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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耀棠等
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
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
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
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
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
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
交部、交通部发布)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8号发布)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6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7月19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3
号发布)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9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
号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1号发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2号发布)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3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4号发布)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5号发布)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8月30
日铁道部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
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
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1994年6月1日)
附: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
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
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
稳定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
的通知(摘要)
(1994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
意见
(1994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
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
定
(1994年7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
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
费的通知
(1994年7月2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
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
(1994年7月2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办班管理的通知
(1994年7月30日)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
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
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的通知
(1994年9月14日)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
口的处罚规定
(1994年7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48号发布)
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
(1994年7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4号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发布)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
体采矿管理条例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办法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9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我记得当时购买这本书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希望它能提供一份相对完整的、官方认可的1994年下半年法律变动总览。对于很多基层执法或企业法务人员而言,能够拿到这样一套成体系的印刷品,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感的来源——它代表了当时国家意志的正式载体。然而,当我对照着其他渠道获取的零散文件进行比对时,我发现某些重要部门的内部批复性文件似乎并未被完全纳入,或者是以极其简略的形式出现。例如,某些针对特定行业(如房地产开发或证券试点)的特定性指导意见,在实务中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但在汇编中却找寻不易。这使得这本书在覆盖面上,呈现出一种“重行政、轻业务”的倾向。它很好地收录了国家层面的宏观条例,但在那些真正指导具体经济活动落地的操作细则上,似乎存在明显的缺口。因此,它更适合于宏观研究者,而非需要精细化操作的实务操作者。总而言之,它是一部有价值的史料,但作为即时性的、包罗万象的法规工具书,其深度和广度仍有提升空间。
我对这本1994年第三辑的印象,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它所承载的历史“温度”。那个年代的法律文本,与今天我们习惯的清晰、严谨的表述风格相比,总带着一种特定的时代印记。有些条款的措辞,用词比较书面化,甚至带有一些计划经济残余的痕迹,读起来需要结合当时的宏观政策背景才能完全领会其真意。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地方政府权限和中央授权的一些规定,试图从中窥探中央与地方在经济管理权限上的博弈与平衡。但遗憾的是,这种文本层面的解读难度,进一步被排版和校对上的不一致性所放大。有些文件是全文收录,有些似乎是摘要性质的摘录,缺乏明确的标注说明,这让判别某项规定的效力层级成了一个挑战。在法律实务中,“效力”是决定一切的核心要素,如果汇编本身无法清晰界定收录文件的法律地位,那么作为工具书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它更像是一个忠实的记录者,而非一个高效的指引者,需要读者自行去进行大量的交叉验证和去芜存菁的工作,这对于快速决策的支持作用是不足的。
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4年第三辑》,说实话,我当初买回来时,是带着相当高的期待的。毕竟,1994年这个时间节点,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来说,绝对是一个关键时期。那时候,市场经济的框架正在加速搭建,许多基础性的经济法规、行政管理条例都在密集出台和修订。我希望通过这本汇编,能够清晰地梳理出当年国家在财税、金融、外贸等领域具体落实的政策细则。然而,当我真正翻开内容,那种期待感很快就被一种复杂的情绪所取代。首先是体例安排,虽然是汇编,但不同部门法规的编排逻辑似乎没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强力主线,这使得在查找特定主题下的最新变化时,显得有些费时费力。我记得当时我急需了解关于股份制企业改制的一些新批复,但这些分散在不同批次的法规文件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需要读者自己去费力地构建,缺乏一个权威的、系统的导读或索引来帮助快速定位。对于一个需要依赖这些一手资料进行实务操作的人来说,这种“原始堆砌”的风格,极大地增加了信息获取的边际成本。我更期望看到的是按法条性质、涉及领域进行高度结构化的重组,而不是单纯地按时间顺序堆叠,那样的话,我宁愿去查阅当年的《政府公报》可能更直接。
说句实在话,作为一套旨在“汇编”新法规的工具书,其时效性和检索性是生命线。1994年的第三辑,意味着它在当年下半年才面世,而法规的生命周期往往非常短暂。我当时拿到它时,发现其中引用的很多规范性文件,可能在它出版后不久就已经被新的、更具操作性的细则所取代或废止。这就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矛盾:我购买的是“新”法规,但当我开始使用它时,它的“新”可能已经过时了。这并非针对编纂者的苛责,毕竟信息传递总有滞后,但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改革前沿,这种滞后性带来的信息折旧速度是惊人的。因此,如果这本书的定位是提供当时**即时**的法律指导,那它略微欠缺了那种“拿起来就能用”的锐度。它更像是一份历史档案的快照,而非持续更新的数据库。我最终不得不依赖其他渠道去核对这些法规在后续几个月乃至次年年初的变动情况,使得这本“汇编”在实际工作流中退居二线,成为辅助性的参考资料,而非核心的决策依据。
这本书的装帧和纸质,也从侧面反映了那个时代出版业的一些特点。纸张的质感偏向于过去公文印刷的风格,字体和行距的调整也相对传统,缺乏现代工具书在阅读舒适度上的优化设计。这对于需要长时间阅读法律条文的专业人士来说,确实是一个需要适应的方面。更重要的是,我发现不同批次、不同来源的法规在术语使用上存在细微的偏差。例如,某个金融监管文件用了“资产处置”的表述,而另一个同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定中则使用了“财产变现”来描述类似的行为。这种语言学上的不统一,在早期的立法过程中是常见现象,但一本优秀的汇编应当努力在注释或导言中对这些同义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统一,以降低读者的理解门槛。这本汇编在这方面做得比较保守,它只是忠实地再现了原始文本,而没有承担起“解释者”或“协调者”的角色,使得我们在试图构建一个连贯的法律图谱时,需要自己去扮演那个协调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