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標籤: 秦漢史 齣土文獻 簡帛 曆史 簡牘 考古 楊振紅 簡帛
发表于2024-11-26
齣土簡牘與秦漢社會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齣土簡牘與秦漢社會》利用新齣簡牘材料,與傳世文獻相結閤,對秦漢史研究中長期爭論不決、關係秦漢社會結構與性質的三個重大問題——秦漢法律體係、戰國秦漢土地製度,月令與秦漢政治關係——進行瞭深入探討。《齣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的論點或為作者首次提齣。如秦漢律二級分類構造說,或為作者重新詮釋和論證,如戰國秦漢名田宅製說,受到海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和好評,引發瞭學術界對相關問題的熱烈討論。
目錄
序/1
第一章 齣土法律文書與秦漢律二級分類構造/1
一 學術史迴顧與問題的提齣/1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7
三 從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13
四 從魏晉以後律的演變看戰國秦漢律/19
五 漢律正律與旁章/29
小結/34
第二章 《二年律令》的性質與漢代律令法係/36
一 學術史迴顧與問題的提齣/36
二 《二年律令》諸律令製作年代考/45
三 《二年律令》為呂後二年修訂的法典辨/52
四 漢代的律令與法典的編纂修訂/56
五 漢代法典體係的形成/68
六 漢令新識/76
小結/81
第三章 漢代法律體係及其研究方法/83
一 蕭何“次律令”、“作律九章”的時間與漢二年蕭何“為法令約束”/84
二 《二年律令》的性質與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94
三 關於正律、旁章、傍章、單行律、追加法、律經等概念/97
四 秦漢律典構造與秦漢律二級分類說/109
小結/122
第四章 《二年律令》與秦漢“名田宅製”/126
一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名田宅製”實態/126
二 戰國秦漢土地製度形態的反思與重構/146
小結/163
附: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
——一結閤張傢山漢簡看名田製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164
一 “行田”/165
二 “田實”/168
三 “田籍”/169
四 “程田”與“程”、“程租”、“租”及“匿田”/173
五 “盜田”/182
小結/185
第五章 月令與秦漢政治——兼論月令源流/187
一 關於尹灣《集簿》“以春令成戶”與“春種樹”/188
二 齣土秦漢律令與月令/201
三 月令與西漢政治/211
小結/228
主要參考資料/234
後記/254
楊振紅,女,曆史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研究員,秦漢魏晉南北朝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副主任、《簡帛研究》主編。先後主持或參與多項國傢級、省部級重點課題。已齣版學術著作《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捲》(閤著)、《中國風俗通史·秦漢捲》(閤著),主編《中日學者論中國古代城市社會》(閤編),發錶《秦漢官僚體係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係統及其意義》、《秦漢“名田宅製”說》、《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說》、《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纂與律令關係》、《漢代自然災害初探》《月令與秦漢政治再探討——兼論月令源流》等論文數十篇,日文譯文十餘篇。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是經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批準設立的院屬研究中心之一,成立於1995年3月,是國內較早建立的以研究簡帛為特色的專業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秦漢魏晉南北朝史研究室。中心以曆史所的研究力量為主體,同時聯閤國內外同仁共同從事簡帛學科的研究。目前,中心已成為一個打破單位、地區界限的簡帛研究前沿陣地。多年來,中心本著“推進學術,加強閤作,提高水平”的宗旨,緻力於簡帛學科建設、參與新齣簡帛的整理與研究、推動國內外學者的閤作交流,取得瞭十分顯著的成效。中心目前編輯有《簡帛研究》、《簡帛研究文庫》,經過長期努力,它們已成為簡帛研究領域較有影響的專業性刊物之一,並被列入國傢新聞齣版總署“十一·五”重點齣版圖書。
論文閤集改的博論再修訂齣版的。很瑣碎,很難讀,但也很長知識。律令體係和名田宅製兩章特彆受用,尤其是後者,讓我很多關於秦漢土地製度的疑惑豁然開朗,果然看書還是要看今人的。缺點就是文筆不好,敘事有點囉嗦,加上相關問題又很瑣碎,讀起來特彆費腦子。想到以後要做類似的研究就頭禿禿。。
評分!
評分西漢時人杜周和東漢末人文穎曾論及漢代的律、令性質及其關係。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文穎說 “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以往學界據兩說普遍認為蕭何所作九章律是律經,在漢代基本是不變的法則,漢王朝主要通過皇帝頒布詔書令製定或修訂法律,這些詔書令在下一任皇帝時編輯入令典。通過考察二年律令諸律令的製定年代以及與惠、呂時期詔書令的關係,發現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條是惠、呂時期以詔書令形式頒布的,但它們在二年律令中卻呈現齣正式的成文法形態。不僅證明二年律令是呂後二年修訂的法典,而且揭示瞭漢代追加、修訂律的法源與令相同,均來自於皇帝的詔書令,漢代律、令的本質及兩者之間的關係與漢代法典編纂修訂有密切聯係。由此我們注意到,以往對杜周、文穎說的解讀存在很大誤區。
評分西漢時人杜周和東漢末人文穎曾論及漢代的律、令性質及其關係。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文穎說 “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以往學界據兩說普遍認為蕭何所作九章律是律經,在漢代基本是不變的法則,漢王朝主要通過皇帝頒布詔書令製定或修訂法律,這些詔書令在下一任皇帝時編輯入令典。通過考察二年律令諸律令的製定年代以及與惠、呂時期詔書令的關係,發現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條是惠、呂時期以詔書令形式頒布的,但它們在二年律令中卻呈現齣正式的成文法形態。不僅證明二年律令是呂後二年修訂的法典,而且揭示瞭漢代追加、修訂律的法源與令相同,均來自於皇帝的詔書令,漢代律、令的本質及兩者之間的關係與漢代法典編纂修訂有密切聯係。由此我們注意到,以往對杜周、文穎說的解讀存在很大誤區。
評分西漢時人杜周和東漢末人文穎曾論及漢代的律、令性質及其關係。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文穎說 “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以往學界據兩說普遍認為蕭何所作九章律是律經,在漢代基本是不變的法則,漢王朝主要通過皇帝頒布詔書令製定或修訂法律,這些詔書令在下一任皇帝時編輯入令典。通過考察二年律令諸律令的製定年代以及與惠、呂時期詔書令的關係,發現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條是惠、呂時期以詔書令形式頒布的,但它們在二年律令中卻呈現齣正式的成文法形態。不僅證明二年律令是呂後二年修訂的法典,而且揭示瞭漢代追加、修訂律的法源與令相同,均來自於皇帝的詔書令,漢代律、令的本質及兩者之間的關係與漢代法典編纂修訂有密切聯係。由此我們注意到,以往對杜周、文穎說的解讀存在很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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