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一般农产品侵权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禁止行为】 案例2 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法律后果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案例3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越权监督行为无效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案例4 针对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有权索赔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案例5 销售“三无”产品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案例6 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越权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J 案例7 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行为的撤销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案例8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划分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案例9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第二十四条 【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案例10 生产厂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案例11 对产品质量承诺后的责任 案例12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责任的承担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案例13 无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合同并非无效 案例14 出售“三无”产品后的责任归属(一) 案例15 出售“三无”产品后的责任归属(二)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案例16 冒用他人产地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案例17 由不合格产品导致的产品责任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案例18 销售者因检查疏忽应承担的后果第三十四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案例19 销售者未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案例20 “冒用”产品标识与“假冒”产品的认定 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1 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责任 案例22 产品不符合应具备的性能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3 对于更换后的产品的质量责任第四十一条 【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4 投入流通的产品缺陷不存在的责任承担 案例25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6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案例27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 案例28 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 【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案例29 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范围 案例30 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31 产品缺陷责任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第四十六条 【缺陷的含义】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案例32 行政机关对流通领域商品的职权范围 案例33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采取行政处罚后的执行第五十条 【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案例34 对流通领域产品的监督职能的划分 案例35 对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36 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案例37 对冒用他人产品名称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六条 【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第六十条 【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第六十一条 【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案例38 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的职权范围第六十四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六条 【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案例39 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产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八条 【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九条 【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第七十条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案例40 行政机关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能范围第七十一条 【没收产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 【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附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1004年3月12日)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985年3月15日)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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