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譯叢總序
譯者序言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序題
第1章 一般原則
第2章 法律的解釋
第3章 法律的衝突
第1編 人
第1題 自然人和法人
第2題 住所殛其變更方式
第3題 失蹤人
第1章 對失蹤人財産的保佐
第2章 宣告死亡
第4題 夫與妻
第1章 婚姻:一般原則
第2章 婚姻的無效
第3章 婚姻的附隨事項和效力
第4章 婚姻的終止
第5題 離婚
第1章 離婚訴訟
第2章 先予執行程序
第1節 配偶扶養
第2節 對教育齣資或培訓齣資的請求權
第3節 子女監護
第4節 子女扶養
第5節 無效訴訟中的先予執行程序
第3章 離婚的效力
第6題 主與僕
第7題 父母與子女
第1章 母親身份的證明
第2章 父親身份的證明
第1節 對丈夫的父親身份推定;對父親身份的否定
異議;父親身份的確立
第2節 通過後續婚姻對父親身份的推定以及承認
第3節 確認父親身份的其他方式
第4章 成年人收養
第5章 親權
第1節 父母對婚生子女的義務,婚生子女
對父母的義務
第2節 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對父母的義務
第8題 未成年人的監護與準治産
第1章 監護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2節 自然監護
第3節 遺囑監護
第4節 法定監護
第5節 指定監護
第6節 監督監護人
第7節 傢庭會議
第8節 監護豁免的原因
第9節 無能力監護、排除及剝奪監護
第10節 對監護人的指定、承認或確認,有義務申請指定監護的人及此等人的責任
第11節 監護人的管理活動
第12節 對智障者的永久監護
第2章 準治産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2節 伴隨著授予管理權的準治産
第9題 不能照看自己人身或財産的人
第1章 禁治産的原因
第2章 保佐人與監督保佐人的一般義務
第3章 禁治産的效力
第4章 禁治産的變更與終止
第5章 錯誤提起禁治産申請的責任
第10題 法人[廢止]
第2編 物及所有權的不同類型
第1題 物
第1章 物的分類
第1節 一般原則
第2節 不動産
第3節 動産
第2章 物權
第2題 所有權
第1章 一般原則
第2章 對添附的權利
第1節 對利息的所有權
第2節 有關不動産的添附
第3節 有關動産的添附
第3章 通過協議轉讓所有權
第4章 所有權的保護
第3題 人役權
第1章 役權的種類
第2章 用益權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2節 用益權人的權利
第3節 用益權人的義務
第4節 空虛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5節 用益權的終止
第3章 居住權
第4章 使用權
第4題 地役權
第1章 一般原則
第2章 自然役權
第3章 法定役權
第1節 對所有權的限製
第2節 分界圈圄物
第3節 通行權
第4章 意定的或自願的役權
第1節 意定役權的種類
第2節 通過名義設立地役權
第3節 為需役財産的意定役權的取得
第4節 需役財産所有權人的權利
第5節 地役權的消滅
第5題 建築物限製
第6題 邊界
第1章 一般規定
第2章 名義、時效或占有的效力
第7題 共有
……
第3編 取得物的所有權的不同方式
第4編 衝突法
譯後記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