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古典哲理法學》主要內容:産生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德國古典哲學,是西方自古希臘以來兩韆多年哲學發展的總匯,也是近代歐洲資産階級反封建哲學發展的最高峰。德國古典哲學中的法學思想構成瞭德國古典哲理法學的基本框架,其代錶人物為康德、費希特、黑格爾。德國古典哲理法學的最基本特徵是把法學同哲學、倫理學緊密地聯係在一起,同時以自由為核心,廣泛地涉獵瞭自由與法律、法律與道德、權利與義務、國傢與個人、主權與政體、戰爭與和平等法律問題。德國古典哲理法學的精深的理論分析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極大地豐富瞭世界法學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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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爾、費希特看著一個樣。
评分康德、黑格爾、費希特看著一個樣。
评分康德、黑格爾、費希特看著一個樣。
评分康德、黑格爾、費希特看著一個樣。
评分對康費黑的轉述不太精確,不過還是很突齣地錶現齣瞭德國唯心論的氣質。曆史理性的內容略蒼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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