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完整的保險法學,牽涉到法學、保險學、經營管理與數理精算等相關學科,因此,保險法規的制訂與修正,如果只照顧到保險經營者的便利或政策目的,而沒有兼顧保險(契約)法屬於整體私法體系上之一環的屬性,將徒增法律適用的難題。同樣地,在保險紛爭的審判實務上,如果沒有兼顧保險制度在法條以外的其他面向,則其法律解釋適用之結果,要不是與保險實務脫節,就是在個別被保險人與危險共同體間的利益衡量上發生失衡的結果。
本書所收錄的12篇論文,均是以評釋保險法相關判解的方式,一方面檢討審判實務在對保險法解釋適用時,忽略法條以外面向之缺失,一方面也檢討相關保險法規因與整體私法體系之間的邏輯聯繫不足,所導致的法律適用難題。所研究的內容包括保險契約的內容控制、追溯保險、承保範圍、保險人之締約過失責任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重要議題。是以本書除可作為讀者研習保險法之延伸閱讀資料外,也適合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處理保險案例之輔助工具。
作者简介
作者:葉啟洲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暨法學院合聘副教授
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經歷】
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私立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Der Verkehrsipferschutz und dessen Entwicklung (2007 Mohr Siebeck)
保險法專題研究(一),元照,2007
保險法實例研習(三版),元照,2013
目录信息
推薦序 江朝國
推薦序 詹森林
自 序
汽車保險中之報警義務與內容控制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3
貳、判決要旨 4
參、評 釋 5
肆、結 論 17
追溯保險之再檢討
——兼論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判決之妥當性
壹、問題之提出 21
貳、規範目的——危險不確定性之要求 22
參、保險之始點與危險之不確定性 24
肆、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範性質 25
伍、追溯保險契約之無效與保險費之返還問題 32
陸、結 論 37
論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與最大善意原則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一號判決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41
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一號判決 41
參、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 44
肆、最大善意原則之適用範圍 57
伍、結 論 61
論消極保險、人身保險與複保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一號判決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65
貳、複保險制度之規範意旨 65
參、財產保險、保險價額與複保險之關係 67
肆、人身保險與複保險 73
伍、人身保險與定值保險 81
陸、結 論 82
論保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兼評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五號判決
壹、問題之提出 85
貳、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五號判決 86
參、分析檢討 88
肆、結 論 109
再論追溯保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113
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 113
參、形式與實質保險始點之區分 116
肆、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之構成要件 116
伍、判決評析 122
陸、結 論 124
論保險契約之批單、任意終止與內容控制之法源依據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及
保險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127
貳、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判決 127
參、分析檢討 129
肆、結 論 156
從保險單、預收保險費論保險人之締約過失責任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三一五三號判例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161
貳、事實及判決、判例要旨 162
參、評 釋 165
肆、結 論 192
未登記之外國再保險公司與保險代位
——司法院八十三年度秘台廳民一字第○七七九九號函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197
貳、司法院八十三年度秘台廳民一字第○七七九九號函 198
參、評 釋 199
肆、結 論 213
附抵押權條款之保險契約的解除與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綜合評釋
壹、問題之提出 217
貳、事實及判決要旨 218
參、分析檢討 224
肆、結 論 24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除外危險與代位
——兼評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之妥當性
壹、前 言 251
貳、修法前之法律疑義 251
參、新法相關規定之妥當性 275
肆、結論——兼再修正建議 284
從審判實務檢討現行強制汽車保險機制之難題
——以保險汽車與未保險汽車共生事故為例,兼評新法相關修正
壹、前言——案例與問題之提出 289
貳、分析檢討 291
參、結論——兼部分修法建議 353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这本书的装帧设计着实让人眼前一亮,封面采用了深沉的藏青色,搭配烫金的标题字体,散发出一种沉稳而又不失格调的学术气息。纸张的选择也颇为考究,触感温润,厚度适中,即便是长时间翻阅也不会觉得过于沉重或累手。我特别欣赏作者在章节标题排版上的用心,清晰的层级划分和合理的留白,使得阅读的视觉负担大大减轻。尤其是一些重要概念的释义部分,通常会以略微不同的字体样式或加粗处理,这种细节上的考量,极大地提升了阅读的效率和舒适度。可以说,从拿到书的那一刻起,就能感受到出版方对这部作品的尊重与重视,它绝非那种匆匆忙忙赶制出来的教材,而更像是一件精心打磨的工艺品,适合收藏和反复研读。这种对物理形态的重视,往往预示着内容本身的深度与广度,让人对接下来的阅读内容充满了期待,仿佛在翻开扉页之前,就已经进行了一次精神上的预热。
读完导言和前几章后,我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文字背后所蕴含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尽管这是一部法律专业书籍,但作者的笔触并未变得冰冷或刻板。他始终强调,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保护弱者权益。在论述那些看似枯燥的程序性或技术性条文时,作者总能巧妙地将其与个体在特定情境下的实际处境联系起来,让人体会到每一个法律规则背后所承载的伦理重量。这种将冰冷的法条还原为有温度的社会制度的努力,让阅读过程充满了意义感。它提醒着每一位法律人,专业知识的应用,最终都要服务于更宏大的人类福祉目标,这对于任何从事相关职业或学习相关专业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深刻的职业精神教育。
从学术深度和前沿性的角度来看,这本书无疑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它显然不是简单地对现有教材或法条进行注释和总结,而是真正体现了“专著”的价值——即对某一领域内尚未形成定论的疑难问题进行原创性的探索和体系化的构建。特别是关于几个新兴领域(比如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某些新型风险识别与规制)的探讨,作者的观点显得尤为超前和富有洞察力。我能感受到作者在相关理论储备上的深厚功力,引用的文献不仅数量庞大,而且都是该领域最核心、最权威的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使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学习资料,更像是一份面向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智库报告,对于希望在这一领域进行更深层次学术研究的人来说,提供了极佳的起点和重要的参考坐标。
我尝试着从这本书的论述逻辑和行文的流畅度来谈谈我的初步印象。作者似乎采用了“宏观入手,微观深挖”的叙事策略。开篇部分并未急于跳入繁复的法律条文解析,而是首先构建了一个关于现代风险社会与契约精神的宏大理论框架,这使得后续所有具体的法律条款都能在一个坚实的概念基座上得到支撑,避免了孤立地看待条款的枯燥感。在论证过程中,作者展现了极强的逻辑驾驭能力,观点之间的过渡自然且富有层次感,很少出现那种生硬的、如同堆砌引文的痕迹。我注意到,每当引入一个新的争议点时,作者总会先梳理正反两方的核心论据,然后才提出自己的评判,这种“平衡视角”的写作方式,极大地锻炼了读者的批判性思维,让我感觉自己不是在被动接受知识,而是在参与一场深度的思想交锋。这种行文的节奏感把握得非常好,该慢则慢,详略得当。
这本书在案例引用方面的丰富性,绝对是其区别于一般理论专著的一大亮点。我随手翻阅了几个章节,发现作者似乎搜罗了近二十年来最具代表性,甚至是一些尚未完全尘埃落定的前沿争议案例。这些案例的选取角度非常刁钻,往往直击法律条文的灰色地带和现实操作中的痛点。更难得的是,作者在分析案例时,并没有止步于对判决结果的简单复述,而是深入挖掘了法官裁判思维背后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例如,在探讨某类特定责任的归属时,作者不仅引用了国内的判例,甚至还穿插了对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中类似问题的横向比较,这种跨司法区的视野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认知边界,让我意识到法律问题往往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而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