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译者潘汉典1947年已完整翻译该书,此次出版只对文字做了个别修订。
译著的出版为研究博登海默个人经历及法学思想提供了珍贵的文献;译著在博登海默原著出版不久就在中国大陆得以完成,反映了民国时期东吴法学院与美国法学保持同步的学术水准。
作者简介
博登海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
潘汉典,男,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顾问等职。194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先后在上海光华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任教,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期间,曾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等论文和汉译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罗马尼亚等国宪法及大量法学译文。已出版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和茨威格特与克茨《比较法总论》(主译,先后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等译著。2012年出版《潘汉典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该书列入《东吴法学先贤文丛》并入选《法治周末》2012年年度法律图书前10名。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杰出资深法学家”,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
目录信息
——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
(代译序)001
前言001
第一篇权力与法律
第一章权力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权力欲
第三节无政府制
第四节专制
第二章法律
第五节一般法律的本质
第六节法律的理想型
第七节法律各阶段
第三章正义
第八节正义的意义
第九节柏拉图的正义理想
第十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概念
第十一节以权力分配的正义和以法律分配的正义
第四章法律与国家
第十二节各种学说
第十三节三种学说的批判
第十四节主权问题
第五章法律与其他社会支配力的差别
第十五节概说
第十六节法律与道德
第十七节法律与习惯
第十八节法律与行政
第二篇自然法
第六章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十九节概说
第二十节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
第二十一节罗马的自然法
第二十二节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七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二十三节概说
第二十四节由统治者保证的自然法
第二十五节由权力分立所保证的自然法
第二十六节由多数人保证的自然法
第二十七节古典自然法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第二十八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八章现代复苏的自然法
第二十九节概说
第三十节新康德派的自然法
第三十一节自由法学运动
第三十二节狄骥的法学理论
第三十三节新经院学派与制度论
第三十四节三种理论的批判
第三篇形成法律的力量
第九章政治力量
第三十五节从法律到权力的转型
第三十六节法律是斗争的群体的一种妥协
第三十七节法律:统治者的自我限制
第十章心理力量
第三十八节“事实”的规范力量
第三十九节和平与秩序的欲望第十一章经济力量
第四十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论
第四十一节施塔姆勒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论的批判
第四十二节三种理论的评价
第十二章民族的和种族的因子
第四十三节历史法学派
第四十四节种族的法律理论
第四十五节三个理论的评价
第十三章文化决定论的元素
第四十六节概说
第四十七节黑格尔
第四十八节梅因
第四十九节斯宾塞
第五十节法律:文化演进的一种工具
第四篇实证主义法理学
第十四章分析实证主义
第五十一节实证主义是什么?
第五十二节边沁与耶林
第五十三节分析法学派
第五十四节纯粹法学
第五十五节法律命令论的批判第十五章社会学实证主义
第五十六节欧洲法理学上的社会实证主义
第五十七节美国的社会法学
第五十八节美国法理学的现实主义运动
第五十九节梯马舍夫的法律社会学
第六十节法律社会学的功能
参考文献
索引
关于美国“综合法学”的几点思考
——潘译《法理学》整理记(代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潘汉典先生的翻译总体上是不错的,很顺畅,2天就读完。然而低级错误略多,编辑似乎未能尽责,尤其是最后两三节,已经有相当的语句不通。还有一些术语翻译偏差太大,例如把黑格尔的“理念”(idea)译作“观念”,把拉德布鲁赫的“法的安定性”(legal security)译作“法治安全...
博登海默法理学 by 埃德加·博登海默 0p 现代对理性的攻击(权力崇拜、武力至上),同时是对法律的攻击。当我们仅关注法律的形式时,我们不能够察觉权力国家与法治国家区别。如果要保存法律,我们就要关注内容,要找出在社会制度中个人、群体和政府之间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必须...
用户评价
这本书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它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那一章的处理。作者没有用空洞的口号来呼吁理想,而是通过对历史上那些关键法学家和司法者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展示了在道德困境与职业义务的夹缝中,一个真正的法律人是如何做出选择的。这种基于事实和案例的“行为展示”,比任何说教都来得更为深刻和持久。我仿佛能听到那些历史的回声,感受到前辈们在权衡利弊时内心的挣扎与坚守。它不是一本教你“应该怎么做”的书,而是一本让你深刻理解“为什么会那样做”的书。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对法律的看法,从一个单纯遵守规则的视角,转向了一个更加复杂、更具同理心的理解层面——认识到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始终是充满人性挣扎的动态过程。这是一次真正触及灵魂深处的思想洗礼。
这本书的开篇着实抓人眼球,作者似乎对人类社会运作的底层逻辑有着一种近乎偏执的洞察力。它不像传统教科书那样堆砌枯燥的理论,反而更像是一场关于“正义”与“权力”的深度对话。我特别欣赏作者在探讨法律的起源时,那种抽丝剥茧的分析方式。他没有满足于那些耳熟能详的历史叙事,而是深入挖掘了那些驱动社会规范形成的原始冲动和群体心理。读起来,你会感觉自己不再是一个旁观者,而是被拉入了一场关于“我们为什么需要规则”的宏大辩论之中。尤其是书中关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交锋,那种张力实在太迷人了,让人不得不停下来,仔细审视自己过去习以为常的认知边界。作者的文笔,时而如手术刀般精准犀利,直指问题的核心;时而又化为哲人般的沉思,引导读者在迷雾中寻找灯塔。这本书绝对不适合走马观花地阅读,它需要你投入时间和心力去咀嚼那些思想的筋骨,但回报绝对是丰厚的。
这本书的结构安排,简直是一场精妙的迷宫设计,每走一步都充满了意想不到的转折。我特别喜欢作者处理“法律的解释”这一章节的方式,他没有给出一个标准答案,而是像一个高明的导游,带着你穿梭于各种解释学派之间,让你亲身体验每一种路径的风景与陷阱。那种对法条文本的细致入微的审视,简直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每一个词语、每一个标点符号似乎都蕴含着不为人知的历史重量。更绝妙的是,作者总能在看似最抽象的理论讨论中,巧妙地植入一些极富画面感的案例,瞬间将冰冷的法条点燃,使之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这使得原本可能令人昏昏欲睡的篇章,变得如同观看一场高智商的侦探剧。我合上书页时,常常有一种强烈的冲动,想要立刻回去翻阅那些我曾不屑一顾的法律文书,重新用一种审慎而充满敬畏的眼光去对待它们。
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有一种奇异的魔力,它在保持学术严谨性的同时,又充满了一种古老的史诗感。作者似乎总能将宏大的历史叙事融入到细微的法律概念分析之中,让每一个术语都带上了时间的厚重感。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构建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时所使用的比喻,那些比喻精准、独特,且极富画面冲击力,让人一眼就能把握住复杂体系中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这不是那种为了晦涩而晦涩的“学院派”写作,而是深思熟虑后,用最贴切的语言去描摹复杂思想构造的努力。读起来就像是攀登一座知识的巨塔,虽然过程缓慢而需要体力,但每当到达一个平台,视野都会变得异常开阔,能够鸟瞰整个法律世界的风貌。这种阅读体验,是其他任何工具书都无法比拟的。
阅读此书的过程中,我数次被作者那种近乎冷酷的理性精神所震撼。他对待法律现象的剖析,摒弃了一切温情脉脉的修饰,直面了法律背后赤裸裸的社会权力运作机制。这种坦诚,初读时可能让人感到一丝不适,仿佛信仰被挑战,但深入下去,你会发现这才是通往真正理解的必经之路。他处理“制裁与惩罚的合理性”那几章时,那种冷静的、几无情感波动的论述,反而比任何激昂的控诉都更具力量。这本书迫使你直面一个核心困境:法律的有效性,究竟是源于其内在的道德光辉,还是仅仅因为它拥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作者没有直接给出结论,而是通过一系列精巧的思想实验,将这个问题抛回给读者,让你自己去承受这份哲学上的重压。可以说,读完这部分,我对“权威”这个概念的理解,彻底被重构了。
201604,前后将近半年才看完这本不是很厚的书,关于法律是什么愈加疑惑,究竟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工具,还是一个形而上的理想,是代表了统治与被统治,还是代表了自由与平等。每家都有每家的立场和道理,但基本代表了各自的利益,很难想象会有一个理想模型,真正让每一个人都满意。
清晰明了,而且作者自己的立场鲜明,好看
终于
review【两年前是读不懂的】遗憾的是哈特和德沃金写的太少了。
[two hours] 本科的时候就读过邓译《法理学》。当时懵懵懂懂,感悟也少。而今学了两年法律,熟悉了一些法学家的名字,回过头来再看,分外亲切。再过两年,如果还在法律的园地深耕,倒是可以再借来看看。“法律,在它主要的本质上,是在无政府制和专制之间的中庸之道。”“在这个发展的最早阶段,道德和宗教是浑然一体的。就是在宗教规条及它们的特殊制裁和其他的社会支配力分离之后,法律和道德已然紧密地联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