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文版序
1.导论
1.1 法律论证理论之勃兴
1.1.1 普遍论证理论的发展
1.1.2 论证作为确定主义与决断主义的中道
1.2 法律方法与法律论证
1.2.1 涵摄教条
1.2.2 产生与说明
1.2.3 表面证立与方法诚实
1.3 裁判证立之法理论意义
1.3.1 正确性作为证立之功能(后果)
1.3.2 相较于自然科学申论证的特性
1.3.3 对法律约東力量的怀疑
1.3.4 合意的意义
1.4 裁判证立的政治意义
1.4.1 作为证成的证立
1.4.2 作为民主和法治国要求的判决证立
1.5 规范性和描述性的论证理论
1.5.1 分析性和批判性进路
1.5.2 规范性进路:理性法律论证的可能标准
1.5.2.1 逻辑
1.5.2.2 规则取向
1.5.2.3 后果取向
1.6 法哲学与论证理论
1.6.1 作为可证立性的公正
1.6.2 法的结构理论与论证理论
1.6.3 司法理论与论证理论
1.6.4 法律论证之特点、历史和文化的相对性
2.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进路
2.1 逻辑和法律论证
2.1.1 法律三段论的复兴
2.1.2 对法律三段论作为论证图示的批评
2.1.3 证立的非演绎模式:图尔敏的论证图示
2.1.3.1 基本要素
2.1.3.2 对图尔敏图示的批评和元批评
2.1.4 逻辑重构法律论证的问题
2.1.5 论证和逻辑推论之间的关系
2.1.5.1 逻辑规则的无创造性
2.1.5.2 法律思维中的非经典逻辑系统和推论程序
2.1.5.2.1 归纳逻辑
2.1.5.2.2 设证
2.1.5.2.3 模糊逻辑
2.1.5.2.4 非单调逻辑
2.1.6 特定法律论述之逻辑结构
2.1.6.1 当然论述
2.1.6.2 类推与反向推论
2.2 法律论证的证伪模式
2.2.1 批判理性主义和法学
2.2.2 科学理论中的证伪模式
2.2.3 法学中的证伪模式
2.2.4 法学中接纳证伪模式的批评
2.2.4.1 证伪性语句的全称语句特点
2.2.4.2 规则与个案
2.2.4.3 证伪抑或修正法律规则?
2.2.4.4 证伪主义和“唯一正确裁判”
2.2.4.5 结论
2.3 语言理论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贡献
2.3.1 语言和论证
2.3.2 裁判证立时语义规則的作用
2.3.2.1 作为“语义”规则的法教义学规则
2.3.2.2 批评
2.3.2.2.1 高估语义学
2.3.2.2.2 将实质问题误解为语言问题
2.3.2.2.3 通过法之适用者的“意义规定”?
2.3.2.2.4 语义学与语用学
2.3.2.2.4.1 界分
2.3.2.2.4.2 例证:“例外案件”
2.3.2.2.4.3 法律适用时语义规则之意义的相对化
2.3.3 作为法律论证之批判的语言批判
2.3.3.1 法概念之物化
2.3.3.2 例证
3.对法律论证的论题-修辞进路
3.1 作为法律论证理论的法律论题学
3.1.1 论题式论证理论的出发点
3.1.2 分析性修辞学(奥特马尔·巴尔韦格)
3.1.3 修辞符号学(瓦德默尔·施莱肯贝格尔)
3.1.4 法的符号学(托马斯·塞贝特)
3.1.5 社会理论的论证理论(胡伯特·罗丁恩)
3.1.6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诠释学(福里特约夫·哈夫特)
3.1.7 修辞学与法律人的符合事理
3.2 “新修辞学”(佩雷尔曼)
3.2.1 出发点
3.2.2 “修辞学”的概念
3.2.3 听众的意义
3.2.4 论证标准的普遍性和历史相对性
4.依据实践商谈理论的法律论证理论
4.1 实践商谈理论(哈贝马斯)
4.1.1 真之合意理论
4.1.2 商谈的逻辑
4.1.3 法理论中的继受
4.2 理性的法律商谈理论
4.2.1 阿列克西的普遍理性商谈理论
4.2.2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描述)
4.2.2.1 特别情形命题
4.2.2.2 法律论证理论之基本特征
4.2.2.2.1 内部证成
4.2.2.2.2 外部证成
4.2.3 阿列克西的理性法律论证理论(讨论)
4.2.3.1 特别情形命题
4.2.3.1.1 诉讼作为商谈
4.2.3.1.2 法律论证作为商谈
4.2.3.2 基础:普遍实践商谈理论
4.2.3.2.1 规范的真之能力
4.2.3.2.2 法律论证之程序理论的问题
4.3 证立商谈与适用商谈
4.3.1 区分的意蕴
4.3.2 讨论
4.3.2.1 替代选项:证立商谈中的例外条款
4.3.2.2 例外条款的问题
4.4 法律商谈理论(哈贝马斯)
4.5 批评
5.法律论证的复杂模式
5.1 麦考密克的理论
5.2 跨越理论(佩策尼克)
5.2.1 在法之脉络中的充分证成
5.2.1.1 入法的转化
5.2.1.2 在法之脉络中的充分证成
5.2.2 深度证成
5.2.2.1 法学的科学性
5.2.2.2 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5.2.2.3 法意识形态
5.3 阿尔尼奥的理论
5.3.1 陈述为真的能力与可证立性
5.3.2 法共同体的合意
6.法律论证的功能分析与意识形态批判
6.1 系统理论视角中的法律论证(卢曼)
6.2 对法律论证的后现代批判和批判法律运动(CLS)
7.判决证立之分析
7.1 对一定类型论据之作用的研究
7.2 重构判决证立的模式
7.2.1 逻辑模式
7.2.2 作为论述之网的法律论证:箭头示意图
8.展望
参考文献
译后记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计划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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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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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精炼。逻辑进路和修辞学进路两章给出具体的法律论证方法。商谈理论一章主要在探讨商谈理论能否应用于法律领域;复杂模式章尤其是佩策尼克的跨越理论给出一个完整的法律论证理论。这两章宏大理论的意味多于实操的意味。功能分析章介绍系统论和批判法学运动对法律论证的根本性批判视角。判决证立分析章介绍法律论证学在实务中的应用与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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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和老师的老师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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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书最大的特色在于,读者需要靠自己的知识积累才能猜透译文想要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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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虽然不是完全不受理性探讨——它能直到某种界限而为论证所用,但也只到某种界限。这一界限与个人生活形式之界限相同。理性论证不能超出生活形式的界限;从一种生活形式过渡到另一种生活形式,只有通过说服才可能。”《法律论证学》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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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此精简的形式,清晰而深入地勾画法律论证诸理论,令人拍案叫绝。无保留的五星。顺便吐槽一下那些对“译文体”的不屑:翻译不只是要丰富几个语汇,而是要丰富表达为语言的思维。汉译的“信达雅”中“雅”的标准恐怕是可疑的,它把翻译降低为一件“中体西用”的事情,而对于汉语来说真正具有历史性的事情,是通向(用本雅明的话说)语言本身,从而也就是革新既有的语言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