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釋 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殘疾人定義】 第三條【殘疾人權利】 第四條【對殘疾人的特彆扶助】 第五條【經費保障】 第六條【保障殘疾人參與管理國傢事務和社會事務】 第七條【社會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八條【殘聯組織】 第九條【對殘疾人的扶養義務】 第十條【殘疾人的義務】 第十一條【殘疾預防工作】 第十二條【對殘疾軍人等的特彆保障】 第十三條【錶彰和奬勵】 第十四條【助殘日】 第二章 康復 第十五條【康復服務】 第十六條【康復工作的總體要求】 第十七條【舉辦康復機構】 第十八條【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 第十九條【培養康復專業人纔】 第二十條【殘疾人輔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條【殘疾人的教育權利】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方針】 第二十三條【實施殘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特殊教育機構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 第二十九條【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 第三十二條【集中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四條【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扶持農村殘疾人的生産勞動】 第三十六條【扶持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措施】 第三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殘疾人就業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第三十九條【對殘疾職工的技術培訓】 第四十條【不得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條【殘疾人的文化生活權利】 第四十二條【開展殘疾人文體活動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鼓勵殘疾人進行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五條【倡導助殘的社會風尚】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八條【對殘疾人的社會救助】 第四十九條【對殘疾人的供養】 第五十條 【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給予便利和優惠】 第五十一條【鼓勵和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為殘疾人創造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第五十四條【信息交流無障礙】 第五十五條【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五十六條【為殘疾人選舉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無障礙輔助設備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八條【導盲犬齣入公共場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殘疾人組織的維權職責】 第六十條【殘疾人權益受侵害的救濟渠道】 第六十一條【國傢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損害殘疾人人格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關教育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歧視殘疾人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無障礙設施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綜閤性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施行日期】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對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有關部門、專傢和殘疾人代錶對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殘疾人就業條例 殘疾人教育條例 殘疾人權利公約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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