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