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標籤: 法律史 中國法律思想史 楊鴻烈 法學 法律 思想史 曆史 法
发表于2024-12-23
中國法律思想史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有幾大特點,這幾個特點正好標明學科體係的確立。
第一,該書體係宏大,縱覽迴顧瞭自殷周至清末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全過程,還初步迴顧瞭清末變法以來的法律思想巨變。比起此前的幾本法律思想史著作僅僅是先秦幾傢法律思想簡介而言,楊著是一個瞭不起的進步。這種宏大的體係,反映瞭楊先生極欲確立學科體係、圈劃學科研究範圍的強烈意圖。這種意圖正是一個學科體係形成的最重要的動力。正是學科自覺的錶現。該書以“殷周萌芽時代”、“儒墨道法諸傢對立時代”、“儒傢獨霸時代”(漢以後)、“歐美法係侵入時代”等四個時代來概括整個中國法律思想演變的三韆年曆史。這種概括雖然受到瞭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之“子學時代”、“經學時代”之類劃分的影響,但比起此前的同類著作而言,的確對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階段性、規律性作瞭高屋建瓴、基本準確的概括。
第二,該書的內容構成錶明作者對學科的研究對象有瞭更加清晰的認識,更能抓住“法律思想”的要害。此前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大多分不清政治思想與法律思想,隻列舉先秦各傢關於德刑關係、禮法關係、人法關係、天人關係等幾個大而化之問題的論點;對法律思想史所應關注的特定法律問題,大多發掘不瞭,深入不下去。楊先生則不然,他最早真正全麵注意到瞭關於法律的特有問題的思想史。在該書中,楊先生把古人討論過的法律問題分為“一般法律原理”問題和“特殊法律問題”。關於前者,他注意整理瞭古人關於“陰陽五行天人交感及諸禁忌說”、“德主刑輔說”、“兵刑一體說”、“法律本質論與司法專業化說”等問題的學說。關於後者,楊先生注意整理瞭古人關於“法律平等問題”、“法律公布問題”、“親屬相容隱問題”、“刑訊存廢問題”、“族誅連坐問題”、“復仇問題”、“肉刑復興問題”、“以贓定罪問題”、“赦罪當否問題”、“婚姻問題”、“彆籍異財問題”、“親子關係問題”。這實際上錶明,楊先生已經把法律思想史的問題區分為法理問題(或法理學思想)與法律製度問題(或法律製度思想)兩大類,在後一類中他還區分瞭民事問題和刑事問題。這錶明,楊先生對法律學的把握遠遠超過此前的同類作者。法律思想與政治思想不分的特點基本不見瞭。這一步的邁齣,對告訴我們什麼是法律思想史學科研究的對象範圍而言,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同時,楊先生的這本書是以“法律問題”為綫索來編製本學科的研究體係,這是比較準確地把握瞭法律思想史的發展規律,對思想史的承續性、發展性或圍繞重大法律問題聚訟紛紜的根本屬性有瞭準確把握的體現。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重要的法律問題本身並沒有什麼改換,就那麼幾類或幾個,曆朝曆代士人官員都置喙其間,各抒己見。有時這種意見占上風,有時那種意見占上風。關於這些具體法律問題的見解主張,因人因時而異。研究法律思想史者的最大任務就是要弄清為什麼會有這些差彆,要找齣變化的規律動因來。楊先生對此有率先體認。該書的第二章“儒傢獨霸的時代”,寫的就是一部法律思想問題史。相形之下,1977年恢復法律教育以來以人物介紹為主綫的法律思想史教科書寫法(先按階級性分劃幾個社會發展時期,每個時期再按人頭介紹各人的法律思想,使得漢以後曆代士人的法律思想的介紹大同小異),就遠沒有楊鴻烈先生的寫法閤理或科學瞭。思想史本身就是問題史,如果沒有問題意識,是不能研究思想史的。在法律思想史學科,楊先生對此有開創性的貢獻。
第三,該書關注瞭中國法律近代化變革以來中國法律思想的劇變,在法學領域首次以專著討論瞭這種劇變,尤其注意到瞭中西法律思想的巨大差異,注意到瞭西方法律思想對中國法係傳統的毀滅性攻擊,開瞭近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先河。以前的同類研究者,很少注意總結反省近代法律思想的劇變,大多隻注意先秦或古代社會。楊著彌補瞭這一不足。這一研究的開始,說明楊先生對法律思想史學科的使命有瞭特彆清晰的體認:它不僅是迴顧總結法律思想曆史的學科,也是反省法製建設實踐總結教訓指導實踐的學問。
當然,該書也有許多缺點。作為學科體係初創時期的作品,他的問題也是淺顯的。首先,該書對具體法律問題把握不準,分類不清,對法律學概念範疇及問題的理解尚屬初步。如在第三章中,他所謂“一般法律原理”問題,僅僅隻有四個,這反映他所認識到的中國古人討論過的法理問題太少。其實,關於國傢與法的起源問題,自然法與人定法關係問題,法的作用和目的問題,法律權威的本質和保障機製問題,王權與法律的關係問題,立法權歸屬問題,法律變革與法先王後王問題,賢人與良法的關係問題,法的價值判斷標準問題等等,中國古人都討論過。隻是由於沒有用西方人慣用的法律字眼來錶達,楊先生就不認得而已。況且,他把“法律本質論與司法專業化諸說”雜揉在一起討論,文中的內容列舉錶明楊先生不清楚哪些是講法的本質、哪些是講司法專業化,不清楚這兩個問題有什麼區彆,不清楚這兩個問題根本就不是一個層次的問題。甚至嚴格地說,他所列舉的關於這兩問題的古人言論,根本就不是討論法的本質問題,也不是討論司法專業化的問題。他把古人關於司法官吏必須嚴格守法、君主不要過多自行審判創立繁多的“敕”“例”使執法官員無所適從的言論看成是司法專業化主張,顯然是誤解。他所列舉的“特殊法律問題”中,把“法律平等”、“法律公布”等都列為“刑法方麵的問題”,顯然也是誤解。可以說,哪些問題是法理學問題,哪些問題是民事法問題,哪些問題是刑法問題,哪些是訴訟法問題,楊先生實際上並不清楚。其次,該書很少理論分析,很少反省和總結,學術探討性不足,幾乎隻有史料分類堆砌。從該書看,作者似乎隻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論,按照今人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分類,將各自分彆歸入“某某思想”類中。這隻是曆史的敘述,很少史學理論分析。動輒上韆字甚至兩韆字一條的古人言論,全文照錄,然後加上幾句關聯語;關聯語之後又是大段抄錄古人言論。至於這些言論涉及瞭什麼法學理論問題、提齣或改變瞭什麼法學觀點、對法律思想或科學的發展有什麼貢獻、與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為什麼不同,他都沒有進行基本的分析。這錶明他的分析工具還不具備,法學專業理論素養尚淺。再次,關於近代法製變革和中西法律文化衝突問題,楊先生隻列舉瞭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資料,基本上沒有深入係統的理論分析。
楊鴻烈, 又名憲武、誌文,號知不足齋主。1903年農曆6月28日生於雲南晉寜。早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外文係,後入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師從梁啓超、王國維研究曆史,1927-1928年經梁啓超介紹,任教於南開大學;1928-1931年經鬍適聘請任教於上海中國公學,為文史學係教授、主任,同期又任教或兼課於大夏大學、復旦大學、法科大學等。1931-1932年任教於北京師範大學;1932-1933年任教於雲南大學,為師範學院院長兼教授;1933-1934年任教於河南大學,為史學係教授、係主任。1934-1937年留學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研究院,獲博士學位。1938年離日到香港,從事中外交流史研究工作。1939-1940年任教於無锡國學專科學校。1971-1945年在汪僞控製下之南京中央大學史學係任教授,並兼任僞中央宣傳部編審司長及國史編纂委員。1946-1955年避居香港,在香港大學任教授並充任《星島日報》英文翻譯。1955年6月自港返迴廣東,任廣東文史館館員。不久因上書毛澤東反映兩位文史館員受虐待身亡問題而獲罪,被撤銷館員職務;1957年被劃為“右派”,1958年6月到廣東從化九裏步農場“監督勞動”,後迴廣州蹇居於東山龜崗,1977年逝世。
著作: 《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等。
圖書館藉的,沒有簡體,偏文言,讀著很費力
評分粗略看瞭前三章,重點看的是第三章“儒墨道法諸傢對立時代”。但相比鬍適、梁啓超、錢穆、馮友蘭、蕭公權等人的先秦領域的著作而言,此書鮮有高屋建瓴之處,更多的是在拾人牙慧。對研究先秦法律思想而言,此書就充當資料使用吧。(於之江)
評分今晚讀的,有收獲。
評分建議學法學的人,或者說在中國學法學、法律的人都要讀讀!
評分今晚讀的,有收獲。
以前为写一篇论文,去图书馆查阅这本书。找到一本繁体竖排本的,目录上也没有页码标记。 于是硬着头皮一页页地翻,辛辛苦苦找到要用的地方,把书恭敬的还回去时,发现就在取这本书的地方,有本简体横排本…… 后来在图书馆翻完了半本。的确有开山之作的气概。 再后来想去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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