商人类、册书类、土豪积棍类、士绅劣衿类、胥吏衙役类、宗族类、仓夫类、讼师类、豪绅家仆类、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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