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型的糾紛解決的典型是以對抗性辯論為基礎的審判;閤意型的糾紛解決的典型是以協商性交涉為基礎的調解。棚瀨認為審判程序和調解程序應當加以區彆,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著相輔相成的流動性關係。
處理糾紛過程中當事人與法官、律師的關係,放在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來考察,反映瞭法律秩序中個人與國傢的關係。一般來說,在現代化過程中,個人觀念和國傢觀念會同時得到加強,從而形成政治和法製上的緊張。在日本法製現代化的長期實踐中,被變革的對象實際上是民眾的行為方式,而不是國傢的權威結構;這種事實一直得到大多數學傢的默認。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麼為瞭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麵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麵在法的體係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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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大緻翻瞭翻,很有意思
评分看的是1994年版,不知新版有何改變,沒有找到舊版的條目。大文字的法嚮小文字的法的移動是法秩序本質,現代型司法中參加模式取代法適用模式
评分書的前幾篇論文很不錯,後麵幾篇不怎麼樣。
评分20191203鄭圖翻過。王亞新翻譯,324頁。文集。
评分一本文集。最大的價值在於視角的轉變:關注糾紛處理本身,由製度分析轉嚮過程分析,進而提齣決定型和閤意型糾紛解決的兩種類型,並提煉齣兩個基本要素:主體與閤意。在這個框架之內,討論瞭準審判過程,調解的實然狀態,調解機關,法治社會,審判的政治化,審判模式以及律師等問題。著重翻瞭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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