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適用範圍】 案例1 一般農産品侵權不適用産品質量法第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産品質量管理製度】第四條 【依法承擔産品質量責任】第五條 【禁止行為】 案例2 僞造進網許可標誌的法律後果第六條 【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條 【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 案例3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越權監督行為無效第九條 【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第十條 【公眾檢舉權】第十一條 【禁止産品壟斷經營】 第二章 産品質量的監督第十二條 【産品質量要求】 案例4 針對不閤格的産品消費者有權索賠第十三條 【工業産品質量標準要求】 案例5 銷售“三無”産品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企業質量體係認證製度】第十五條 【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製度】 案例6 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不越權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違反監督抽查規定的行政責任】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職權範圍J 案例7 對質量技術監督局封存行為的撤銷第十九條 【産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案例8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劃分第二十條 【産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第二十一條 【産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齣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案例9 質量監督部門的職權範圍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第二十四條 【抽查産品質量狀況定期公告】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三章 生産者、銷售者的産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 生産者的産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二十六條 【生産者的産品質量要求】 案例10 生産廠商對不閤格産品的責任 案例11 對産品質量承諾後的責任 案例12生産者與銷售者對産品責任的承擔第二十七條 【産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案例13 無産品質量閤格檢驗報告的閤同並非無效 案例14 齣售“三無”産品後的責任歸屬(一) 案例15 齣售“三無”産品後的責任歸屬(二)第二十八條 【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第二十九條 【禁止生産國傢明令淘汰的産品】第三十條 【禁止僞造産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案例16 冒用他人産地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一條 【禁止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第三十二條 【生産者的禁止行為】 案例17 由不閤格産品導緻的産品責任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産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三條 【進貨檢查驗收製度】 案例18 銷售者因檢查疏忽應承擔的後果第三十四條 【保持銷售産品質量的義務】 案例19 銷售者未能保證産品質量的責任第三十五條 【禁止銷售的産品範圍】第三十六條 【銷售産品的標識要求】第三十七條 【禁止僞造産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十八條 【禁止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案例20 “冒用”産品標識與“假冒”産品的認定 第四章 損害賠償第四十條 【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21 銷售者對不閤格産品的賠償責任 案例22 産品不符閤應具備的性能時的責任承擔 案例23 對於更換後的産品的質量責任第四十一條 【人身、他人財産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24 投入流通的産品缺陷不存在的責任承擔 案例25 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舉證責任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案例26 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 【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案例27 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 案例28 銷售者與生産者的連帶責任第四十四條 【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 案例29 銷售者的賠償責任範圍 案例30 因産品缺陷導緻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四十五條 【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31 産品缺陷責任中的訴訟時效問題第四十六條 【缺陷的含義】第四十七條 【糾紛解決方式】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産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第五章 罰則第四十九條 【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案例32 行政機關對流通領域商品的職權範圍 案例33 質量技術監督機關采取行政處罰後的執行第五十條 【假冒産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案例34 對流通領域産品的監督職能的劃分 案例35 對生産銷售以次充好的産品的行政處罰 案例36 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強製執行第五十一條 【生産、銷售淘汰産品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産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 【僞造、冒用産品産地、廠名、廠址、標誌的行政處罰規定】 案例37 對冒用他人産品名稱行為的行政處罰第五十四條 【不符閤産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第五十六條 【違反依法接受産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七條 【産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 【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第六十條 【生産僞劣産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第六十一條 【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案例38 查處生産和流通領域的産品的職權範圍第六十四條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第六十五條 【國傢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第六十六條 【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案例39 行政機關監督抽查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第六十七條 【國傢機關推薦産品的責任承擔】第六十八條 【産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第六十九條 【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第七十條 【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 案例40 行政機關對流通領域産品質量管理的職能範圍第七十一條 【沒收産品的處理】第七十二條 【貨值金額的計算】 第六章 附則第七十三條 【軍工産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製定】第七十四條 【施行日期】附錄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若乾問題的意見 (2001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003年9月3日)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1995年8月25日)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乾規定 (21004年3月12日)産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 (1985年3月15日)産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 (1998年3月12日)産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産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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