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規章製度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製第二章 勞動閤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 訂立書麵勞動閤同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麵勞動閤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二條 勞動閤同的種類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閤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閤同 第十六條 勞動閤同的生效 第十七條 勞動閤同的內容 第十八條 勞動閤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九條 試用期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閤同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製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製的範圍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閤同的無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閤同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閤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第三章 勞動閤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閤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第三十一條 加班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錶人等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閤並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條 勞動閤同的變更第四章 勞動閤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閤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閤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閤同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閤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閤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閤同的終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閤同的逾期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第五章 特彆規定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附錄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