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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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切萨雷·贝卡里亚
出品人:
页数:183
译者:黄风
出版时间:2008-11-1
价格:18.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30114228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 法律
  • 刑法
  • 贝卡利亚
  • 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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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哲学
  • 刑事政策
  • 司法公正
  • 人权保护
  • 罪刑法定
  • 法律改革
  •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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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论犯罪与刑罚》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第一次翻译成中文出版以来,《论犯罪与刑罚》已被列人中国刑法学研习者的必读书目。当时译本依据的是原著法文译本编排次序(也称42章版,由法国学者对原著重新编排章节而成),此次再版依据的是原著的47章版,由黄风教授最新授权。

作者简介

切萨雷·贝卡里哑(1738—1794),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762年发表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完成《论犯罪与刑罚》,并于当年出版,由此一举成名,并为他赢得了长久的声誉。1768年成为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讲授经济学课程。1771年成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成员,先后负责过经济部门和司法部门。1791年又被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其间力主废除死刑。

目录信息

致读者
引言
第1章 刑罚的起源
第2章 惩罚权
第3章 结论
第4章 对法律的解释
第5章 法律的含混性
第6章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第7章 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
第8章 犯罪的分类
第9章 关于名誉
第10章 决斗
第11章 关于公共秩序
第12章 刑罚的目的
第13章 证人
第14章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第15章 秘密控告
第16章 刑讯
第17章 关于国库
第18章 宣誓
第19章 刑罚的及时性
第20章 暴侵
第21章 对贵族的刑罚
第22章 盗窃
第23章 耻辱
第24章 懒惰者
第25章 驱逐和没收财产
第26章 关于家庭精神
第27章 刑罚的宽和
第28章 关于死刑
第29章 关于逮捕
第30章 程序和时效
第31章 难以证明的犯罪
第32章 自杀
第33章 走私
第34章 关于债务人
第35章 庇护
第36章 悬赏
第37章 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第38章 提示性讯问,口供
第39章 一类特殊的犯罪
第40章 虚伪的功利观念
第41章 如何预防犯罪
第42章 科学
第43章 司法官员
第44章 奖励
第45章 教育
第46章 恩赦
第47章 总结
导读: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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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了《论犯罪与刑罚》,由衷地为贝卡利亚的远见和睿智所折服,即使书中的很多观点在今人看来已经司空见惯,但对于一个生活在18世纪的人来说,能够拥有如此的洞识和前瞻,实在是破天荒的一件事情,尤其考虑到当时欧洲仍保留有中世纪的浓厚残余势力和思想。所谓天才,唯有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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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论犯罪与刑罚》的疑惑 前言:我一直以来多半只阅读《读书》等书评类读物,对于一手资料的原著接触很少。 也很难硬着头皮看完原著。 近几天在课余时间把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看了两遍,这本小册子的边沿很多地方被我写下评注、心得之类。 我之前读书评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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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基本的法政理念的基础,看这本书还是很容易的,花了两个小时看完,后面一大章的译者评价完全是废话,看得明白的压根不需要解析。不过贝卡利亚能在1764年能写出这样的书,确实很牛逼,至少很多观点如今看来也没过时,不像孟德斯鸠老人家有一堆的东西要推翻。 大致提一下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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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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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这么多热血的正义之士在讨论死刑的问题,建议大家都认真读读这本小册子,先明确一下究竟什么是犯罪,惩罚罪犯的逻辑基础什么,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刑法和刑事惩罚手段的功能和局限又是什么,自己先理清当中各个命题和不同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拜托以后不要再大声嚷嚷什么”杀人偿命“之类的似是而非的话,别让自己老是困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的原始社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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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17/7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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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法学著作,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读来依然震撼。@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当某一种弊端同一个国家的制度密切联系时,可以想象清除这种弊端将意味着毁灭这种制度。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避免不了专制主义。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自己却在做这种事;它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荒谬的现象。刑罚的目的不是摧残报复一个感知者,而是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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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小册子值得反复读多次。我对贝卡利亚的一个观点深以为然:在无法有效预防某项犯罪的时候,任何对它的刑罚,都很难说是完全正义的。另外书中引用的一个卢梭的观点我也很赞同: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第四十二章的总结现在基本已经成为刑法公认的原则:“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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