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閤國全程或者部分上海國際運輸閤同公約第1章 總則 第1條 定義 第2條 本公約的解釋 第3條 形式要求 第4條 抗辯和賠償責任限製的適用第2章 適用範圍 第5條 一般適用範圍 第6條 特定除外情形 第7條 對某些當事人的適用第3章 電子運輸記錄 第8條 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和效力 第9條 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程序 第10條 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替換第4章 承運人的義務 第11條 貨物的運輸和交付 第12條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第13條 具體義務 第14條 特彆適用於海上航程的義務 第15條 可能形成危險的貨物 第16條 海上航程期間犧牲貨物第5章 承運人對滅失、損壞或者遲延所負的賠償責任 第17條 賠償責任基礎 第18條 承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 第19條 海運履約方的賠償責任 第20條 連帶賠償責任 第21條 遲延 第22條 賠償額的計算 第23條 發生滅失、損壞或者遲延時的通知第6章 有關特定運輸階段的補充條款 第24條 繞航 第25條 船舶上的艙麵貨 第26條 海上運輸之前或者之後的運輸第7章 托運人嚮承運人履行的義務 第27條 交付運輸 第28條 托運人與承運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麵的閤作 第29條 托運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義務 第30條 托運人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基礎 第31條 擬定閤同事項所需要的信息 第32條 危險貨物特彆規則 第33條 單證托運人享有托運人的權利並承擔其義務 第34條 托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第8章 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 第35條 運輸單證或者電子運輸記錄的簽發 第36條 閤同事項 第37條 承運人的識彆 第38條 簽名 第39條 閤同事項不完備 第40條 對閤同事項中貨物相關信息作齣保留 第41條 閤同事項的證據效力 第42條 “預付運費”第9章 貨物交付 第43條 接受交貨的義務 第44條 確認收到的義務 第45條 未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 第46條 簽發必須提交的不可轉讓運輸單證時的交付 第47條 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 第48條 貨物仍未交付 第49條 貨物留置第10章 控製方的權利 第50條 控製權的行使和範圍 第51條 控製方的識彆和控製權的轉讓 第52條 承運人執行指示 第53條 視為交貨 第54條 運輸閤同的變更 第55條 嚮承運人提供補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第56條 協議變更第11章 權利轉讓 第57條 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權利轉讓 第58條 持有人的賠償責任第12章 賠償責任限額 第59條 賠償責任限額 第60條 遲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61條 賠償責任限製權的喪失第13章 時效 第62條 時效期間 第63條 時效的延長 第64條 追償訴訟 第65條 對被識彆為承運人的人的訴訟第14章 管轄權 第66條 對承運人的訴訟 第67條 法院選擇協議 第68條 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 第69條 不另增管轄權地 第70條 扣留以及臨時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第71條 訴訟閤並和移轉 第72條 爭議産生後的協議和被告應訴時的管轄權 第73條 承認和執行 第74條 第14章的適用第15章 仲裁 第75條 仲裁協議 第76條 非班輪運輸中的仲裁協議 第77條 爭議産生後的仲裁協議 第78條 第15章的適用第16章 閤同條款的有效性 第79條 一般規定 第80條 批量閤同特彆規則 第81條 活動物和某些其他貨物特彆規則第17章 本公約不管轄的事項 第82條 管轄其他運輸方式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第83條 賠償責任總限製 第84條 共同海損 第85條 旅客和行李 第86條 核事故造成的損害第18章 最後條款 第87條 保存人 第88條 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者加入 第89條 退齣其他公約 第90條 保留 第91條 聲明的程序和效力 第92條 對本國領土單位的效力 第93條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 第94條 生效 第95條 修訂和修正 第96條 退齣本公約《鹿特丹規則》評論文獻索引(國際)《鹿特丹規則》評論文章索引(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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