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标签: 明清史 社会史 历史 社会经济史 农村 翻了一遍 移民 水利
发表于2024-11-22
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传统时代“国权不下县”,若要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规律,“从县衙门到家门口”必须得到重视。《武汉大学学术丛书·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多元视野下的明清两湖乡村社会史研究》聚焦于当前学术界前沿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国家与基层社会”,在充分利用传统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广泛挖掘、收集民间文献资料,主要从宗族、水利与保甲团练三个方面,展开对明清两湖地区乡村组织与基层社会控制的研究。其创新之处在于,突破原来自上而下强调中央集权的强大,将乡村组织和地方精英视为国家附属物的观点,同时也突破绅权对抗皇权的士绅支配模式,坚持从国家政权建设与民间社会秩序互动的视角,将两湖地方社会看做一个整体,既从国家视野出发,探讨官府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又从基层社会着眼,揭示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的自我构建,由此体现“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之间互动的多元视野与整体史观。其基本内容如下:
(1)移民、宗族与地域秩序的构建。在“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的人口大迁徙中,明清时期的两湖地区构成典型的“移民型”社会。
(2)塘堰、堤坝中的水利纠纷与用水秩序。
(3)保甲、团练与乡村控制体系的演变。江湖盗是两湖水上社会的边缘群体,以前学界关注甚少。
以上三个专题虽各有侧重,但基本都是围绕乡村社会秩序的自我构建和运行、国家权力的介入以及双方的复杂互动关系展开不同层面的研究。研究初步表明,中央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和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共同构成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杨国安,1971年1月出生,湖北黄陂人。现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副秘书长。1993年获湖北师范学院历史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理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2010-2011年美国耶鲁大学历史系暨东亚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乡村社会史。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明清两湖地区乡村组织与基层社会控制”(200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间文献与明清两湖乡村赋役征收实态研究”(2011年)等。已出版学术著作《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2004年)。2005年《明清两湖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被评为“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先后在《中国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农史》、《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历史人类学学刊》、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中国台湾《明代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本书对于明清时期两湖乡村社会的认识基本还是停留在“皇权不下县”这个框架内。作者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与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相结合。一方面国家政权通过设置保甲、调解纠纷等形式进入乡村,另一方面国家往往需要依托乡村已有的宗族、会社、水利组织等中介势力实现对乡村地区的统治。这样的结论无疑是颠倒了因果,忽略了这一时期中间团体的性质及其兴起的原因。在明清时期赋役制度改革的影响下,国家不再需要掌握具体的人口,只需保证课税主体能够长期稳定。课税主体性质的转变推动了各类社会中间团体的壮大。无论是华南地区的“粮户归宗”还是巴县的“铺户应差”,都显示出地方政府认可甚至鼓励各类中间团体承应赋役。因此,这些中间团体的兴起与王朝国家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不能仅视为地方社会自发的产物
评分按需。
评分本书对于明清时期两湖乡村社会的认识基本还是停留在“皇权不下县”这个框架内。作者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与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相结合。一方面国家政权通过设置保甲、调解纠纷等形式进入乡村,另一方面国家往往需要依托乡村已有的宗族、会社、水利组织等中介势力实现对乡村地区的统治。这样的结论无疑是颠倒了因果,忽略了这一时期中间团体的性质及其兴起的原因。在明清时期赋役制度改革的影响下,国家不再需要掌握具体的人口,只需保证课税主体能够长期稳定。课税主体性质的转变推动了各类社会中间团体的壮大。无论是华南地区的“粮户归宗”还是巴县的“铺户应差”,都显示出地方政府认可甚至鼓励各类中间团体承应赋役。因此,这些中间团体的兴起与王朝国家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不能仅视为地方社会自发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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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本书对于明清时期两湖乡村社会的认识基本还是停留在“皇权不下县”这个框架内。作者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与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相结合。一方面国家政权通过设置保甲、调解纠纷等形式进入乡村,另一方面国家往往需要依托乡村已有的宗族、会社、水利组织等中介势力实现对乡村地区的统治。这样的结论无疑是颠倒了因果,忽略了这一时期中间团体的性质及其兴起的原因。在明清时期赋役制度改革的影响下,国家不再需要掌握具体的人口,只需保证课税主体能够长期稳定。课税主体性质的转变推动了各类社会中间团体的壮大。无论是华南地区的“粮户归宗”还是巴县的“铺户应差”,都显示出地方政府认可甚至鼓励各类中间团体承应赋役。因此,这些中间团体的兴起与王朝国家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不能仅视为地方社会自发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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