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定义】 第三条【残疾人权利】 第四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 第五条【经费保障】 第六条【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七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对残疾军人等的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十九条【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集中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 第四十二条【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鼓励残疾人进行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倡导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 第四十九条【对残疾人的供养】 第五十条 【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信息交流无障碍】 第五十五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五十六条【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无障碍辅助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 第六十条【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损害残疾人人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综合性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有关部门、专家和残疾人代表对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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