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和解製度研究:和諧化解法律爭議》內容簡介:在我國,行政調解作為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手段已經得到廣泛應用,但是“調解”、“和解”作為行政糾紛的解決方式則尚需要獲得進一步的完善:前者在製度上較為分散,未被係統地建構,其一般機理也未得到係統性的探討,後者則遭遇學理與製度實踐的拒絕。然而,行政調解作為一種溫和、靈活的行政手段已經日益得到廣泛應用;而理論及立法的否定,也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行政糾紛和解的實踐。它們都很需要獲得推進。基於這一點,本項研究試圖探索在我國建立行政調解、和解製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為之提供有益的立法建議;這一研究在學理探索和實踐需要方麵都有著重要意義。
男,湖南省汨羅縣人,1982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係,先後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1990年留校擔任助教,1992年7月晉升講師,1994年7月破格晉升副教授,現為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獨著《權利保障與權力製約》、《法治國傢與行政法治》;主編《高等教育與行政訴訟》、《公安行政法》、《環境行政法》、《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踐》等;擔任副主編的有《行政法學》、《中國司法審查製度》、《行政執法與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中國九十年代行政法治發展狀況調查報告》;閤著《行政行為法研究》(分編主編)、《行政訴訟法概論》、《法治的理想與現實》、《外國行政法教程》、《中國行政法學教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在法學、管理學核心刊物上發錶專業學術論文60多篇。
閱讀這本書的過程中,我發現它在理論構建上的細緻入微,尤其體現在對“和解”概念的界定上。在我國的法律語境中,“和解”往往被簡化為一種行政行為的附帶環節,但作者卻花費大量篇幅,試圖將其提升為一個具有獨立價值的“準司法性”的爭議終結機製。書中對“意思自治”在行政關係中應占有的份額進行瞭極富挑戰性的討論,探討瞭在公權力主導的環境下,如何保障相對人的真正自願。這種對核心概念的深度挖掘,使得本書的學術價值得以凸顯。它不是對現有製度的簡單贊美,而是帶著批判性的眼光去審視其內在的邏輯缺陷。特彆是關於調解協議的“溯及力”和“前瞻性效力”的探討,提齣瞭許多值得深化研究的命題。這讓這本書不像是終結,而更像是一個更宏大、更深刻研究的起點,激發瞭讀者進一步探索的欲望。
评分這本書的文字風格,與其說是法學論著,不如說更像是一部精妙的“權力運行學”的教科書。它沒有過多冗餘的學術套話,語言精煉,直擊要害。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敢於觸碰那些理論界普遍迴避的“灰色地帶”。比如,如何區分“善意的協商”和“變相的行政強迫”,以及在涉及地方財政壓力的特定領域,調解的邊界應當劃在哪裏。作者並未提供一個一勞永逸的“萬金油”答案,而是提供瞭一套審慎的判斷框架,引導讀者去思考製度背後的權力製衡機製。這種對製度惰性和實踐扭麯的深刻反思,讓這本書的價值遠超齣瞭法律條文的解釋範疇。它像一麵鏡子,照齣瞭我們在推行依法行政過程中,個體自由與公共利益在具體執行環節的博弈與妥協。對於從事政策研究的人來說,這本書提供的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一份對權力實施藝術的深刻洞察。
评分當我翻開這本書的章節時,我立刻感受到瞭作者在比較法視野下的深厚積纍。這絕非一本閉門造車的本土研究,它巧妙地將中國行政調解製度的構建,置於全球化、法治化的大背景下進行審視。書中對德國、日本等成熟法治國傢在行政私瞭或行政契約方麵的經驗進行瞭細緻的對比分析,並深刻指齣瞭這些經驗對於我國當前改革的藉鑒意義與本土化障礙。這種國際視野的引入,極大地拓寬瞭我們對“現代國傢治理能力”的理解。它讓我意識到,行政調解的效能,並不完全依賴於單方麵的行政意誌,而是一個多方主體博弈、利益平衡的動態過程。尤其是關於“調解協議的執行力與可撤銷性”這一爭議焦點,作者引用瞭大量域外判例來佐證其觀點,構建瞭一個相對穩固的理論支撐體係。這種跨文化的比較研究,使得全書的論證更具穿透力和說服力,避免瞭將製度問題簡單歸結為操作層麵的疏漏,而是將其提升到瞭國傢治理體係現代化的戰略高度來考量。
评分從讀者的角度來看,這本書最貼心的設計,在於其豐富的案例分析和對司法判例的引用。很多學術著作往往是“空中樓閣”,脫離實際操作,但此書卻將抽象的製度設計,通過具體的、具有代錶性的行政爭議案例進行瞭生動的演繹。書中對近年來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調解的指導性意見進行瞭深入的拆解和再闡釋,清晰地展示瞭理論與司法實踐之間的動態演進關係。這種“理論—案例—再理論”的寫作手法,使得即便是初次接觸行政法領域的讀者,也能迅速把握住核心癥結所在。我特彆喜歡書中對一些“疑難雜癥”的分析,比如當調解結果與上級政策存在衝突時,基層部門該如何抉擇。作者沒有迴避這種睏境,而是提供瞭基於法治精神的權衡之道。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兼具學術深度和實操價值的力作,對於提升我國行政爭議解決的現代化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參考意義。
评分這本關於行政調解和和解製度的著作,無疑是為那些深陷公法領域復雜糾葛的實務工作者和理論研究者量身打造的指南。我首先被它那嚴謹的邏輯結構所吸引。作者並未滿足於對現有法律條文的簡單梳理,而是深入剖析瞭調解與和解在行政爭議解決機製中的核心價值與製度張力。書中對不同類型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調解模式進行瞭精細化的區分,尤其是在涉及群體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利益決策時,如何運用和解的靈活性來消弭衝突的探討,令人耳目一新。它不僅僅是告訴我們“如何做”,更深層次地揭示瞭“為何要如此做”的法理基礎。例如,書中對“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結果”這一論斷在行政調解中的具體應用場景的論述,展現齣作者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對司法實踐的敏銳洞察力。對於我們基層管理者而言,書中提供的一係列“預案式”的調解策略,比如在特定權力部門與相對人之間斡鏇的技巧,無疑是極具操作性的財富。這使得原本抽象的法律原則,得以在具體的案例場景中落地生根,避免瞭許多不必要的訴訟消耗,真正體現瞭“息訴止爭”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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