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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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阿伦特

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雨果•巴尔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出版者: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德]卡尔·施米特
出品人:世纪文景
页数:264
译者:冯克利
出版时间:2015-1
价格:39.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208125193
丛书系列:施米特文集(经典与解释)
图书标签:
  • 政治哲学 
  • 施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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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想史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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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刘小枫教授全新编订

★20世纪宪法学经典,揭示现代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困境

葬送魏玛宪政、为纳粹上台铺平道路的竟是自由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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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收入施米特经典作品三种: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

《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

《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Ex Captivitate Salus. Erfahrungen der Zeit 1945—1947)

主题围绕施米特作为宪法学家的思考与命运。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尖锐提出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学和政治学困难,既立足于现实政治问题,又具有思想史视野。

《合法性与正当性》为宪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文献,是施米特在魏玛宪政危机关头书写的法学名作,堪称挽救魏玛民国宪政的“绝望尝试”,明确主张对反魏玛宪法的政党(纳粹)实行党禁。然而战后,施米特却吊诡地被贴上“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标签,1945年被盟军当局拘押近两年。

其间,施米特写作六篇随笔,结集为《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出版,篇幅虽小,但在施米特研究中征引率却很高,因为从中可以看到施米特因欧洲法学传统的彻底崩溃而深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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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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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主权理论的唯一后果就是“国民名义上拥有一切主权,实质上不得不接受政府的奴役”,代议制从来不必然带来政治自由,在缺乏自治土壤与群己权界的国度展开宪政民主制的制度安排,最终的结果只会导致绝对专制。原因为何?犹如将种子洒向荒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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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说施密特1931年写这本书的时候,怎么看都不可能唤醒德国人,这么出类拔萃又枯燥的论述,你以为民众能够在短时间内接受吗?充满精英式的趾高气扬啊。周濂的正当性与证成性区分实际上和施密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区分具有愿望上的一致性,虽然周之正当与施之合法我基本可以理解,但是由于不知道施的正当性具体含义,也就无法和证成性进行详细比较了。虽然如此,这里的正当性应该高于合法性的一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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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半年也是醉(罪)。前面是魏玛宪政危机时他对议会制的思考,认为合法性本与正当性对立,否定权威和当权机关。后面是他入狱后的反思随笔,意味深长,“今天燃起来的火,当时就架好了木架”。感觉若理解卡尔施密特,须阅读霍布斯、韦伯、马克思、阿伦特等。密涅瓦的猫头鹰在黄昏时起飞,西学更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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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原则是,希望通过公共辩论和公开性寻求不同政治立场之间的“平衡”或“妥协”。所有议会成员不是党派的代表,而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各种指示的约束,而是诉诸言论自由和公共环境的各种保障。在施米特看来,随着现代大众民主的发展,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原则已经失去可信性。所谓议会“公共辩论”看似公正,实际支配重大政治决策的是大资本集团的利益,标榜公开性的议会民主政治不过是新型的秘术政治。作为真正的辩论之特征的真正意义上的论证,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在党派谈判中自觉算计利益和掌权机会;倘若人民主权(制宪权)原则衍生出来的修宪权不受限制,声称代表“人民”的政党就可能合法地执政后转身关闭合法性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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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主权理论的唯一后果就是“国民名义上拥有一切主权,实质上不得不接受政府的奴役”,代议制从来不必然带来政治自由,在缺乏自治土壤与群己权界的国度展开宪政民主制的制度安排,最终的结果只会导致绝对专制。原因为何?犹如将种子洒向荒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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