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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最新司法解釋】
內地與澳門特彆行政區
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6]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彆行政區經協商,就內地與澳門特彆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事宜,達成如下安排:
第一條內地與澳門特彆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彆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
本安排不適用於行政案件。
第二條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彆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稱“被請求方”,指內地或者澳門特彆行政區雙方中,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一方。
第三條一方法院作齣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嚮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嚮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第四條 內地有權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嚮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齣申請。
澳門特彆行政區有權受理認可判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的法院為初級法院。
第五條被申請人在內地和澳門特彆行政區均有可供執行財産的,申請人可以嚮一地法院提齣執行申請。
申請人嚮一地法院提齣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嚮另一地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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