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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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孙美兰
出品人:
页数:315
译者:
出版时间:2004-12
价格:22.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3650635
丛书系列: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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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依照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果缔约后出现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契约履行不能,或虽然能够履行,但契约双方的对价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或契约履行已完全丧失意义,这些情况下,若仍然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法律则未免过于苛刻。正因此,才有了契约受挫制度、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以及艰难清事规则等制度的存在。本文各设一章分别对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德国的交易基础制度以及日本、中国、国际商事统一法中的相应规则作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上对这些规则、制度进行比较,明晰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析各制度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所在,最后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及未来民法典相关内容的立法设计。

  本文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本文重要概念情事变动、情事变更、契约受挫及交易基础障碍的含义,然后分析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状况,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结构。

  第二章为英美法上的契约受挫制度。本章从性质、历史演进、其理论依据、适用要件及适用限制、受挫的类型、法律后果、弥补契约受挫制度不足之争论等几个方面对契约受挫制度作了系统的探究。契约受挫使契约立即、自动地终止,法院无权对契约进行调整。其重要原因在于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契约意外履行不能的场合。

  第三章为德国民法上的交易基础制度。本章从交易基础论的产生及发展、交易基础制度的适用要件及适用范围、交易基础欠缺或丧失之法律效果以及德国司法实务处理"情事变动"之主要案型、交易基础制度的立法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交易基础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缔约时作为契约基础之情事后来发现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地被视为情事发生变更。适用交易基础制度的效果是,尽可能通过调整契约来保留契约,只有在极其必要的时候,才考虑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   第四章为日本民法关于情事变动的契约理论。该章首先阐述了日本情事变更法理的产生及发展,然后对日本民法上的周边理论及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将这些周边理论、规定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作比较,再分析日本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范围,最后探讨的是情事变更的效果及再交涉义务。在日本,情事变更原则乃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交易基础学说、判例的影响,才在学说上得到确立。日本的不安抗辩规则及租地法、租房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等周边理论及规定,其作用在于弥补一些既不能以债务不履行制度又不能以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而出现的空白。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相比,它们的适用要件得到了缓和。日本学者将之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总称为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章主要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规定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关于艰难情事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定。本章指出,ClSG第79条(关于免责之规定)基本上相当于大陆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则",而不是"情事变更规则"。PICC所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可以说是多数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概念、制度如"契约受挫制度中的履行不现实及目的落空规则"、"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以及"情事变更规则"等制度融合而成的,同时,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某个概念或制度。PTCC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也是英美法系中履行不能规则、大陆法系中不可抗力制度以及不可归责的嗣后履行不能规则等规则融合而成的。本文认为,与本文所涉及的其他类似规则、制度相比,PICC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以及不可抗力规则最为详细,也更合理。

  第六章首先分析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产生及发展,以及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内涵及法律性质,然后将中国民法关于契约缔结后情事变动的理论及规定进行类型化,并详细比较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规则、危险负担、情事变更规则等概念。本章发现旧前中国内地的其他学者一直在毫无意识的状态下,于"规则"及"客观情况"两种意义上使用"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艰难情事"这些术语。本文指出,区分使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及"情事变更规则"、"艰难情事"及"艰难情事规则"等术语之后,相应概念、规则的关系便非常清晰明了。

  第七章是比较法的分析,即从总体上对以上各章探讨的理论、规则喇度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及原因所在、相互对应关系,以及

各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借鉴之处。

  最后一章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该章还就不可抗力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规则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拟定了详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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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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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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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文字风格,坦率地说,并非那种旨在取悦大众读者的流畅叙事,它更倾向于一种学术性的、精确的表达,这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初期可能需要一定的适应期。然而,一旦跨过了那道最初的门槛,你会发现其内部蕴含的思维深度令人着迷。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默示合意”的讨论。在传统契约论中,意思表示的明确性是核心,但在情事变动的大背景下,无数的“我们以为”和“理应如此”构成了关系的主体结构。作者巧妙地将这些模糊的心理预期,通过对比不同司法辖区对“事实共同生活”的承认程度,转化为了可供分析的变量。阅读过程中,我常常停下来,对照自己过往经历或观察到的社会现象,思考那些未曾被明确表达、却又深刻影响着后续走向的“隐含条款”。这种由书本引发的内省和对社会现象的重新解读,是阅读的极大乐趣所在。它成功地搭建了一座桥梁,连接了最私密的情感体验和最冰冷的制度设计,揭示了制度如何试图驯服或至少是规范那些最难被驯服的人类情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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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读起来,就像是走进了一座由复杂人际关系和法律条文编织而成的迷宫。初翻开时,我对这种将情感的潮起潮落与冷静的契约精神并置的尝试感到既新奇又有些许不安。作者显然没有满足于对传统家庭法或婚姻法的一般性探讨,而是试图挖掘在情感关系发生质变时,那些潜藏在“爱”与“承诺”背后的、更具结构性的法律框架是如何运作,又是如何被这些变动所挑战和重塑的。书中对“契约”概念的拓展性解读尤其引人入胜,它不仅仅指向书面合同,更像是一种社会性的、心理上的相互期待和义务的约定。通过一系列精心挑选的案例分析,作者揭示了在现代社会,个人在情爱关系中如何不自觉地签订了某种无形的“契约”,而一旦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偏离了这一约定,法律的介入点又在哪里。这种深入剖析,迫使读者重新审视自己对亲密关系稳定性的固有认知,原来,即便是最私密的情感联结,也逃不过某种理性秩序的审视与规训。我尤其欣赏作者在阐述中展现出的那种克制的、近乎冷峻的洞察力,它让原本感性的主题披上了一层清晰的逻辑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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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的阅读体验是极具挑战性和启发性的,它成功地将一个看似边缘化的法律应用领域,提升到了哲学和社会学层面进行审视。作者在引言中提出的核心问题——如何在承认个人情感自主权的同时,维护社会契约的基本稳定——贯穿始终,并且提供了大量有力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对我来说,最震撼的部分在于对“契约的生命力”的探讨。一段情事发生,它不是一个静止的点,而是一个持续演化的过程,其间的每一个微小变化都可能对既有的“契约”构成挑战。书中对“信义义务”在亲密关系中应如何被界定时,那种对传统商事契约的借鉴与批判,展示了作者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开阔的跨学科视野。它使人意识到,我们对“承诺”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了。真正的契约精神,要求我们在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动时,依然能够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去履行那些新的、未曾预料到的义务,而这本书,正是提供了一套严谨的思维框架去应对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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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我认为在于它提供了处理情感关系终结时的“工具箱”,而非简单的“安慰剂”。很多探讨情感问题的书籍都倾向于提供心理抚慰,但《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却选择了更具操作性的路径。它没有回避冲突,而是直面冲突发生时的法律困境。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探讨“情事变动”时,对时间维度和不确定性风险的强调。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动态过程,契约精神的引入,使得这种动态性有了可被审视的参照点。比如,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家庭法领域的应用,作者给出了非常细致的分析,论证了当初始的相互承诺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而失衡时,法律干预的必要性与合理边界。这种深入的、技术性的分析,让人对法律的“刚性”有了更立体化的理解——它的刚性并非为了惩罚情感的失败,而是为了在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重置时,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平台。它教会我们,即便在最混乱的情感漩涡中,也存在着一种可以被理解和运用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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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这是一本法律专著,不如说它是一部对现代社会中“关系解体”过程的精细解剖学报告。翻阅过程中,我感觉自己像一个旁观者,站在显微镜前,观察那些曾经坚固的爱情纽带是如何在时间和变故的作用下,一点点产生裂痕,直至最终断裂。全书的节奏把握得极好,从对基础契约精神的溯源,到对“情事变动”这一模糊概念的操作化定义,再到最后对法律救济手段的梳理,层层递进,逻辑严密。最令人拍案叫绝的是,作者对于“预期利益”和“信赖保护”在非婚同居或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的辩证探讨。这不同于教科书中那种僵硬的教条主义,而是充满了对人性复杂性的理解。比如,当一方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合理期待投入了大量资源(时间、金钱、情感劳动)后,关系的破裂是否应被视为一种“契约的非履行”,以及如何量化这种损失,书中的论证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它迫使我们承认,情感的终结往往伴随着经济和身份地位的重构,而法律的介入,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修复这种失衡的“初始状态”,即便这种修复远非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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