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概述/
第一节欧盟《储蓄指令》(EUSD)/
第二节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一、FATCA的历史背景和“撒手锏”/
二、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和模式二/
三、FATCA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四、FATCA下的双边交换和单边交换/
第三节英国《皇冠属地和海外领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协议》(CDOT)/
第四节经合组织《统一报告标准》(CRS)/
一、CRS的历史发展/
二、CRS的基本法律构成/
三、CRS的跨国运作模式/
四、CRS需申报国和参与国/
五、中国的CRS立法现状/
第二章FATCA和CRS相关概念的理解/
第一节如何理解金融机构/
一、存款机构/
二、托管机构/
三、特定保险公司/
四、投资机构/
第二节如何理解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二、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三节如何理解豁免金融机构/
一、FATCA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二、CRS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三、FATCA和CRS下豁免金融机构比较和总结/
第四节如何理解非金融机构/
一、积极非金融机构/
二、消极非金融机构/
三、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如何理解金融账户/
一、存款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
四、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
五、豁免金融账户/
第六节如何理解账户持有人/
一、账户持有人的定义/
二、由非金融机构代持的账户/
三、联名账户的账户持有人/
四、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
五、投资机构的账户持有人/
第七节如何理解需申报账户/
一、FATCA需申报账户/
二、CRS需申报账户/
第三章FATCA和CRS尽职调查程序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节如何理解存量账户和新增账户/
一、为何要区分存量账户和新增账户/
二、存量个人低价值账户的合规要求/
三、存量个人高价值账户的合规要求/
四、新增个人账户的合规要求/
五、存量机构账户的合规要求/
六、新增机构账户的合规要求/
第二节尽职调查中的豁免规定/
一、存量个人账户的豁免/
二、新增个人账户的豁免/
三、存量机构账户的豁免/
四、新增机构账户的豁免/
第三节金融机构的注册要求和GIIN的获取/
一、哪些机构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
二、哪些机构不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
三、美国国税局注册方式和要求/
四、如何理解全球中介识别号码(GIIN)/
第四节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一、需要提交自我声明的情形/
二、自我声明的格式要求/
三、自我声明的“合理性测试”/
四、美国国税局的预提税证明文件(W8和W9系列表格)/
五、声明文件造假的处罚/
第五节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一、中国国内法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规则/
二、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三、相关国家和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规则汇总/
第四章FATCA和CRS账户信息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节身份识别信息/
一、姓名或名称/
二、地址/
三、税收居民所在国/
四、纳税人识别号/
五、出生日期/
六、出生地点/
第二节账户识别信息/
一、账户号码/
二、金融机构名称和识别号码/
第三节账户财务信息/
一、账户余额或价值/
二、账户收入/
第四节账户信息申报中的特殊情形/
一、联名账户/
二、账户关闭/
三、账户停止申报/
四、未存档账户(仅CRS)/
第五节账户信息的用途限制/
一、账户信息用途的法律规定/
二、账户信息用途的限制/
第六节账户持有人对于信息申报的知情权/
一、金融机构对于账户持有人的告知义务/
二、相关国家、地区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规定/
第五章FATCA和CRS下信托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介绍/
二、信托的合规身份/
三、信托的居民身份/
第二节信托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身份如何判定/
二、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
三、投资机构类信托的简化申报方式/
四、离岸信托附属公司的特殊处理/
五、投资机构类信托的信息申报/
第三节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如何确定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账户是否需申报/
二、如何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三、设立在非CRS参与国信托的处理(仅CRS)/
四、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需要被披露的信息/
第四节不同信托类型的特殊处理/
一、家族信托和私人信托公司/
二、单位信托/
三、慈善信托/
四、交易信托/
五、不动产信托/
六、私人基金会/
第六章FATCA和CRS下离岸公司和合伙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离岸公司概述/
一、什么是离岸公司/
二、离岸公司的特点/
第二节离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身份判定/
三、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账户持有人确定/
四、受保荐的投资机构(仅FATCA)/
五、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需要申报的信息/
第三节离岸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消极非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积极非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三、离岸公司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时的处理规则汇总/
第四节不同离岸公司类型的特殊处理/
一、离岸贸易公司(Offshore Trading Companies)/
二、私人投资公司(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
三、受托代管公司(Nominee Companies)/
第五节FATCA和CRS下合伙的信息披露/
一、合伙居民身份的认定/
二、合伙的合规身份认定/
三、合伙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FATCA和CRS下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一、基金的基本介绍/
二、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三、基金的居民身份判定/
第二节基金各相关当事方的合规问题/
一、基金各相关当事方的合规身份/
二、基金合规义务主体的判定/
三、基金销售机构或者代销机构/
四、基金及其各相关当事方的信息申报/
五、上市基金的信息申报/
第三节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基本介绍/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契约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房地产基金架构的特殊处理/
一、基金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二、基金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三、设立在美国的房地产基金/
第八章FATCA和CRS下大额保单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大额保单的基本合规要求/
一、大额保单介绍/
二、大额保单的资产属性和账户类别/
三、如何判定大额保单的账户持有人/
四、存量大额保单账户的豁免情形/
五、大额保单的账户信息申报/
六、保险经纪人的合规身份/
第二节不同法律架构下大额保单的信息披露/
一、个人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二、公司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三、信托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FATCA和CRS的制度漏洞和反规避/
第一节FATCA和CRS下的制度漏洞/
一、FATCA下账户信息双边对等交换的困局/
二、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漏洞/
三、信托任意受益人申报的漏洞/
四、存量机构账户25万美元的豁免门槛漏洞/
五、在非CRS参与国设立非投资机构类金融机构(仅CRS)/
六、未存档账户的处理漏洞(仅CRS)/
七、积极非金融机构身份的漏洞/
第二节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一、FATCA下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二、经合组织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第三节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与监管/
一、FATCA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与监管/
二、CRS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和监管/
本书主要参考法规/
附录一中国有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
有关CRS实施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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