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上海国际运输合同公约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本公约的解释 第3条 形式要求 第4条 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第2章 适用范围 第5条 一般适用范围 第6条 特定除外情形 第7条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第3章 电子运输记录 第8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第9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第10条 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第4章 承运人的义务 第11条 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第12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第13条 具体义务 第14条 特别适用于海上航程的义务 第15条 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第16条 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第5章 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第17条 赔偿责任基础 第18条 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第19条 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第20条 连带赔偿责任 第21条 迟延 第22条 赔偿额的计算 第23条 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第6章 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第24条 绕航 第25条 船舶上的舱面货 第26条 海上运输之前或者之后的运输第7章 托运人向承运人履行的义务 第27条 交付运输 第28条 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第29条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第30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第31条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第32条 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第33条 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第34条 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第8章 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第35条 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第36条 合同事项 第37条 承运人的识别 第38条 签名 第39条 合同事项不完备 第40条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第41条 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第42条 “预付运费”第9章 货物交付 第43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 第44条 确认收到的义务 第45条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第46条 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第47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第48条 货物仍未交付 第49条 货物留置第10章 控制方的权利 第50条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第51条 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第52条 承运人执行指示 第53条 视为交货 第54条 运输合同的变更 第55条 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第56条 协议变更第11章 权利转让 第57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权利转让 第58条 持有人的赔偿责任第12章 赔偿责任限额 第59条 赔偿责任限额 第60条 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61条 赔偿责任限制权的丧失第13章 时效 第62条 时效期间 第63条 时效的延长 第64条 追偿诉讼 第65条 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的诉讼第14章 管辖权 第66条 对承运人的诉讼 第67条 法院选择协议 第68条 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 第69条 不另增管辖权地 第70条 扣留以及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第71条 诉讼合并和移转 第72条 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第73条 承认和执行 第74条 第14章的适用第15章 仲裁 第75条 仲裁协议 第76条 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第77条 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第78条 第15章的适用第16章 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第79条 一般规定 第80条 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第81条 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第17章 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第82条 管辖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83条 赔偿责任总限制 第84条 共同海损 第85条 旅客和行李 第86条 核事故造成的损害第18章 最后条款 第87条 保存人 第88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 第89条 退出其他公约 第90条 保留 第91条 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第92条 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第93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第94条 生效 第95条 修订和修正 第96条 退出本公约《鹿特丹规则》评论文献索引(国际)《鹿特丹规则》评论文章索引(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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