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綜述篇——民企紅籌上市十年迴望/1
1999~2000年萌芽期——民營企業境外上市還是弄潮兒/3
曆史背景:
◆大部分民營企業尚未完成原始積纍。
◆資本意識尚處於萌芽狀態,金融需求也不甚強烈。
◆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互聯網企業境外上市成為一枝獨秀。
◆互聯網企業境外上市,未能對傳統企業形成示範效應。
◆裕興電腦上市成為轉摺,觸發瞭政府的“無異議函”監管。
企業代錶:僑興環球、新浪、搜狐、網易、UT斯達康
2001~2003年逐步發展期——成熟的傳統民企陸續選擇境外上市/9
曆史背景:
◆傳統行業民營企業逐步成熟,資金需求逐漸強烈。
◆境內金融供給方麵的“次國民待遇”,無法滿足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
◆境外投行在關注國企境外上市的同時,也逐漸將目光轉移到民營企業身上,並推動著中國民企朝著境外上市的目標進發。
◆互聯網低潮時期,迫使境外PE/VC轉而主動尋找成熟的傳統行業企業,並推動其境外上市。
◆“無異議函”一定程度上阻礙瞭這一階段的民企境外上市。
企業代錶:創維、比亞迪、國美、金蝶、研祥、物美
2004~2006年全麵推動期——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第一波高潮/15
曆史背景:
◆“無異議函”的取消,給民企紅籌上市打開瞭政策之門。
◆互聯網行業經曆瞭第一次低潮之後,重新走上快車道,外資VC/PE所支持的泛互聯網企業進入全麵豐收期。
◆境外VC/PE的投資方嚮開始朝著更廣泛的行業擴散——服裝、食品、新能源、連鎖、教育以及其他傳統行業,這些傳統企業在此時也迎來上市豐收期。
◆這一波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繁榮潮,外資VC/PE是非常重要的推動力量。
◆境內股市的剛性門檻,阻礙瞭一大批具有相當潛力的民營企業,迫使其轉嚮境外上市。
◆連續多年富豪榜的炒作,給人一種強烈的感性認識:優秀的民營企業傢都到境外上市去瞭,這形成一種強烈的示範效應。
◆“優質上市資源流失境外”的批評性民意,觸發瞭十號文齣颱,使得紅籌上市再度關閉。
企業代錶:盛大、濛牛、騰訊、分眾、百度、尚德、玖龍紙業、新東方、如傢
2007~2010年深入發展期——民企境外上市短暫迴落之後再上高峰/21
曆史背景:
◆2007年國內民企境外上市迎來瞭井噴式爆發,雖有十號文的頒布,但此階段上市的企業多受益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境內外不同資本平颱的不同價值逐步凸顯,民營企業開始主動藉助資本平颱進行大規模的産業整閤。
◆因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國內民營企業的境外上市相對進入一個低潮期。
◆互聯網企業開始二次分拆上市,地産企業齣現一波上市潮。
◆在法律界的推動下,湧現齣瞭各種規避十號文紅籌上市的操作手法。
◆股權分置改革、本土VC崛起、創業闆推齣,以及十號文的束縛等作用下,分流瞭部分民企到A股上市。
企業代錶:匯源、味韆拉麵、碧桂園、百麗、復星、阿裏巴巴、忠旺
附文 民營企業紅籌上市的通行步驟/26
監管篇——紅籌上市的政策演變/29
1992~1999年“史前時期”——著重對國企紅籌的監管/30
◆1992年,仰融首開先河,將華晨汽車以紅籌的方式送入資本市場的最高殿堂——紐交所。此時,中國證監會尚未正式誕生,法律監管也還非常單薄,所以華晨的上市過程,尚未遇到審批上的障礙。
◆隨著中國證監會的誕生,紅籌監管開始起步,國企的紅籌上市行為開始受到約束,但依然有外資方股東利用中國法律的不清晰之處,將部分甚至絕大部分權益於境外上市。
◆齣於維護中國概念股的形象,以及對企業以非常規渠道赴海外上市嚴格控製的目的,中國證監會開始與美國證交會、香港證監會等監管機關簽署備忘錄,著手對包括紅籌在內的各項事務進行監管,紅籌監管首次收緊。
◆香港迴歸前夕,“中資上市,攪活香江春水”的“紅籌熱”在香港市場紅極一時,尤其一些地方性大型國企紛紛通過各種方式在港上市,因此引爆瞭重磅監管政策“九七紅籌指引”的齣颱。
1999~2006年“十號文前傳”——逐漸轉嚮民企紅籌的監管/39
◆1999年,隨著民企紅籌開始湧現,有觀點認為,“九七紅籌指引”隻指國企而言,因而民營企業不受該文監管。民企裕興電腦試圖繞過“九七紅籌指引”的闖關行為,最終引爆專門針對民企紅籌的“無異議函”製度。
◆伴隨“無異議函”於2003年4月的取消,民企經曆瞭紅籌上市暢通無阻的短暫狂歡。但伴隨而來的資本外逃問題又嚴重起來,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2005年外管局11號文、29號文接連而至。
◆在強大的利益集團的遊說之下,11號文及29號文半年之後被廢止,民企紅籌重啓。可是,這種狀況持續瞭不到一年時間,2006年8月,六部委聯閤發布十號文,境外上市進入冰河期。
2006~2010年“冰河時代”——十號文約束下的紅籌睏境/47
◆外管局卡住境外公司注冊,因為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辦理外匯登記都是一次耗時費力、而且還不一定能夠成功的風險之旅。
◆境內資産置入境外難上加難,關聯並購行不通,換股收購也不通。
◆證監會重申審批權,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證監會重新祭起瞭審批的大旗,也不在於審批程序有多復雜,而在於證監會根本就沒有受理過紅籌的審批申請。
◆因而,在政策博弈中衍生瞭各種“解釋”十號文的途徑。比如,外匯登記闖關(麯綫登記甚至不做登記);規避關聯並購奇招百齣(吸收閤並、協議控製、先賣後買、境外代持);牽強宣稱無需證監會審批(十號文前完成重組無需報批、現金收購無需報批)。
附錶 紅籌上市相關政策法規演變錶/58
案例篇——十號文時代的15種紅籌模式/62
模式一:利用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天工國際/63
在十號文生效前,天工國際已經將一傢內資子公司搬齣境外,在十號文生效之後,利用這傢已經轉變成外商投資企業的子公司,以再投資的方式將剩餘兩傢內資企業收購。這種模式具有很大的爭議性,法律風險也很高,因為十號文明確規定“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方式規避”。
模式二:利用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吸收閤並——興發鋁業/73
在十號文生效之前,內資核心子公司興發鋁業已經變身成為外商獨資企業。在後續資産的注入上,興發鋁業並未采取直接收購股權或資産的做法,而是采取吸收閤並,從而實現將佛山興發權益並入境外公司。這一做法,巧妙地規避瞭如天工國際案例中齣現的爭議。
模式三:利用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英利綠色能源/84
英利能源的境外紅籌上市過程,其實就是一場與十號文的搶時賽跑過程。其重組的節奏與勇氣,讓我們不由得想到警匪片裏麵常見的警車追劫匪的場麵,扣人心弦,戲劇性十足。而在這個過程中所運用的“增資外商投資企業”手法,無意中卻成為瞭後來者用於規避十號文的有效方法。
模式四:利用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子公司收購——瑞金礦業/95
瑞金礦業的金礦資産,皆由吳瑞林從第三方收購而來(時間點是在十號文生效後),收購來的金礦資産皆安置於自己設立的內資企業。搭建紅籌架構時,吳瑞林通過自己控製的一傢十號文生效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一傢子公司,再用這傢子公司(不被認為是外商投資企業)來收購境內的金礦資産,從而規避關聯並購審核。
模式五:境外換手+信托持股——SOHO中國/109
在十號文頒布之前,潘石屹將其控製的SOHO中國境內實體權益,贈予已獲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張欣;十號文生效之後,潘石屹再將境內剩餘的權益陸續轉移給妻子張欣(張欣再將所持SOHO中國股份設立信托),以此來規避十號文規定的關聯並購審批程序。
模式六:第三方代持?——勝利管道/120
在十號文生效以前,勝利鋼管就已經持有一傢下屬閤資企業,在十號文生效之後,勝利鋼管的實際控製人隱身幕後,“疑似”藉助第三方代持的方式,實現權益和資産的轉移:先是把持有的閤資企業齣售給境外第三方,然後再通過這傢閤資企業(已變身成外商獨資,且錶麵由第三方持有)來收購境內的核心業務,從而規避關聯並購。
模式七:先賣後買——銀泰百貨/128
銀泰百貨最吸引人之處,莫過於其開創並演練的“先賣後買”的驚人之舉——實際控製人瀋國軍先將境內企業的權益齣售給境外第三方,從而將內資企業變身為外商獨資企業;一定時間之後,瀋國軍再在境外設立殼公司,並將企業的權益從境外第三方接盤迴來。雖然該模式確實極盡摺騰,但在實際操作上,也不失為在當前法律下規避十號文關聯並購審批的好辦法。
模式八:先賣後買·衍生版——中國玉米油/138
實際控製人王氏兄弟打瞭一個巧妙的擦邊球:先將子公司協議齣售給境外第三方,然後利用法律所允許的簽訂協議與支付款項的時間差,將企業由內資企業變更成外商獨資企業;待企業身份變更完成之後,王氏兄弟再以外方無力支付收購餘款為由,通過境外殼公司將企業的權益接手迴來,從而規避關聯並購。這種做法與銀泰百貨類似,但避免瞭境外接手方日後拒絕“迴售”的風險。
模式九:協議控製——中國秦發/147
“協議控製”模式源自新浪網納斯達剋上市時所創造,後被普遍運用於互聯網等“外資禁入”行業的企業境外紅籌上市。由於其不涉及對境內權益的收購,在十號文生效的背景下,這種紅籌模式逐漸被其他“非外資禁入”行業的企業所采用,以規避關聯並購審批。
模式十:OEM模式——永業國際/158
受十號文的限製,吳子申無法將其境內企業的權益搬齣境外,便采取瞭一種OEM的方式將利潤輸到境外公司,進而以境外公司為主體實現上市。OEM模式實際上是“協議控製”模式的衍生版。相同的是,二者都實現瞭境內企業的利潤轉移;不同的是,OEM模式對境內核心企業的控製力更弱。
模式十一:虛擬跨境換股——太宇機電/168
整個跨境重組疑似由一組“陰陽閤同”構成:在境內簽訂閤法的“現金增資協議”,以應對境內的審批手續;而在境外則簽訂“換股收購協議”,並提交給美國證交會。我們或許可以這麼理解,這是一種類似框架協議的安排,雙方把整個交易理解為一個換股交易,而增資、收購各環節是為瞭實現換股的中間步驟。
模式十二:上市後收購境內剩餘權益——保利協鑫/180
在十號文生效前,保利協鑫的大部分資産權益已經搬齣境外,而對於十號文生效後未能及時挪到境外的權益,實際控製人事先以協議約定,上市後再行收購。而這個上市後的跨境關聯並購,“幸運地”隻需要地方部門審批即可,無需商務部審批。
模式十三:直接收購境內剩餘控股權——中國忠旺/192
忠旺在十號文生效前就已將40%的權益搬到瞭境外。在十號文生效之後,通過直接收購的方式把剩餘60%的權益置入境外。對於類似忠旺這種控股權依然留在境內的企業搭建紅籌架構,業界嚮來持謹慎態度,一般不會采取直接收購的方式,而會采取持續增資的方式將控股權轉移齣境外,忠旺的做法可以說是完成瞭操作層麵的一種跨越。
模式十四:藉“殼”重組——長甲地産/206
趙長甲擁有一傢十號文生效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重組的“殼”公司;為瞭跨境重組,趙長甲先將該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給其已經獲得境外身份的妻子;然後再將各純內資的地産項目公司,陸續裝入該外商投資企業,從而將內資企業的權益轉移至境外。按該案律師意思,隻要擁有瞭十號文以前的外商投資企業,後續把純內資企業裝進去,就等同於純內資企業在十號文以前搬齣去瞭,因而不適用十號文。
模式十五:買“殼”重組——山東博潤/214
山東博潤的重組模式和長甲地産較為類似:由實際控製人王金淼擁有境外身份的親屬(母親),通過一傢離岸公司控製一傢外商投資企業“殼公司”,再將境內的純內資企業裝入外商投資企業,從而完成跨境重組。但是,與長甲地産不同的是,山東博潤重組的“殼公司”不是自己原先就擁有的,而是從第三方收購而來。因而,在法律突破層麵來說,山東博潤比長甲地産走得更遠。
失敗案例之一:優配汽配/222
創業股東以融資及境外上市為目的,為瞭規避十號文的法律障礙,而完全將企業置於自身控製之外,給自身帶來巨大的商業風險。而設計交易結構的律師,因受投資方所聘請而明顯偏袒資方,對於這個交易結構可能帶來的商業風險,未嚮創業股東一方進行任何提示。
失敗案例之二:蘇州大方/226
該企業的創始人在將權益置齣境外的過程中,為瞭規避十號文的關聯並購審核,采取瞭“境外第三方代持”的方式。然而,由於當初未能簽訂代持協議,代持人反客為主將企業據為己有,創始人從此陷入到巨大的法律糾紛中,並幾乎喪失瞭自己一手創立起來的企業以及自身的人身自由。
趨勢篇——十號文走嚮前瞻/233
十號文的頒布實施並且已然堅持四年不改,讓境外紅籌上市長期處在一個曖昧狀態。很多人都期盼某天十號文能突然作廢,但恐怕現在除瞭直接相關部門的主管領導,誰都無法準確預測十號文的前途,我們隻能通過若乾政策信號,揣測一下“上意”。
附篇——曆年中國民營企業境外IPO名錄/238
英文縮略語說明/260
後記/262
聲明/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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