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と国家の一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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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木鐸社
作者:ハンス ケルゼン
出品人:
页数:0
译者:
出版时间:1991-09
价格:JPY 84.00
装帧:単行本
isbn号码:9784833221580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 国家理论
  • 一般理论
  • 宪法学
  • 政治学
  • 法哲学
  • 日本法学
  • 学术著作
  • 理论研究
  •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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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现代国家构建的法律基石:从主权到人权保障的演进》 导言:法律、国家与现代性的交织 在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进程中,“国家”与“法律”作为两种核心的社会组织与规范体系,其关系一直是政治哲学、法学和社会学关注的焦点。本书并非聚焦于某一部特定著作的理论框架,而是致力于描绘一幅宏大而精细的图景,展现自启蒙运动以来,法律理念如何成为塑造现代国家形态、界定国家权力的基础,以及这种构建如何深刻影响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将从主权理论的兴起到民主法治国家的最终确立,考察法律在合法化国家权力、限制政府专断以及保障个体自由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第一部分:主权原则的诞生与法律的初步驯服 现代国家的起源,离不开对传统权威的颠覆和对“主权”概念的确认。 一、从神授君权到人民主权:主权理论的革命 本书首先考察了博丹(Jean Bodin)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对绝对主权的早期界定。在这个阶段,法律被视为主权者的意志的体现,是自上而下的命令。然而,这种绝对性很快受到了挑战。洛克(John Locke)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将主权转移至“人民”或“公意”的名下,这标志着法律基础的根本性转变——从君主个人转向全体公民的集合。法律不再是君主的工具,而成为全体社会契约的体现。 二、自然法与成文法的张力:早期宪政的法律尝试 在主权思想革命的同时,自然法(Natural Law)的理念仍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尽管国家法律的制定权日益集中,但社会精英和思想家们坚信存在一套超越具体国家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权利和道德准则。这种张力,特别是在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期间,催生了早期的宪法文件,如《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些宣言试图用普遍性的法律语言,将新生的国家权力置于某种“更高法”的监督之下,尽管这种“更高法”的效力在实践中仍是模糊和不稳定的。 三、法治国家的萌芽:权力分立的法律设计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孟德斯鸠(Montesquieu)提出的权力分立原则被吸纳进早期的宪政设计中。本书将细致分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法律制衡机制是如何被设计和实践的。在这一阶段,法律的角色是界定和划分权力边界,确保国家机器的各个部分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从而初步实现“有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而非“人的统治”(Rule of Men)。 第二部分:十九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国家的专业化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和官僚体系的成熟,法律理论在十九世纪经历了转向。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奥斯汀(John Austin)和凯尔森(Hans Kelsen,早期思想)所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法律彻底“科学化”和“去道德化”。法律被定义为由特定主权者依据既定程序颁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这种理论极大地促进了法律体系的清晰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国家权力在法律上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其程序上的正当性,而不是其内容是否符合某种永恒的道德标准。 二、行政国家的崛起与法律规制的需求 十九世纪中后期,国家职能显著扩张,从传统的“守夜人国家”转向深度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要求大量的、精细的行政立法(如规章、条例)。本书将探讨这种行政国家的扩张如何挑战了传统的权力分立,并催生了新的法律分支——行政法。行政法致力于在国家效率与公民救济之间寻找平衡点,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对国家行为进行事后的法律审查。 三、法律的社会化:对个人主义的修正 面对工业化带来的剧烈社会矛盾,单纯的自由放任思想在法律实践中遭遇瓶颈。社会正义的诉求开始渗透到法律体系中。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开始承担起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职能。这反映了法律体系在维护个体自由的同时,也开始关注集体福祉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二十世纪的危机、重塑与人权保障的法律化 两次世界大战和极权主义的兴起,对传统的法治国家理论构成了最严峻的挑战。 一、极权主义的挑战与法律的异化 法西斯和纳粹政权利用了法律的形式主义和民族主义,将法律工具化为压迫和种族灭绝的手段。凯尔森晚期和哈特(H.L.A. Hart)等学者的理论,深刻反思了纯粹的形式法治的局限性。一个程序上完全合法的法律,如果其内容是反人类的,那么它是否依然是“法”?这迫使法学界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 二、宪政主义的深化:最高法院与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战后,宪政主义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即“不成文的”或“超验的”基本权利体系被明确写入宪法,并由司法机构(如美国最高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进行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法律的角色不再仅仅是授权国家,更重要的是限制国家,确保国家行为不得侵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体现了法律作为社会良知守护者的重要职能。 三、国际法与超国家法律的兴起:主权边界的溶解 冷战后,全球化的加速推动了国际人权法的建立和区域性法律共同体(如欧洲共同体法律体系)的发展。国家主权不再是绝对的,国家内部的法律必须服从于国际条约和普遍承认的人权标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意味着对国家行为的最终追责可以超越国家主权的屏障。法律的管辖范围从民族国家内部,扩展到了人类共同体的层面。 结论:持续演进的法治景观 现代国家的法律基础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止的结构。从主权的绝对化到主权的受限化,从效率至上到正义优先,法律在构建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历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理解这些历史脉络和理论的交锋,是理解我们今天所处的法治社会,以及未来法律与国家关系走向的关键。本书提供了一个多维度的视角,以解析这一复杂而迷人的法律建构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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