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俄羅斯聯邦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的聯邦法律
二、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
總則
第一編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的基本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的宗旨和任務
第2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的結構和內容
第3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與國際法文件
第4條 關於刑罰執行問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第5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對被判刑軍職人員的效力
第6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的時間和空間效力
第7條 執行刑罰和適用其他刑法性質的方法的根據
第8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的原則
第9條 被判刑人的改造和改造的基本手段
第二章 被判刑人的法律地位
第10條 被判刑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則
第11條 被判刑人的基本義務
第12條 被判刑人的基本權利
第13條 被判刑人的人身安全權
第14條 保障被判刑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15條 被判刑人的要求及其審議程序
第三章 執行刑罰的機構和機關及對其活動的監督
第16條 執行刑罰的機構和機關
第17條 關於服刑場所的通知
第18條 對被判刑人適用醫療性強製方法
第19條 國傢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監督
第20條 法院監督
第21條 部門監督
第22條 對刑罰執行機構和機關的行政遵守法律情況的檢察監督
第23條 社會團體對刑罰執行機構和機關工作的協助
第24條 對刑罰執行機構和機關的造訪
分則
第二編 不將被判刑人與社會隔離的刑罰的執行
第四章 強製性工作刑的執行
第25條 強製性工作刑的執行程序
第26條 強製性工作刑的執行與服刑的條件
第27條 強製性工作期限的計算
第28條 被判刑人服強製性工作刑的單位行政的職責
第29條 被判處強製性工作的人的責任
第30條 惡意逃避服強製性工作刑
第五章 罰金刑的執行
第31條 罰金刑的執行程序
第32條 惡意逃避交納罰金
第六章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和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刑的執行
第33條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刑的執行程序
第34條 被判刑人工作單位行政的職責
第35條 有權撤銷從事某種活動許可證的機關的職責
第36條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的期限的計算
第37條 被判處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的人的義務
第38條 不執行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權利的刑事判決的責任
第七章 勞動改造刑的執行
第39條 勞動改造刑的執行程序
第40條 勞動改造刑的服刑條件
第41條 對被判處勞動改造的人規定的義務和所作的禁止性規定
第42條 勞動改造期限的計算
第43條 被判處勞動改造的人工作單位行政的職責
第44條 從被判處勞動改造的人工資中扣款的程序
第45條 對被判處勞動改造的人適用的奬勵措施
第46條 違反勞動改造刑的服刑程序和條件以及惡意逃避服刑的責任
第八章 限製自由刑的執行
第47條 服限製自由刑的場所
第48條 將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遣送到服刑場所
第49條 限製自由期限的計算
第50條 限製自由刑的服刑程序
第51條 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的物質生活保障
第52條 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的醫療衛生保障
第53條 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的勞動條件
第54條 勞動改造中心行政的職責
第55條 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工作單位行政的職責
第56條 對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的教育工作
第57條 對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適用的奬勵措施
第58條 違反限製自由刑的服刑程序和條件以及惡意逃避服限製自由刑的責任
第59條 對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適用奬勵和處罰措施的程序
第60條 對被判處限製自由的人的監管和防止其違反服刑程序的措施
第九章 從刑的執行
第61條 關於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傢奬勵的法院刑事判決的執行
第62條 關於沒收財産的法院刑事判決的執行程序
第63條 應予沒收的財産
第64條 司法執行員執行沒收財産的法院刑事判決的行為
第65條 第三人對應予沒收財産的義務
第66條 嚮財政機關移交被沒收的被判刑人財産
第67條 在刑事判決執行之後所查明財産的沒收
第三編 拘役刑的執行
第十章 拘役刑的執行程序和條件
第68條 服拘役刑的場所
第69條 拘役刑的執行程序和條件
第70條 吸收被判處拘役的人參加勞動
第71條 對被判處拘役的人適用的奬勵和處罰措施
第72條 被判處拘役的人的物質生活保障和醫療服務
第四編 剝奪自由刑的執行
第十一章 剝奪自由刑執行的一般規定
第73條 服剝奪自由刑的場所
第74條 勞動改造機構的種類
第75條 押送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去服刑
第76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押送
第77條 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留在偵查羈押所或監獄
第78條 勞動改造機構種類的變更
第79條 勞動改造機構接收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
第80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在勞動改造機構中分開關押
第81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在一個勞動改造機構服滿整個刑期
第十二章 勞動改造機構中的管束製度及其保障手段
第82條 勞動改造機構的管束製度及其基本要求
第83條 監管和監督的技術手段
第84條 勞動改造機構中的業務性搜查活動
第85條 勞動改造機構中特殊條件下的管束製度
第86條 安全措施及其適用的根據
第十三章 勞動改造機構中的服刑條件
第87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服刑條件
第88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購買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第89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探視
第90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接收包裹、轉交物品和印刷郵件
第91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通信匯款的收發
第92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打電話
第93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放風
第94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看電影電視和收聽廣播
第95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購買和保存書刊和文具
第96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在無人押解或無人隨行情況下往來的條件和程序
第97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離開勞動改造機構外齣
第98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國傢強製社會保險和贍養保障
第99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物質生活保障
第100條 被判刑的孕婦、被判刑的哺乳期母親和被判刑的有子女婦女物質生活保障的特點
第101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醫療衛生保障
第102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物質責任
第十四章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勞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103條 吸收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參加勞動
第104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勞動條件
第105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勞動報酬
第106條 吸收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參加沒有報酬的勞動
第107條 從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工資和其他收入中扣款
第108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五章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教育感化
第109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教育工作
第110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進行教育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第111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業餘組織
第112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的普通教育
第113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的奬勵措施
第114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奬勵措施的程序
第115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的處罰措施
第116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對服刑程序的惡意違反
第117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處罰措施的程序
第118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在處罰隔離室、牢房型監捨、統一牢房型監捨和單人牢房的關押條件
第119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奬勵措施和處罰措施的勞動改造機構公職人員
第十六章 剝奪自由刑在不同種類勞動改造機構的執行
第120條 普通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
第121條 在普通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122條 嚴格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
第123條 在嚴格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124條 特彆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
第125條 在特彆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126條 被判處終身剝奪自由的人服刑的特彆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
第127條 在被判處終身剝奪自由的人服刑的特彆管束製度的勞動改造營中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128條 勞動改造村
第129條 在勞動改造村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130條 監獄
第131條 在監獄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十七章 在勞動教養營執行剝奪自由刑的特點
第132條 普通管束製度和加強管束製度的勞動教養營
第133條 在普通管束製度和加強管束製度的勞動教養營服剝奪自由刑的條件
第134條 普通管束製度和加強管束製度的勞動教養營中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的奬勵措施
第135條 普通管束製度和加強管束製度的勞動教養營中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奬勵措施的特點
第136條 普通管束製度和加強管束製度的勞動教養營中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的處罰措施
第137條 普通管束製度和加強管束 製度的勞動教養營中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適用處罰措施的程序
第138條 對被判刑人適用奬勵措施和處罰措施的勞動教養營公職人員
第139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達到成年後仍留在勞動教養營
第140條 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從勞動教養營移送到勞動改造營
第141條 教學教育過程的組織
第142條 社會團體參與勞動教養營的工作
第五編 限製軍職刑、拘役刑和軍紀營管束刑對被判刑軍人的執行
第十八章 限製軍職刑的執行
第143條 限製軍職刑的執行程序和條件
第144條 從被判刑軍人的軍餉中扣款
第145條 被判刑軍人的調動
第146條 對被判刑軍人的教育工作
第147條 限製軍職刑執行的終止
第148條 對被解除軍職的被判刑軍人免於服限製軍職刑或進行改判
第十九章 拘役刑對被判刑軍人的執行
第149條 被判刑軍人服拘役刑的場所
第150條 被判刑軍人分開關押
第151條 將被判刑軍人押送到拘留所
第152條 被判刑軍人服拘役刑的程序和條件
第153條 對被判刑軍人適用的奬勵和處罰措施
第154條 被判刑軍人法律地位的特點
第二十章 軍紀營管束刑的執行
第155條 軍紀營管束刑的服刑場所
第156條 軍紀營的管束製度
第157條 軍紀營管束製度的特點
第158條 被判刑軍人的探視
第159條 被判刑軍人接收包裹 轉交物品和印刷郵件
第160條 被判刑軍人的通信
第161條 被判刑軍人購買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第162條 被判刑軍人離開軍紀營短期外齣
第163條 被判刑軍人的軍事訓練
第164條 被判刑軍人的勞動
第165條 對被判刑軍人的教育工作
第166條 軍紀營中服刑條件的變更
第167條 對被判刑軍人適用的奬勵措施
第168條 對被判刑軍人適用的處罰措施
第169條 適用奬勵和處罰措施的程序
第170條 被判刑軍人的物質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障
第171條 被判刑軍人在軍紀營的時間記入一般軍齡
第六編 免於服刑 對服刑後獲釋的被判刑人的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一章 免於服刑
第172條 免於服刑的根據
第173條 服刑的終止和釋放的程序
第174條 被判刑軍人免於服刑
第175條 提請提前免於服刑的程序
第176條 對正在服終身剝奪自由刑的人提請假釋的特點
第177條 被判刑的孕婦和有幼年子女的婦女延期服刑
第178條 對被判刑婦女遵守延期服刑條件的監督
第179條 刑滿人員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章 對服刑後獲釋的被判刑人的幫助和監督
第180條 刑罰執行機構的行政協助對獲釋的被判刑人進行勞動安置和生活安置的職責
第181條 對服刑後獲釋的被判刑人的幫助
第182條 獲釋的被判刑人獲得勞動安置和生活安置以及其他社會幫助的權利
第183條 對服刑後獲釋人員的監督
第七編 死刑的執行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執行
第184條 執行死刑的一般規定
第185條 被判處死刑的人的法律地位
第186條 執行死刑的程序
第八編 對被判緩刑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四章 對被判緩刑人員行為的監督
第187條 對被判緩刑人員行為進行監督的機關
第188條 對被判緩刑人員行為進行監督的程序
第189條 考驗期的計算
第190條 被判緩刑人員的責任
附錄一 不得依照法院刑事判決予以沒收的財産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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