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采用瞭比較分析的視角,對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英國、歐盟和美國的行政法進行瞭研究,其框架圍繞著以下六個主要部分展開:1,行政法是什麼?這部分包括定義,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之比較,憲法背景下的一般行政法(權力分立,聯邦製還是單一製),基本原則和行政法的實踐及發展等等。2,誰在行政?在地方組織和職能部門的框架下(一些內容論及部門行政法領域的主管公共機構/機關),行政(機關、機構和個人等)的主要構成。3,行政機關可運用哪些手段?概述能運用的公法手段以及運用私法手段的可能性。4,哪些(正式)規則或原則(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規範行政行為?詳細闡述瞭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以及其他旨在規範行政行為或決定的更具實質性的規則或原則(行政處理中的正當程序)所規定的行政決定的産生程序(公共參與等等)。5,通過法院對抗行政行為或行政決定誰去哪類法院(憲法法院、行政法法院還是普通法院)以及是否有必要設置前置的庭外程序?法庭審查(對行政裁量權)的深度和廣度以及法院可能作齣什麼樣的裁決(是基於對原告的救濟製度還是更多地基於法院的一般權力)?6,當下及今後的發展趨勢、概要和結論。在這個框架內,來自各個歐盟成員國行政法的著述按照國彆的字母順序依次按章排列。接著論述歐盟行政法和美國行政法。在本書最後一章,編者對上述內容進行瞭比較分析。
該書為我們提供瞭比較行政法的導論。用編著者的話說,就是“提供給讀者有關歐盟、歐盟成員國與美國行政法的簡明概要”。通常橫跨兩國或政府間實體的比較行政法研究,肇始於1893年古德諾教授的著作。在二十世紀比較行政法得以繼續邁進,或是以大西洋兩岸先驅相同的立場、或是純粹的歐洲視角,抑或包括亞洲特色的三大洲的比較。歐洲學者在二十一世紀初接過行政法比較研究的火炬,但該書並沒有將比較限定在歐共體範圍內,因而使其從歐洲比較行政法研究中脫穎而齣。它比較的範圍不僅包括瞭歐盟五個成員國傢和歐盟自身,還擴展至美國,從而增加瞭探索正在前行的全球行政法之機遇。
為瞭完成這項探究,就像在2002年發行的第一版中,編者使用瞭類似比較法會議論文集的格式。各位作者按照主編事先設定統一框架對六個國傢和一個超國傢(歐盟)行政法展開寫作,最後提交主編審核統稿的思路來完成。換句話說,該書是由七個相互比較的行政法闆塊概要構成的,對行政法進行宏觀比較研究的成果。該比較研究聚焦於西方法律體係,部分覆蓋橫跨大西洋的行政法製,包括美國和歐盟的五國——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英國以及歐盟。
本書選擇比較的國傢在很多方麵具有針對性,Seerden所選擇的法域代錶著歐洲法製的多樣性。歐盟六個創始國中之四國已入選其中,Michel Fromont最近總結的歐洲四種行政法模式中的三種也已被囊括。法國模式在比利時行政法(Sabien Lust撰寫)、法國行政法(Jean-Bernard Auby和Lucie Cluzel-Métayer撰寫)以及荷蘭行政法(René seerden和Frits Stroink撰寫)中得到充分的展示。而德國行政法(Meinhard Schröder撰寫)和英國行政法(KatherineThompson 和 Brian Jones撰寫)也相應地展示瞭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雖然本書中沒有包含法國和德國支混閤:即芬蘭、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的行政法模式,然而這種混閤模式並不被認為具有充分的代錶性,因此這三種模式構成瞭歐洲行政法的主要內容。但目前的選擇更多地反映歐盟早期成員國的行政法製,在第二版中選擇比較的法域仍沒有擴大,可以期待在未來的版本中最好能夠增加對歐盟擴大有影響力的國傢。
對歐盟層麵的探究集中於已具有穩定地位的行政規範以及作為一個年輕學科的歐盟法的原則。盡管歐盟法還不成熟,但歐盟行政法目前已經度過前輩們所說的萌發及醞釀時期。在歐洲先驅們的研究文獻、隨後簽訂的條約以及齣版的教科書、或者諸如美國律師協會歐盟行政法項目的動議、或跨大西洋規製對話,都證實瞭歐盟行政法在學術和實踐層麵的地位。總之,以上發展伴隨著歐盟與成員國行政法之共生關係展示瞭編者同時選擇成員國和超國傢層麵進行比較的英明所在。
同樣,選擇美國進行比較也是一個明智之舉。就比較的目的而言,美國確實與歐盟有類似之處。美國行政法也包含多個值得比較的領域,例如檢視間接行政管理和直接行政管理之間的關係;探究獨立管製機構在組織機構中的影響。跨大西洋的比較同樣使學者在研究歐盟行政的問題上站在一個超越區域一體化框架的有利位置。
在為每個作者設定的框架中,Seerden充分注意到這些法域行政法製度架構不僅僅以裁決和規則製定為重心,而且可能擴張到閤同和責任領域。因而確定瞭在一個普遍的框架下分七章討論六個問題的安排。第一是每個作者從行政法概念的類型、相應的界定及其範圍開始。第二是關注在憲法結構或組織法框架下行政機關所能運用的權力。第三是通過探討行政行為從而使讀者關注行政過程。第四是作為約束行政行為之閤法性原則的構成。第五是行政行為得以執行的方式,可能是行政、刑事或民事的方式。第六是行政課責的方式,包括司法審查、行政責任和非司法工具。
對以上問題拓展的結論都是各國行政法領域專傢深刻洞察的結果,它們構成非常有價值的七個法域之行政法總論精要。另外,每個作者在文本中分彆使用的不同的圖錶,使得讀者能夠獲得形象化的認識。再者,每一專題後所附的簡明參考書目能為讀者進一步深入閱讀提供綫索。很顯然,該書目能夠成為比較行政法課程的可靠材料。其中附有的規範、案例以及其他文件能夠啓發課堂上的討論,它的齣版將緩解教師設計課程內容的壓力。同樣,該書對將比較行政法確立為基本課程作齣貢獻,而不僅僅定位與在學術領域自說自話。該書的齣版即是正在前行的、在歐洲打破行政法教學國內局限的有利證據,同時也是促進比較行政法繼續前進的燃料。
作者簡介
比利時,薩賓•勒斯特(Sabien Lust),博士,比利時根特大學教授,勒芬大學佛蘭芒研究基金項目研究員。
法國,瓊•伯納德•奧比(Jean-Bernard Auby),博士,巴黎第二大學公法教授。
德國,邁哈特•施羅德(Meinhard Schröder),博士,德國特裏爾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公法、國際法和歐盟法,萊茵蘭-帕拉廷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荷蘭,內勒•西爾登(René Seerden),博士,馬斯特裏赫特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研究(比較)行政法和環境法,馬斯特裏赫特地區法院榮譽法官。
弗裏茨•斯特羅因剋(Frits Stroink),博士,馬斯特裏赫特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教授。
英國,布萊恩•瓊斯(Brian Jones),赫伯特•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倫敦)顧問,曾任英國萊斯特德濛特福德大學教授,研究環境責任。
凱瑟琳•湯普森(Katharine Thompson),法學博士,英國萊斯特德濛特福德大學法律係高級講師。
歐盟羅布•威德肖文(Rob Widdershoven),博士,簡•莫奈大學歐盟行政法教授,烏德勒支大學教授。
美國,菲利普•哈特(Philip Harter),博士,美國佛濛特法律學校教授,“多數人意見、民主和統治”研究項目的負責人。
譯者簡介
伏創宇,1982年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公派留學。在《法製與社會發展》、《行政法論叢》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十餘篇。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的基礎理論、德國公法和核能法。
劉國乾,1984年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2009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
李國興,1981年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2008級博士研究生,在《中外法學》、《金陵法律評論》等刊物上發錶論文數篇。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軟法。
這本書給我帶來的最大啓發,在於認識到行政法的“世界性”與“地域性”並存。雖然每個國傢的行政法都具有其獨特的曆史傳統和製度安排,但同時,全球化的趨勢也使得各國在行政法的理念和實踐上,呈現齣越來越強的趨同性。作者在《歐美比較行政法》中,就很好地展示瞭這一點。他既強調瞭美歐在行政法上的根本差異,比如對司法審查的側重點,但同時也指齣瞭兩者在追求效率、公正和公民權利保護方麵的共同目標。書中對“行政透明度”、“公眾參與”等現代行政法理念在兩國不同實踐中的比較,讓我看到瞭各國在應對共同挑戰時的不同策略和經驗。這種既看到差異又抓住共性的分析方法,讓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枯燥的法律教科書,更是一部引人深思的關於國傢治理的學術著作,對於我理解全球範圍內的行政法發展趨勢非常有幫助。
评分我一直認為,要真正理解一個國傢的行政法,就必須將其置於其獨特的曆史和社會背景下去考察。《歐美比較行政法》恰恰做到瞭這一點。它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羅列,更是將法律製度的演變與政治、經濟、社會思潮緊密結閤起來。書中對美國行政法中“新政”運動的影響,以及歐洲大陸法係在經曆瞭兩次世界大戰後對行政權力製約的反思,都進行瞭精彩的闡述。這讓我明白瞭,法律製度從來都不是靜態的,而是不斷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調整和進步的。作者在分析過程中,也充分考慮到瞭不同國傢的法律文化差異,例如,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和適用,在兩國就存在顯著的不同。這種對文化因素的重視,使得這本書的比較分析更加深刻和有說服力,也讓我更加佩服作者的廣博學識和敏銳洞察力。
评分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來看,這本書的價值簡直無可估量。我一直對不同國傢如何處理行政爭議感到好奇,而《歐美比較行政法》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它不僅僅介紹瞭各自的司法審查製度,更深入地探討瞭兩種模式背後的哲學考量。美國的行政法體係,在我的理解中,更側重於通過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事後審查,強調程序正義和司法能動性。而歐洲大陸法係的行政法,則似乎更加注重行政機關自身的內部監督和行政法院的專業性。書中對行政法院的設立、組成、以及它們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作用進行瞭詳細的闡述,這讓我對“專業化”在法律領域的應用有瞭更深的認識。我特彆欣賞作者在分析時,並沒有刻意強調哪個體係更優越,而是以一種客觀、中立的態度,呈現瞭它們各自的優勢和局限性。這種嚴謹的學術態度,讓我能夠以更開放的視野去理解和評價不同的法律製度,也讓我意識到,在比較研究中,理解“為什麼”和“如何”比簡單地“是什麼”更重要。
评分這本書真的讓我大開眼界!之前我對歐洲和美國的行政法概念模糊不清,總覺得它們是相似的,頂多在細節上有些差異。但讀完《歐美比較行政法》之後,我纔意識到其中的復雜性和深度遠超我的想象。作者通過對兩國行政法體係的細緻剖析,清晰地勾勒齣瞭它們在曆史淵源、基本原則、法律淵源、行政行為的控製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方麵的不同。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比例原則”和“正當程序”在兩國不同實踐中的體現進行瞭深入對比,讓我明白瞭同一個概念在不同文化語境下可能産生的不同解釋和應用。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羅列事實,而是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鮮活起來。我尤其喜歡書中對行政機關權力限製的討論,它讓我看到,無論是在歐洲還是美國,都高度重視對行政權力的製約,但具體的方法和側重點卻各有韆鞦。這種宏觀的比較分析,不僅增長瞭我的知識,更讓我對不同法係下的行政權力運行有瞭更深刻的理解,為我日後的學習和研究打下瞭堅實的基礎。
评分這本書的篇幅雖然不小,但讀起來一點也不枯燥,反而充滿瞭智識上的樂趣。作為一名對行政法研究有初步興趣的學生,我一直苦於找不到一本能夠係統性地介紹歐美行政法差異的教材。《歐美比較行政法》恰恰填補瞭這個空白。作者的語言風格非常流暢,邏輯清晰,即使是復雜的法律概念,也能被他解釋得深入淺齣。我印象最深的是,書中對“比例原則”的分析,它不僅僅是停留在理論層麵,更是通過具體的例子,展現瞭這一原則如何在司法實踐中被運用,如何平衡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此外,書中還對行政授權、行政閤同、行政強製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瞭詳細的比較,讓我對這些核心概念有瞭更全麵、更深入的理解。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進行一場跨越國界的法律旅行,讓我能夠站在更高的維度,審視不同國傢在構建和運行行政權力時所麵臨的挑戰以及它們所采取的智慧。
评分簡要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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