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 第四条 [非法作品不受保护]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范围]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的出质]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出版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专有出版权j 第三十二条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九条 [赔偿标准] 第五十条 [诉前禁止令] 第五十一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第五十三条 [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出版的含义]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 [追溯力] 第六十一条 [施行日期]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2009年3月10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5月7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11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1999年3月3日)请示答复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答复(1996年12月17日) 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1992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问题的批复(1988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1990年1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2003年10月17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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