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作者简介
胡旭晟(湖舟),男,中国致公党员.1980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7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任湘潭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4年9月再次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师从曾宪义教授研习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方向),1997年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1年4月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授(1999年7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国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主任等职,主要从事法史学、法律文化及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主要学术活动有:发起并共同主持《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创办并主编(前五卷)《湘江法律评论》。已在《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研究》(日本)、《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5篇),出版《解释性的法史学》、《法学:理想与批判》、《法治建设论》(合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联合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0万字)、《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联合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43万字)、《法理学》(主编)等多部著作。
主要学术观点:
1、法律(史)的世界包括现象、根源和意义三个世界;现象的世界需要描述,根源的世界需要追究,意义的世界需要探求。因此,法(史)学不应当仅仅是描述性研究(或法史学的考据式研究),而应当是描述性研究与解释性研究并举;法(史)学研究的宏观范式应当是“现象描述→根源追究→意义探求”。
2、“法律文化”既是一种对象和论域,更是一种立场和方法;客观存在的对象与主观建构的论域相复合构成“法律文化”的实体性概念,新颖独特的学术立场和开放多元的研究方法相统一构成“法律文化”的操作性概念。作为立场的法律文化要求我们将所有法律都视为人类自身的生活经验,并对它们抱持同情的理解、合理的相对主义态度和整体性的考察与开放的心态;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则要求打破狭窄的学科视域,积极吸收和运用其他学科的前沿成果和研究方法。
3、法律天然地具有一种道德属性,法律与道德间的关联决不仅仅是外在的、偶然的,就其根本而言是内在的、必然的,法律是伦理的造诣。因此,以其功能而言,法是伦理的实体化机制,即法律是道德的操作机制、强化机制和纠错机制;就其历史而言,人类法律的发展历程也就是社会的伦理道德不断法律化而这种法律化本身又不断形式化、合理化的过程。
个人专著:
《解释性的法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青年法学文库”);
《法学:理想与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初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主编教材:
《法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
代表性论文:
《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
《先秦名家学派法律观阐释》
《试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特质》
《中国调解传统研究》
《二十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东方宗教法概观》
《作为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
《论法律源于道德》
《论法的理想》
《法学的层次分析》
《守法论纲》
目录信息
读后感
用户评价
我最近在“旧书新知”书店淘到了一本让人眼前一亮的法律学术期刊,名字是《湘江法律评论》,而且是第二卷。说实话,我对地方性的法律评论通常抱持着一种谨慎的态度,总觉得内容深度可能不如那些全国性的核心期刊,但这一期真的让我刮目相看了。它在探讨一个非常前沿的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文章的论证逻辑极其严密,作者不仅清晰地梳理了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数据权属的模糊地带,还大胆地引入了比较法上的经验,特别是借鉴了欧盟GDPR中关于个人数据控制权的某些理念,试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下寻找一条可行路径。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其中一篇关于算法歧视的案例分析,它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落实到了具体的商业场景中,比如共享出行平台的派单机制如何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地域或群体歧视,这不仅仅是理论探讨,更具备强烈的实务指导意义。阅读过程中,我不断地被那些精妙的脚注所吸引,引用的文献覆盖了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计算机科学的交叉领域,显示出作者深厚的跨学科功底。对于关注前沿互联网法和数据治理的法律人来说,这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对话平台,它没有停留在简单的法律条文解释上,而是努力去捕捉技术变革对既有法律秩序的冲击与重塑,让人读后有醍醐灌顶之感。
翻开第二卷《湘江法律评论》,我首先被其装帧设计所吸引,那种低调而富有历史感的纸张质感,让人感觉它承载着某种严肃的学术重量。然而,真正让我沉浸其中的,是其中一篇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情势变更原则”在疫情冲击下适用边界的探讨。我得承认,关于情势变更的讨论已经汗牛充 फलों,但本期文章的切入点非常独特,它没有纠缠于传统的“不能预见”和“显失公平”的僵硬定义,而是引入了“社会风险共担机制”的概念,试图将此原则从单纯的个案救济拓展到宏观经济风险分摊的层面。作者的笔法老辣,观点鲜明,他强烈批评了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过度保守适用,认为在面对突发性、系统性风险时,法律的能动性应得到充分体现。这种对既有司法态度的挑战,让我这位长期关注合同法的读者感到十分振奋。此外,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也提出了一个结合了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复合判断模型,其详尽的图表和案例引用,使得复杂的法律认定过程变得清晰易懂,非常适合法学院高年级学生作为深入研究的参考资料。
我最近研读《湘江法律评论(第2卷)》时,最让我感到耳目一新的是它对法哲学领域传统议题的本土化回应。有一篇关于“法治的德性基础”的探讨,并未停留在对韦伯或德沃金理论的转述上,而是巧妙地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与现代法治精神中的“正义”进行了深刻的对话。作者提出的核心观点是,在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单纯依赖成文法规范可能导致社会意义上的失范,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社会成员对“应然状态”的共同价值认同。这种将文化基因融入现代法理的尝试,使得原本高深的法哲学讨论变得富有温度和中国气派。文章的结构布局极为精巧,前半部分是严谨的理论梳理,后半部分则是对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情与法律”冲突的案例剖析,比如在财产继承或邻里纠纷中,法官如何在刚性的法律条文与社会伦理之间进行艰难的权衡。这不仅拓宽了我对法治的理解边界,也让我重新思考,法律究竟是冰冷的规则,还是流淌着价值的血液,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确实值得称赞。
这本《湘江法律评论(第2卷)》给我带来了一种意想不到的惊喜,它巧妙地平衡了理论的深度与地方实践的关切。我原本以为侧重于“湘江”这一地域背景的评论,或许会在内容上显得过于局限,主要集中于湖南省内的地方法规解释或特定案例分析。然而,它却以一个非常宏大且极具时代意义的选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链构建”——开启了新的讨论。文章的叙事方式非常流畅,作者采用了“问题提出—困境剖析—多方利益平衡—制度创新建议”的经典学术结构,但其高明之处在于,它并没有把环境问题仅仅视为政府或企业的单方面责任,而是深入剖析了上下游产业协作、跨行政区划协调机制中的权责真空地带。特别是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连带责任”与“过错推定”的衔接部分,那段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论述,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分析。我注意到,该卷中还收录了几篇关于行政复议改革的短评,这些短评语言犀利,直指当前某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的“运动式”倾向和程序倒置问题,体现了评论集对本土法治环境的清醒认知和批判精神,绝非空谈,而是带着解决问题的诚意。
这本《湘江法律评论(第2卷)》带来的阅读体验非常扎实和可靠,它仿佛是一块沉甸甸的基石,为我们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某些特定面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视角。我特别关注到其中一篇关于劳动法领域“灵活用工”的新趋势与旧监管体系冲突的分析。这篇文章的视角是自下而上的,它聚焦于平台经济中大量涌现的个体经营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的法律地位认定难题。作者以详实的数据展示了传统雇佣关系认定标准的失效,并批判性地审视了当前监管部门试图通过“指导意见”而非“法律修改”来应对技术冲击的局限性。文章的论述风格非常务实,充满了对一线工作者权益保障的深切关怀,语言简洁有力,没有过多华丽的修辞,完全是以事实和逻辑说话。相比于一些空泛地谈论“未来工作形态”的评论,这里的分析显得尤为接地气和紧迫。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和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学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份极具参考价值的案头读物,它清晰地勾勒出了劳动法领域亟待填补的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