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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情事變動與契約理論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依照契約必須信守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約履行,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可是,如果締約後齣現無法預見、無法剋服或避免的客觀情況,導緻契約履行不能,或雖然能夠履行,但契約雙方的對價關係遭到嚴重破壞,或契約履行已完全喪失意義,這些情況下,若仍然堅持契約必須信守原則,法律則未免過於苛刻。正因此,纔有瞭契約受挫製度、交易基礎障礙製度、不可抗力規則、情事變更規則以及艱難清事規則等製度的存在。本文各設一章分彆對英美法契約受挫製度、德國的交易基礎製度以及日本、中國、國際商事統一法中的相應規則作瞭全麵、係統、深入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從整體上對這些規則、製度進行比較,明晰它們之間的對應關係,分析各製度的特點、存在的問題以及相互之間的差異及原因所在,最後是我國情事變動契約理論的完善及未來民法典相關內容的立法設計。
本文第一章為導論。首先闡述本文重要概念情事變動、情事變更、契約受挫及交易基礎障礙的含義,然後分析國內外對本課題的研究狀況,最後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結構。
第二章為英美法上的契約受挫製度。本章從性質、曆史演進、其理論依據、適用要件及適用限製、受挫的類型、法律後果、彌補契約受挫製度不足之爭論等幾個方麵對契約受挫製度作瞭係統的探究。契約受挫使契約立即、自動地終止,法院無權對契約進行調整。其重要原因在於該製度主要適用於契約意外履行不能的場閤。
第三章為德國民法上的交易基礎製度。本章從交易基礎論的産生及發展、交易基礎製度的適用要件及適用範圍、交易基礎欠缺或喪失之法律效果以及德國司法實務處理"情事變動"之主要案型、交易基礎製度的立法化等幾個方麵進行瞭研究。交易基礎製度的特殊之處在於,締約時作為契約基礎之情事後來發現是錯誤的這種情況地被視為情事發生變更。適用交易基礎製度的效果是,盡可能通過調整契約來保留契約,隻有在極其必要的時候,纔考慮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第四章為日本民法關於情事變動的契約理論。該章首先闡述瞭日本情事變更法理的産生及發展,然後對日本民法上的周邊理論及規定進行瞭分析,並將這些周邊理論、規定與狹義情事變更原則作比較,再分析日本狹義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要件及範圍,最後探討的是情事變更的效果及再交涉義務。在日本,情事變更原則乃受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的交易基礎學說、判例的影響,纔在學說上得到確立。日本的不安抗辯規則及租地法、租房法上關於情事變更之規定等周邊理論及規定,其作用在於彌補一些既不能以債務不履行製度又不能以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而齣現的空白。與狹義情事變更原則相比,它們的適用要件得到瞭緩和。日本學者將之與狹義情事變更原則總稱為廣義的情事變更原則。
第五章主要研究《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CISG)中的免責規定以及《國際商事閤同通則》(PICC)關於艱難情事規則及不可抗力規則的規定。本章指齣,ClSG第79條(關於免責之規定)基本上相當於大陸法上的"不可抗力規則",而不是"情事變更規則"。PICC所規定的艱難情事規則可以說是多數法律體係中的相關概念、製度如"契約受挫製度中的履行不現實及目的落空規則"、"交易基礎障礙製度"以及"情事變更規則"等製度融閤而成的,同時,它又不完全等同於其中某個概念或製度。PTCC規定的不可抗力規則也是英美法係中履行不能規則、大陸法係中不可抗力製度以及不可歸責的嗣後履行不能規則等規則融閤而成的。本文認為,與本文所涉及的其他類似規則、製度相比,PICC規定的艱難情事規則以及不可抗力規則最為詳細,也更閤理。
第六章首先分析中國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概念之産生及發展,以及中國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概念之內涵及法律性質,然後將中國民法關於契約締結後情事變動的理論及規定進行類型化,並詳細比較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規則、危險負擔、情事變更規則等概念。本章發現舊前中國內地的其他學者一直在毫無意識的狀態下,於"規則"及"客觀情況"兩種意義上使用"不可抗力"、"情事變更"以及"艱難情事"這些術語。本文指齣,區分使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規則"、"情事變更"及"情事變更規則"、"艱難情事"及"艱難情事規則"等術語之後,相應概念、規則的關係便非常清晰明瞭。
第七章是比較法的分析,即從總體上對以上各章探討的理論、規則喇度進行比較,分析它們的差異及原因所在、相互對應關係,以及
各製度存在的問題、可藉鑒之處。
最後一章是我國情事變動契約理論的完善。該章還就不可抗力規則以及情事變更規則為我國未來民法典擬定瞭詳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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