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译丛总序
译者序言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序题
第1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法律的解释
第3章 法律的冲突
第1编 人
第1题 自然人和法人
第2题 住所殛其变更方式
第3题 失踪人
第1章 对失踪人财产的保佐
第2章 宣告死亡
第4题 夫与妻
第1章 婚姻:一般原则
第2章 婚姻的无效
第3章 婚姻的附随事项和效力
第4章 婚姻的终止
第5题 离婚
第1章 离婚诉讼
第2章 先予执行程序
第1节 配偶扶养
第2节 对教育出资或培训出资的请求权
第3节 子女监护
第4节 子女扶养
第5节 无效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程序
第3章 离婚的效力
第6题 主与仆
第7题 父母与子女
第1章 母亲身份的证明
第2章 父亲身份的证明
第1节 对丈夫的父亲身份推定;对父亲身份的否定
异议;父亲身份的确立
第2节 通过后续婚姻对父亲身份的推定以及承认
第3节 确认父亲身份的其他方式
第4章 成年人收养
第5章 亲权
第1节 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义务,婚生子女
对父母的义务
第2节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第8题 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准治产
第1章 监护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自然监护
第3节 遗嘱监护
第4节 法定监护
第5节 指定监护
第6节 监督监护人
第7节 家庭会议
第8节 监护豁免的原因
第9节 无能力监护、排除及剥夺监护
第10节 对监护人的指定、承认或确认,有义务申请指定监护的人及此等人的责任
第11节 监护人的管理活动
第12节 对智障者的永久监护
第2章 准治产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伴随着授予管理权的准治产
第9题 不能照看自己人身或财产的人
第1章 禁治产的原因
第2章 保佐人与监督保佐人的一般义务
第3章 禁治产的效力
第4章 禁治产的变更与终止
第5章 错误提起禁治产申请的责任
第10题 法人[废止]
第2编 物及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第1题 物
第1章 物的分类
第1节 一般原则
第2节 不动产
第3节 动产
第2章 物权
第2题 所有权
第1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对添附的权利
第1节 对利息的所有权
第2节 有关不动产的添附
第3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
第3章 通过协议转让所有权
第4章 所有权的保护
第3题 人役权
第1章 役权的种类
第2章 用益权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第3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第4节 空虚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5节 用益权的终止
第3章 居住权
第4章 使用权
第4题 地役权
第1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自然役权
第3章 法定役权
第1节 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2节 分界圈圄物
第3节 通行权
第4章 意定的或自愿的役权
第1节 意定役权的种类
第2节 通过名义设立地役权
第3节 为需役财产的意定役权的取得
第4节 需役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第5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5题 建筑物限制
第6题 边界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2章 名义、时效或占有的效力
第7题 共有
……
第3编 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不同方式
第4编 冲突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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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